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的调整

2012-12-29 00:00:00邹立言
中外企业家 2012年8期

民间融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决定了监管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为核心,以严格的刑事责任为特点的监管理念与策略,并未实现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目标,同时对民间融资的长远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必须加以调整。基于此,分析了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调整的内外因素,同时提出了赋予金融自由释放民间资本活力、弱化刑事责任、构建全面法律责任体系的调整思路,以期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的局面,举全社会之力共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发展。

民间融资,作为非正规金融,草根金融,在现行金融体制和法律框架下,始终在夹缝中生存,在灰色地带徘徊,没有合法身份,缺乏法律保护。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得我国将近四万亿的民间资本难以找到出路;银行的惧贷、惜贷,又使得大量民营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关键时刻只能寻求民间资本的支持。但是民间资本具有与生俱来的逐利性,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一旦爆发,不仅放贷人血本无归,贷款人也随之面临企业倒闭、身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2012年,有两位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遭遇令人瞩目。一位是包头惠龙集团老总金利斌,在高达12.37亿的民间借贷导致资金链断裂之时选择以自焚结束生命;另一位是浙江东阳人吴英,在经历四年之久的非法集资案司法程序后最终以死刑改判死缓收场。与金利斌以自毁的方式了结巨额债务相比,吴英辗转四年终免死罪是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个特例,这样的奇迹不可能随便复制。如果不变革现行民间融资监管思路与策略,民间资本及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生存依旧艰难。

一、对民间融资实施监管的重要性

民间融资在国外文献中被称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它的趋利、隐蔽、不规范、面广、量大等特点也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首先,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容易对正规金融形成有力竞争,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维护和金融业整体发展;其次,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再次,民间融资活动中包含的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严重干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民间融资实施有效监管,是控制融资风险、发挥融资功效的必需措施。只有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责任,民间融资主体才能预测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加以修正规范;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民间融资活动才能在法制的框架下扬长避短,兴利除弊,充分发挥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输血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二、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监管理念及策略述评

(一)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理念

理念是在长期积累和不断总结中形成的,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或原则。法律理念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观,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和灵魂,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民间融资监管,总体上体现出强调金融安全、忽视金融效率、压抑金融自由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维护金融安全向来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特别是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更加强化和凸显了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我国民间融资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具有运作不规范、高利率、高风险等弊端,为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强调金融安全毫无疑问成为民间融资监管的核心理念,并深刻影响到相关制度设计。

(二)刑罚为主的监管策略

在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理念支配下,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施以严格监管,以取缔和打压为主,“非法集资”几乎成为民间融资的代名词。金融自由与金融效率的理念无法兼顾,成为被压抑与漠视的对象。民间融资的监管策略是在立法上,突出强化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忽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建构,这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监管法律的突出特色。

现行《刑法》关于融资犯罪设置了三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诈骗罪仍然保留了死刑罪名,不仅有悖于司法领域近年来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也使我国成为全世界唯一对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国家。从1991年温州郑乐芬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死刑开始,以重刑治理民间融资之“罪”成为民间融资的监管常态。2008年以后随着民间金融泡沫的集中破裂,对民间融资活动从严整治的趋势更加明显,全国范围内已有10人之多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强化刑事责任的监管作用,反映了监管者对民间融资“犯罪”倾向的高度警惕和严厉态度。当然,这种惩罚的强度也受到“发现几率”和“追究能动性”的影响;未经批准而进行的集资行为无论是用于投资经营还是转用或消费,都属“非法集资”。 此外,刑事责任过于强化还表现在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以及民间融资刑事罪的扩张适用。

但是,严苛的刑事责任并未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达成监管目标。否定性的制度安排使融资双方缺乏稳定的交易规则,往往隐蔽在地下交易以躲避监管,不仅未能有效控制民间融资活动,反而加剧了金融风险。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使得民间融资一旦发生纠纷,通常失去了民事环节的处理、行政机关的干预,直接演化为犯罪。但是,刑事制裁的司法成本、社会成本较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上争议不断。尤其是死刑案件,在国内外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调整的内外因素

(一)严格管制损害本国金融安全

我们要理性地看到,监管也是把“双刃剑”,并非越严越好。尽管民间融资的严格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金融安全的作用,但在严格的监管体制下,民间资本投资收益和资金配置效率降低,资金流动性受限,导致金融效率的低下和金融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这种以牺牲金融效率与自由为代价换取的金融安全并不足取。同时,严格监管使得中小微企业一旦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就可能触碰刑事制裁的高压线,而刑事制裁通常又不足以补偿社会的损失,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为避免破产倒闭不得不铤而走险,踏上逃避法律制裁的险途,甚至“老板跑路”。其中所酝酿的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将对金融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竞争呼唤金融自由

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活动(包括民间资本的流动)已经不局限于一国之内,而是扩大到世界范围。金融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它将流向金融制度最合理、金融交易最活跃的地区。因此,民间融资的监管理念除了确保金融安全的考量,也要充分重视增强金融竞争力、提高金融效率。在效率、安全并重这一监管理念的引导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如果延续对民间融资严格管制的固有思路,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更严重的后果就是有可能使民间资本向金融法律监管更宽松灵活的国家和地区转移,从而造成本国金融资源的大规模流失。

四、民间融资监管理念与策略的调整思路

(一)监管理念的调整:赋予金融自由释放民间资本活力

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自由是指金融行为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权利和义务。这既包括个人可以自由使用资金取得投资收益,也包括市场主体可自由结合组成金融组织从事融资活动。金融自由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理应成为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金融全球化加剧金融市场竞争,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与保护。

在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应树立尊重金融自由的理念,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不作特别干预,对市场准入规则不作特殊规定,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法时才介入并处理。这无疑会大大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释放民间资本固有的活力。

(二)监管策略的调整:弱化刑事责任构建全面法律责任体系

民间融资法律责任的构建,应围绕以下思路进行具体制度设计:

第一,弱化刑事责任,放松严格监管。刑事责任通过对人身的强制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法律制裁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严格规制、重刑监管广受诟病的情况下,应弱化刑事责任在监管中的作用,刑法不宜过早、过快、随意地介入民间融资纠纷,应给予民间融资必要的生存空间,将取缔、打压的思路转换成规范与引导。要慎重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对已经被认定属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在司法中应准确定性、合理量刑,特别要慎用死刑。

第二,完善行政责任,强化预警功能。行政责任有着重要的监控预警功能,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完善行政责任是预防民间融资演化为犯罪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若干行政责任,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银监、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社会职能的缺失、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监管不力。当集资者资金链断裂,集资行为浮出水面时,政府才出面进行打击,而此时大范围的社会损害已经产生,行政监控预警为时已晚。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融资行为,本身没有很强的违反社会伦理性,施以有效的行政监管是可以避免其演化为犯罪的。

行政监管的措施包括:向民间融资主体提供咨询、服务,或采取干预、训戒、警告、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引导与规制。在行政监管活动中,地方银监部门、工商、公安等监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对民间融资广告宣传的管理;逐步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预警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发展的监测职责;建立健全民间融资信息的统计共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各监管机关还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长效协调合作机制,及时将相关监管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还要重视培育民间融资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的局面,举全社会之力共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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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范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邹立言(1972-),女,辽宁开原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从事金融法学研究。

(辽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