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天莹,连静燕
(华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农民工利益表达中NGO的作用机制及局限性
——基于赋权理论和“珠三角”的考察
罗天莹,连静燕
(华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伴随着农民工利益表达需求的增强,农民工维权NGO在中国迅速发展。基于赋权理论和“珠三角”地区的调查研究表明,维权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赋权角色包括资源顾问、增强敏感度、培训者三方面;赋权途径属于“外力推动途径”和“内力推动途径”二者相结合的途径;赋权内容包括个人、人际交往、政治三个层面。在赋权过程中,维权NGO扩建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社会支持网络,重构了其社会资本,使农民工获取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增强其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影响力。然而囿于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和体制的制约,维权NGO无法实现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组织化,难以提升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的效率,不能引起农民工利益表达制度的普遍性变革。
NGO;农民工;利益表达;赋权理论
“利益表达”一词来源于政治学,意指“一种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集团和个人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虽然目前学界直接从利益表达的视角来关注农民工权益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但与之相关的名词却有很多,例如“权益保障”、“权利保护”、“维权行为”等等。此类研究既有理论探讨,也有实证分析。其中,理论探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表达的机制分析;二是利益表达的制度建设。实证研究则较多运用他人、文献、新闻报道等零散的二手资料分析目前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现状、困境和障碍。相对而言,对于“农民工维权 NGO”(以下简称“维权 NGO”)的研究并不多见。个别学者从制度创新、公民权益,或从个案分析的角度,对维权NGO的组织模式进行了细致分析。例如,孙春苗以珠三角农民工劳动权益状况为背景,分析了维权NGO在社会转型期的激励机制、实现机制和约束机制;程蹊通过对比分析了海南外来工之家和北京打工妹之家这两个农民工NGO的发展历程,归纳出农民工NGO在创建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发展中面临的困惑。邓莉雅则以公民社会为分析工具,通过对“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个案分析,透视中国目前的制度因素与资源因素对体制外新型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所造成的制约等。
现有专门针对维权NGO的学术研究明显落后于其现实发展实践。已有研究看似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密切相关,但其实质也仅是将“农民工的利益表达”作为一种静态的需求背景,在此之下更多关注的是维权NGO自身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及环境改善等。换而言之,单纯着眼于利益表达机制的研究掩盖了具有自我认知和行为能力农民工的主体作用。这种忽略行为主体建构性的研究必然无视NGO与农民工利益表达之间相互交织的作用机制。
社会工作中的“赋权”是指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来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利的认识,减少或消除其无权感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使个人能够采取行动来解决自身问题和改善现状。“赋权”被看作是一个不断挖掘自我潜能的过程,以此增加被赋权对象对于自己所处系统的控制。在此视角看来,农民工虽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他们依然是具有自我认知视角、思维方式、行动逻辑和创造能力的行动者。因此,本文试图从赋权视角出发,分析维权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作用机制及其局限性。
赋权(Empowerment)是根植于社会工作传统,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维护观点、市民权利和妇女运动,加上草根组织运动的孕育而形成的一种实务工作取向。赋权概念的提出者所罗门认为,赋权是一种社会工作的专业活动,目的是协助一些受社会歧视的群体,对抗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并减低其自身的无能和无权感,增加其权利与能力。[1]根据《社会工作词典》的定义,赋权是指帮助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提高他们个人的、人际的、社会经济的和政治的能力,从而达到改善他们自己状况的目的的过程。
“赋权”与“失权”和“无权”密切相关:“失权”是社会环境的阻碍导致弱势群体遭受的一个与赋权完全相反的过程,“无权”则是人们将缺乏能力或资源的状态进行内化后产生的结果。在赋权理论看来,失权是无权的原因,无权是失权的结果,失权的过程和无权的状态是社会规则所造成,而赋权的核心即为重新修订社会规则,使之趋于合理和公平。因此,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维权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失权”的历史和社会过程导致了弱势群体的“无权”状态,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对权力重新再分配,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只能通过“赋权”的途径。[2]由此,赋权理论的基本假设在于:个人的无权或弱权状态是由于外部社会环境对其产生的压迫和排挤所导致;社会环境中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障碍可以改变;弱势群体在适当的协助之下,可以提升自己的权力和能力;强调弱势群体并不是无能力,他们是积极的主体。
综上所述,赋权就是以失权的弱势群体为对象并赋予其权能的过程。具体而言,赋权理论强调增加三种不同的权能:第一,个人层面的权能,相当于“个人效能”,指的是帮助个人界定并理解其已有的权能,使个人通过提高自我认知,觉悟到自己地位和能力,并对个人的命运做出决定。第二,人际交往的权能,指的是个人运用交往能力影响他人的权能。这里特指通过与他人建立关系,构建和巩固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挖掘和动员各种可能资源的能力。第三,政治权能,指个人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影响社会系统,如组织、社区、社会进行资源分配的能力。
