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涛
(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体育强国视域下依法治体的路径选择
□ 姜涛
(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依法治体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基本方略和现实需要,本文在分析现阶段依法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体育强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体的理念,选择正确的路径,即加快体育立法,完善配套法规,加强体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体育执法的能力,强化体育法治意识和普法宣传,完善体育法律和执法监督体系,寻求多种体育法律服务和救济途径等依法治体的路径。
依法治体;体育强国;体育法治
以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标志,中国体育正在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迈向体育强国,需要全面增强中国体育的综合实力、提高发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体育现代化、科学化、法治化。而体育法治化,既是体育强国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需求,又是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的支持和保障,也是体育强国所追求的秩序状态。
法治建设不仅是体育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也从一个侧面代表和反映了体育强国建设的发展水平。在体育领域坚持依法治体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快体育法治建设步伐,可以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和体育权利诉求,建立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依法治体格局,既是建设体育强国的现实需要,也是必然选择。
加强体育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体的前提,即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在宪法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为干,以行政法为枝,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叶的体育法规体系框架。然而,现有体育立法数量和质量与建设体育强国对依法治体的现实需要差距较大。首先,《体育法》亟待修订。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被认为是“体育基本法”,它“填补了国家在体育立法领域的一项空白,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但由于客观条件和立法思路的局限,《体育法》中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未能考虑到经济体制转轨后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体育管理的办法也规定得比较模糊,有的条文过于简单而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其次,体育配套法规不够完善。我国体育法规整体数量较少,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从体育立法的角度看也未达到国家立法的层面。我国体育竞技法规、体育仲裁法等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已有的体育法律法规也存在立法权限不清,相互冲突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体育法律法规的逻辑不严密、内容含糊还清、规定过于笼统,这就很难为执法提供一个明确、清晰的依据。再次,体育法律法规内容缺失。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都是以规范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成绩为主,侧重于体育行政管理,而在就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等方面涉及较少。
进行体育现代化建设、建设体育强国,要进一步加强现代体育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水平,必须提高体育立法的质量,同时,在内容上要体现建设体育强国的内涵。在国家体育法制建设 “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构建以《体育法》为核心,涵盖体育工作基本方面,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的中国特色体育法规体系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加快完成《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其次,抓紧做好《体育法》与行政法规配套立法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规配套的制度建设。根据体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应加快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制定有关体育赛风赛纪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再次,尽量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顺应政府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的时代潮流,必须适应“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的发展方向,将“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转变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体育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确立“体育为民”的理念,为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
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体育执法工作取得了日趋明显的效果。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也得到了强化。在推进依法治体过程中,围绕全民健身、开展学校阳光体育运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障运动员权益、建设体育设施、监管体育市场等方面开展了多个专项体育执法检查活动。对维护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惩治足坛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依法治理也取得了新的成效。然而,在体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是执法人员依法治体的观念淡漠。一些体育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自身执法地位的认识不十分明确,部分体育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因而徇情枉法;黑哨、假球、兴奋剂事件在竞技赛场上时有发生;农村基层政府无视体育法律,忽视体育工作,使农村体育场地、器材匮乏,农民组织体育活动少,部分学校体育课随意被侵占等问题长期存在。二是执法力度普遍薄弱。体育行政执法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体育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和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一些体育执法部门的执法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执法行为的实际效果合法,执法过程并不重要。事实上,执法不严容易滋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而低下的违法成本也会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在我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政府主导体育发展的格局并没有改变,而且对政府的体育作为和法治作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加强体育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执法者的素质。实行体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对体育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其次,提高体育执法能力,保证公正执法。明确体育行政执法的范围、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实施体育行政许可、体育行政处罚。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推进体育政务公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种体育行政行为。再次,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保证执法必严。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权限,避免执法不公、越权执法与放弃执法现象的发生,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追偿和追惩。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体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依法治体的重要内容,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法治运行中发生的法律被违反、扭曲或误用,并在问题出现后加以纠正或救济,恢复和调整被破坏的法治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级人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围绕《体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和调研,发现并纠正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各体育行政机关内部也有相关的部门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对体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了体育法治建设。从总体来看,我国体育法律监督虽已开始起步,但对执法的监督还比较薄弱。如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具体化,监督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体育事业所涉及的诸多方面难以照顾周全;一些监督部门中还存在着职能重复、权责关系不顺的现象;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亟待建立一个完整的体育法律监督体系。另外,随着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原则的普遍渗透以及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步提升,不同体育主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利益诉求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体育法律服务工作开展得较少,体育仲裁制度和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屡屡出现因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渠道而不能实现应有的权利保障问题。
