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索赔的主要区别

2012-12-29 05:35王丽红赵智兴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1期
关键词:消耗量共性计价

王丽红 赵智兴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包头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传统观念上的定额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水平、单价、费用定额的项目和标准,而现在谈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关系中的“定额”,仅特指消耗量水平(标准)。原来的定额计价是以消耗量水平为基础,配上单价、费用标准等用以计价。而工程量清单虽然也以消耗量水平作为基础,但是单价、费用的标准等,政府都不再作规定,而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虽然同样是以消耗量标准为基础,但两者区别是很大的。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目前政府仍然发布的消耗量标准不仅仅是推荐性的,还应该是过渡性的。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而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具体表现就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消耗量水平,所以在淡化政府定额之后,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定额一一即消耗量标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抛开政府发布的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而使用企业自己的消耗量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编制出反映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反映企业实际竞争能力的报价书。

当然,就目前阶段而言,在企业还没有或没有完整的定额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继续发布一些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大家参考使用。这也便于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移。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淡化政府发布的平均消耗量定额,从而推动企业建立自己的消耗量标准。

其次,要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量价分离”。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有些人认为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工作改革的一个标志。一些定额的重新修编或是有一些改革举措的出台,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提问,“是不是量价分离了”?本来,量价分离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定价已经取消,量价合一的模式必须改革,是对改革的一个总体要求。随着工作的具体化,一些地方的新版定额不再出现基价或合价。这本是一种表现形式,也都引发争议。主张列出“基价”的同志认为,应从方便操作的原则考虑及满足长期的习惯经验。我认为,上述做法从程序步骤上来看是可行的,结果目的也能达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要求也是能够满足的,这个问题解决了,计价规范和定额衔接上了,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单价法将是非常顺利的。

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 (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 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根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1]袁爱建,刘素慈,王彬.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区别[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07-20.

[2]曹仕雄.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区别[J].建筑时报,2003-03-14.

[3]徐焱焱,周旭东.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区别[J].黄河报,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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