赋权是一个重视实践和过程的视角,是一种动态的主客体关系展现的过程。这种动态性和过程性,即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作用机制可以表现为以下三个层面:赋权的角色、赋权的途径和赋权的内容。
(1)资源顾问的角色。资源顾问的角色是指维权NGO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链接资源,提高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资源和机会。在个人层面,NGO通过法律服务,增加农民工行政诉讼和司法诉讼的资源,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在人际层面,NGO通过筹办“打工者文化服务中心”和工伤者互助小组,有助于突破血缘、地缘和业缘等限制,拓宽农民工的人际网络,增强其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在政治层面,NGO通过联络劳资双方,以及对社区和社会资源的倡导和链接,实现农民工通过利益表达影响组织、社区、社会资源分配的能力。
(2)增强敏感度的角色。增强敏感度的角色是指维权NGO帮助农民工消除无权感,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能力,获得必要的维权知识,从而解决现存的问题。NGO通过工伤探访和法律讲座,唤醒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其认识到提升个人能力和自我效能的重要性,并进一步通过维权能力的培养,使农民工具备必要的维权知识和能力,增强其利益表达的能动性。
(3)培训者的角色。培训者的角色是指维权NGO在对处于失权状态的农民工进行赋权的学习过程中所担当的管理者角色。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目标是完成农民工利益表达的任务或者解决与其相关的问题。NGO通过对农民工进行集体谈判的培训,协助其掌握社会行动的技巧,以合法有序的集体行动策略来争取权利,并最终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政策。同时,NGO还通过工厂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知识,推动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以实现农民工的主体地位。
赋权的途径是指在承认弱势群体能动性价值的基础之上,有关案主和工作者相互关系的指引。具体是指在赋权取向下,将助人活动组织起来的一个基本运作和具体操作架构的社会工作路径。在此探讨的赋权途径是指维权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过程中实现农民工赋权的具体路径。NGO赋权路径的探讨,不仅应关注农民工自我认知和行为能力的作用,而且需强调NGO在这一动态实践过程中是如何实现农民工从无权到有权的自我发展的。
赋权的途径若从赋权的推动者来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内力推动途径,另一种是外力推动途径。“内力推动途径”强调个人在赋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其假设前提是权能存在于案主之中,而不是案主之外,[3]旨在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提高个体主体性和主动性。“外力推动途径”则强调赋权过程中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张通过外力去激活弱势群体的主体性,并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赋权的目的。[1]具体而言,“外力推动途径”是由农民工以外的行动力量实现农民工的赋权,比较常见的是知识分子、政治集团、宗教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推动农民工实现赋权。“内力推动途径”是经由农民工自身来推动自己赋权,比较常见的是农民工精英分子、农民工利益团体等推动农民工实现自我赋权。
事实上,维权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赋权是属于“外力推动途径”和“内力推动途径”二者相结合的途径。在内力推动方面,NGO注重培育农民工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重视农民工自身需求和利益的表达,力图使其在获得良好的自我感觉及自我发展能力之时,解决其社会、人际和心理等方面的困境。在外力推动方面,NGO主要是强调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公正、社会支持和保护等外部因素对农民工的影响,通过帮助农民工消除社会交往的障碍,改变他们的社会环境,培养他们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技巧,使个人潜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进而获得更多控制自我生活的资源和机会。
(1)个人层面的赋权。维权NGO在个人层面的赋权是指增强农民工个人层面的权利,即个人效能,通过帮助农民工界定并理解他们应有的权能,提高自我认知,觉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能力,并对个人的命运做出决定。
其一,工伤探访,即到各地工伤救治医院探访受到肢体伤害的工人,及时向工伤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缓解其心理压力,增强其索取工伤赔偿及自主处理工伤事故的信心和能力。此外,特别关注工伤伤害给工伤者家庭带来的影响,就工伤者的经济补偿、康复训练、再就业服务、心理疏导、人际关系及家庭关系调适等问题与工伤者及其家属分享NGO在这方面丰富的经验。概言之,工伤探访是旨在通过探访,增强工伤者维权能力和缓解其心理压力的一项服务,该项服务所实现的个体赋权聚焦在农民工维权能力和影响环境能力的提高上,注重农民工心理上的控制感和自我效能的提升。从操作层面分析,探访员通过派发资料和法律咨询等方式,先从工伤者自我认知的角度出发,唤醒其权益意识和重新认识自己行使有效行为的能力,这是个体赋权的基础。而且,通过解答农民工在维权方面的困惑,避免因知识匮乏带来的利益损失,使其认识到提升个人能力和自我效能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利益表达的能动性。
其二,法律服务。长期以来,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往往建立在以“情”和“理”为基础的感性层面。针对这一现象,维权NGO通过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服务方案,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能力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权益维护的主动性,从而参与到与政府、资方的博弈中去,进行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实现真正意义的赋权。