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服务救济体系,是建设体育强国以及体育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着重要作用,是依法维护体育权益和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首先,建立法律监督体系。一是要加强体育立法监督。建立体育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评估论证机制,做好体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工作,逐步实现立法监督全面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要强化体育执法监督。要逐步建立健全相互联系又层层制约的体育法律监督体系,通过法规制度形式明确各自的监督方式、程序、监督渠道,要将整个体育执法活动置于监督体系之下。完善体育行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狠抓赛风赛纪工作,净化竞赛环境。三是要加强社会监督。政府应通过信息公开和听证制度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体育行政立法和执法中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次,建立法律服务体系。一是要发挥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体育法律服务的社会资源,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与法律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建立以从事体育业务为主的专门化法律服务机构。二是要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处理和权利救济服务体系。针对体育纠纷增多和维权救济的需要,应发挥各种纠纷处理方式的积极作用和互补功能,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纠纷处理机构,探索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完善和落实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制度。配合司法机构依法处理体育领域发生的各类案件。
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体育法治意识,是依法治体的基础和根本,只有提高全体体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识才能作到依法治体。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级体育相关部门对体育法治宣传教育都加大了力度,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多样化的支持与配合,使依法治体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体育普法规划有计划地实施,特别是通过奥运与法治同行、依法推进青少年体育、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等集中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体育法治氛围,使体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宣传的力度仍不够大,宣传的形式也不够新。宣传工作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集中宣传多,经常宣传少;城区宣传多,农村宣传少;一般化宣传多,有针对性宣传少。缺乏新的途径和方法,大多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这往往会造成群众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不知或不懂体育法律的现象。一些地方或部门以及一些领导干部还缺乏依法治体的意识,在认识上存在重经济、轻体育的思想倾向,他们把体育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因为没有硬指标,所以存在“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把体育普法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少数部门的领导认为体育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专职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与体育部门的关系不大,所以往往是开开会,发发文、应付了事。
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格局。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在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对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因而需要对现存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新选择、整合与转化。迈向体育强国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用先进的法治文化引领体育法治实践,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提高,营造具有现代体育精神文化内涵的法治氛围。首先,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的自觉意识。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指出:要从内心确立对法治的尊重,特别要正视并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着的对于法规制度的错误认识和矛盾心理,口头上“推崇”法治,实践中又往往觉得制度碍手碍脚,自觉不自觉地回到权力本位,回避制度或破坏制度的状态。要根据体育队伍特点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体育法制教育活动,努力在体育系统形成尊重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增强体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其次,加强对体育法制的媒体宣传和信息传播工作。加大体育法制的社会宣传力度,建设和培育体育法制文化,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出版物、影视节目、大型体育活动与竞赛等形式,积极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传播体育法律知识,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通过咨询、讲座、比赛、重大体育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宣讲体育法制建设形势、体育法规、体育法制工作先进经验、典型体育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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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ED/0L].http://www.sport.gov.cn /n16 /index.html.
(责任编辑:牟春野)
Choices of the Sports Power under the According to Law Physical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ath
Jiang Tao
According to law physical is the basic strategy of building sports power and the actual needs.In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issues at this stage based on the physical according to law,proposed the building of sports power must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physical according to law and to choose the right path.Speed up the legislative and matching sports regulations improve and strengthen of law enforcement team -building and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law enforcement capabilities and increase efforts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awareness and popularizing and propagating sports,improve sports law and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system,expand the sports ways such as legal services and relief.
according to law physical;the sports power;physical law;path
G80-053
A
1007-820792012)05-0023-03
2012-03-20
姜涛 (1976—),男,吉林舒兰人,吉林体育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