创业板“退市新政”解读

2012-12-29 00:00:00刘海丽任福海
中外企业家 2012年8期

一、引言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自5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的实施不仅完善了创业板退市制度,也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发展,对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二、原退市制度执行效果及其缺陷

2001年,我国资本市场主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自退市制度实施至今,深市共有37家退市公司,主要原因是连续亏损,占比达到66%,要约收购、吸收合并退市的比例分别位居第二位与第三位。

原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显现出一些缺陷。首先,以利润指标“连续亏损”作为退市标准较为单一,缺乏多维的考虑。其次,原退市制度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程序和标准并不完善,众多“*ST”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行为。另外,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这使得炒“壳”现象频频出现。最后,旧制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这使得交易市场出现恶炒“*ST”股票的现象。

三、创业板“退市新政”与原退市制度的对比研究

5月1日实施的退市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完善了创业板现行退市制度。

第一,丰富了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新规则规定,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36个月即终止上市。此举有利于防止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却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威慑力。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避免了原退市条件下主要以“连续亏损”作为标准的单一性,引入反映市场效率的指标,有助于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第二,新政规定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这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发挥,克服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发生。另外,规定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将有利于防止“壳资源”的炒作现象。

第三,缩短了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退市新政”将触发净资产为负和成交量连续120个交易日低于100万股这两条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缩短,并更加严谨地将追溯调整的因素考虑进净资产指标的计算中,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退市的效率,有利于退市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第四,改进了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新政规定,创业板将不再实施“*ST”制度,而采取以下措施揭示退市风险:一是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这有助于遏制市场投机炒作“*ST”股票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四、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新政完善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有利于克服在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退市新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首先,新政中一些“柔性标准”的设置,比如“36个月谴责三次”,增加了交易所的裁量权,也增加了寻租空间。在当前中国股市现实下,创业板退市要减少“柔性标准”,增加不易为人操纵的刚性要求。其次,退市标准应多关注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认可,这仍需要不断摸索探讨,经过市场检验才能逐步稳妥实施。再次,退市制度应关注退市公司的投资者补偿机制的完善,对于因违规、欺诈等原因引发公司退市的,应给予投资者索赔、诉讼等相应的司法救济。最后,投资者教育问题仍然是未来需要倾注大量心血加以应对的,只有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观念,才能真正地完善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才能高效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冯芸,刘艳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2009,(1).

[2] 李泱.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探讨[J].中 国金融,2010,(16).

[3] 王晓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安排与制度完善[J].中国金融,2010,(16).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安排(征求意见稿)[Z].2011-11.

作者简介:刘海丽(1980-),女,山西长子人,从事公司财务会计研究;任福海(1980-),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从事债券投资、消费金融研究。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银行)

(责任编辑: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