具体而言,目前维权NGO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法律咨询,包括来电和来访咨询;2)法律讲座;3)个案辅导和个案代理。首先,维权意识的欠缺制约了农民工的思维和视野,阻碍了行使利益表达的权能。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犹如拨云见日,让农民工重新定义自身所拥有的能力,消除无权感,挖掘其潜能。其次,法律讲座所实现的赋权是对农民工进行能力的培养,使处于失权状态的农民工具备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提高农民工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从利益表达的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个案辅导和个案代理是协助农民工向现存的社会结构争取权利,采取行动来解决自身问题和改善现状的个体赋权途径。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法律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高昂的诉讼费用、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漫长的诉讼期是难以承受的,在不具备经济能力和时间基础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接受极不公平的调解方案,甚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个案辅导和个案代理能有效地弥补法律体制的缺陷。如维权NGO通过无偿安排律师和志愿者小组向农民工提供个案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如告知谈判技巧、代写法律文书以及代理诉讼等,一方面能极大地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增强农民工进行利益表达的信心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为农民工链接资源,提高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资源和机会。
(2)人际交往层面的赋权。人际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是获取和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助于快速促成目标的达成,这正如石发勇在研究中国底层的社会运动时所言:关系网络是市民维权的抗争武器。维权NGO在人际交往层面的赋权是通过促进农民工个体与他人的交往,拓展农民工利益表达的人际互助网络,增强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帮助他们获得更多控制自我生活的资源和机会,从而推动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力。
其一,成立打工者文化服务中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城乡之间的转移使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出现了断裂,失去了原有的社会资本,进而削弱了农民工进行利益表达的积极性。例如,为了重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增强该群体的社会资本,某维权NGO于2004年4月在自己的名下创办了“打工者文化服务中心”。该中心选址于番禺石岗东,附近有3个工业区,吸引了很多工友下班后前往,有效地进行了资源链接,极大地突破了血缘、地缘和业缘等限制,拓宽了农民工的人际网络,构建了更高层次的农民工社会网络。
打工者文化服务中心的人际赋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农民工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而结成了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这些资源和资本有利于其改善自身的生活环境或工作环境。另一方面,社会交往的趋同性使农民工更愿意、也更容易组织起来。因此,农民工人际赋权的过程及结果,使农民工群体走向了新的联合,逐步增强了农民工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他们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争取到更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
其二,构建工伤者互助小组。互助小组是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弱势群体自立自强的重要方式。它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相信案主有一定的能力,能够发挥潜能来改变自己的生活。作为维权NGO实现农民工赋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方面,工伤者互助小组以农民工自身的资源作为支持,以解决利益受损问题为目的,强调通过维权经验的分享和知识的学习,使其掌握判断权益受损的能力,发挥其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工伤小组的赋权通过人际互助网络的构建,有效地集结了群体的力量,更有利于群体在维权过程中收集信息、获取资源、集体决策、共担风险,以为共同目标做出建设性的努力,实现群体内部的互助。
(3)政治层面的赋权。维权NGO在政治层面的赋权是指增强农民工的政治权能,即农民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影响组织、社区、社会资源分配的能力。具体是指农民工能通过利益诉求的表达,参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而影响到社会政策的制定,争取到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的待遇,以改善自己的困难处境,并最终获取对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控制能力。
其一,集体谈判的培训。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通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且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维权NGO对农民工在劳资层面的赋权就是通过对其集体谈判的培训,对他们进行专业指导,运用社会行动的技巧,协助他们通过合法有序的集体行动策略,合理、合法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例如,在某维权NGO为G市B珠宝厂的镶石部工人追讨社保而进行的集体谈判培训的案例中,最初劳资双方的权能关系是不均衡的,相对于强大的资方,农民工以个体形式(如个案阿丽)展开的利益诉求是苍白无力的。经过 NGO的集体形式的赋权,具有相同诉求的农民工被纳入到集体中,脱离原本“原子化”的状态,形成影响国家权能(工会)的整体合力,增强了对资方的制约力量。而且,从维权策略来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以“维稳”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主导思想,采取激烈社会行动的社会参与基本上是不成功和无效果的,而只有采取温和的社会行动策略,才能有效地实现劳资双方的平等对话。为此,维权NGO开创的农民工集体利益表达的成功模式——集体谈判,已成为实现农民工的集体利益表达的赋权,与资方进行权能抗衡的关键形式。
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强迫加班、超时工作、忽略工作安全等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和职业病患者增多的现象在珠三角的大部分工厂屡见不鲜,而这背后隐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工会、企业和工人三方参与的关系链的断裂。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安全生活管理,塑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因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NGO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权益状况,实现农民工赋权的有效手段。例如,2004年6月,某维权NGO与美国维泰进出口贸易认证公司深圳办公室合作,开始进行工厂检查工作。检查评估了7所工厂,主要是对工人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围绕劳工权益展开,根据品牌客户提出的标准(以SA8000内容为主),检查工厂在用工方面是否合法。[4]企业通过与该维权NGO的合作,不仅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处理劳工问题的能力,还有效地减低了劳动纠纷和劳动维权案件的发生,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同时,维权NGO还到工厂内部对工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法律知识和人际关系等多个方面,而对管理层主要是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培训,并注意强化《劳动法》、SA8000标准的概念。培训除了让农民工掌握企业生产标准的知识,主要还在于提升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唤醒他们监督企业的意识,使农民工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来。
如前文所述,维权NGO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拓宽了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渠道,实现了农民工在个人、人际交往以及政治三个层面的赋权,满足了农民工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需求。但是,由于受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和体制的制约,社会与NGO的关系及政府对 NGO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还未发生根本转变,加之农民工NGO本身的敏感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其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作用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更多关注的是农民工主体的赋权,即通过内力推动途径来挖掘农民工的潜能,提高个体的主动性,注重培育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相比而言,维权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外力推动方面的赋权就较为乏力。虽然NGO通过外力推动途径,搭建了农民工与知识分子和政治部门进行沟通的平台,帮助农民工消除社会交往的障碍,获得了更多控制自我生活的资源和机会。但是,NGO的赋权依然无法跨越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等外部因素的制约,直接导致了农民工行动效能感的低落,从而不利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从社会支持和保护的角度出发,农民工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支持网络的重要基础是组织化。组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工维护权益的一个趋势,特别是各种群众性政治组织,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更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组织平台。因为组织本身广泛的代表性,不仅可以降低利益表达的成本,提高利益表达的效率,还可以增强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分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观维权 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赋权过程,NGO扩建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社会支持网络,重构了其社会资本,使农民工获取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增强了其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虽然NGO增加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社会资本,但是无法实现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现实中,由于我国经济制度和市场化劳动关系的特点,农民工工会等利益组织只是一种形式,其在成立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缺少有效的集体谈判与参与能力,导致农民工在利益受损时,很难将其作为争取合法利益的工具。农民工的利益表达除了依靠业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本无现有的组织资源可利用,更无法建立代表自己利益要求的自治组织。特别是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农民工企业的缺失率非常之高,而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农民工利益表达中一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从当前的社会结构来看,农民工相对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是通过体制内的制度表达方式,即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来进行自身的利益诉求。然而目前NGO在农民工利益表达的赋权过程中,仅是以其增强敏感度和培训者的角色消除了农民工的无权感,提高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并使其获得了相应的维权知识,促使、推动了农民工主动进行利益表达,但是并未因其服务目标与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利益相一致,而作为现代公共治理的主体来弥补政府失效与市场失灵的不足。
于是,现实中农民工在进行利益表达的实践时,往往会遭遇渠道不畅通、效率低和官僚色彩严重等问题。当有限的政府行政能力面对不断增长的利益诉求而无法调适时,负责解决农民工利益受损问题的政府部门即会按照科层制的原则,有选择地处理利益诉求,一是上级领导督办的问题优先考虑,二是已经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优先解决。由此,即便是NGO的赋权提高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主动性,但利益表达渠道的缺陷仍然会严重打击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导致他们在制度化表达的过程中被打散或半途而废。
从社会制度而言,通过中西方利益表达模式(图1,图2)的比较,[5]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民工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该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其利益诉求呈现出单一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且政府与农民工个体的利益诉求能力存在着极大的资本差异。当农民工利益受损时,农民工以个体身份进行利益诉求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回应,只能通过制造问题等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谋求解决。该利益表达模式只能实现农民工利益受损问题的单个解决,而无法全面地解决整个农民工阶层存在的具有共通性的利益受损问题,不能引起国家政策的普遍性变革。
图2 中国的利益表达模式
以NGO的集体谈判为例,中国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模式是:一个工厂的工人要求集体购买社保——NGO对其进行培训——向资方提出要求,被驳回——工人引起政府回应——单个问题解决。当另一个工厂出现相同问题时,NGO需要再次进行培训,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而非盘旋向上的蜕变过程。换言之,即便NGO为农民工与厂方创造出一种合法有序的谈判模式,却只能以单一的形式解决农民工利益受损的某个问题,并不能全面地解决共通性的利益受损问题,一句话,不能导致新的普遍性制度安排。
[1]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野[J].社会学研究,2003(5):77-81.
[2]约翰·弗里德曼.再思贫困:赋权与公民权[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7(2):13.
[3]张时飞.上海癌症自助组织研究:组员参与、社会支持和社会学习的赋权效果[D].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博士论文,2001.
[4]岳经纶,屈 恒.非政府组织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为个案[J].中山大学学报,2007(3):80-85.
[5]王文哲.城市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limit of NGO in the interests expression of the migrant workers:Based on the empowerment theory and the investigation in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LUO Tian-ying,LIAN Jing-yan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China)
With the strong demand of migrant workers interests expression,human rights NGO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development is booming,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igrant workers' interests expression.Research based on the empowerment theory and the investigation in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showed the empowered subjects combined resources consultant,strengthened sensitivity and trainee; the empowered path is combined with path powered by external force and path powered by internal force; empowered content included individual,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and politics.Then the paper analyzed mechanism its limitation of the NGO in migrant workers interests expression.
NGO; migrant workers; interest expression; empowerment theory
C912
A
1009-2013(2012)04-0028-07
2012-08-02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研究项目(09SKLY22);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9B37)
罗天莹(1978—),女,湖北宜昌人,副教授,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问题。
陈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