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锐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 于锐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司法考试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纽带。然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正在逐渐偏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弱化司法考试带来的应试性负面效应,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本文认为,构建多层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通过 “模拟法院”整合校内的法学实践基地,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司法考试;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国法治进程的主导者和生力军,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决定了一国法治的根基并塑造着法治的品格。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必要环节,在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应当客观、全面地评价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司法考试不应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和单一的质量认证体系。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其无法全面检验考生的法律功底和实践能力,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应试教育模式也有碍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如何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应用性而非应试性,是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何种目标,大体上可以归纳为“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与“复合说”等观点。[1]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根植于我国特有的教育文化土壤,并与丰富的社会需求相呼应。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毕业后都会从事法务工作,法律人才的输送对象更不局限于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对我们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还需要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了解经济、管理、社会学等边缘学科知识,更应具备良好的实践应用能力。
作为当代中国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方向的 “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现代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与司法考试的“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的选拔要求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盲目应对司法考试,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必然冲击正常的法学教育秩序。[2]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有机衔接,但法学教育不能成为职业教育的代名词。单纯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无疑会陷入新的应试教育的泥沼,产生应试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巨大反差,进一步形成法学专业毕业生“滞销”的局面。当司法考试演变成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认证体系时,许多高校就会倍感压力,减少或放弃了原有的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和考试方式来组织教学内容,评价教学效果,其结果是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使本应“百花齐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日益僵化。正如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所言:“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3]
虽然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考查内容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只要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那么所有的教学工作无形中都将围绕考试效果来展开,应试教育的本质就无法改变。在此背景下,通过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改变法学教育与实践相脱节状况的愿景只能是 “海市蜃楼”。《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将素质教育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强调了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重。通过对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的培养,使法科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4]显然,“法学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引导”的观点忽视了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区别,不符合素质教育的发展规律,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构筑综合提升学生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体系对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然而,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许多法学院系正在被同化,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成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而增强法学专业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却变成了空洞的口号。
在社会公众的心中,司法考试已成为检验毕业生法学专业能力的唯一指标。但作为一种考试形式,其无法摆脱考试固有的特点和局限性。首先,从试题形式来看,在600分的总分中,有450分通过选择题来考查。主观题部分很难通过短期复习获得明显提高,而选择题占很大比重的考查形式使掌握复习技巧对通过考试起到重要作用。许多不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外专业考生凭借短期复习就通过了司考,而积累了深厚法学素养的硕士生、博士生却常常对司考“力不从心”,这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司法考试的浓重应试性色彩。正如有学者所言,“处理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司法考试中难以得到有效且合理的考查。而应试能力等与处理司法实务问题无关的能力,却成了目前司法考试中被实际考查的能力。”[5]其次,为了量化地评价应试者的能力,考试需要有标准答案,而司法实务中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恰恰存在多种观点和方法,竭力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会误导考生在司法实务中走入僵化。因此,该考试方式难以真正地考查学生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最后,考试内容上仍有所欠缺。司考大纲主要针对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进行考查,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是考查重点,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很少,有的课程每年只考一、两分,还有许多课程多年不考。[6]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某些注重培养法律思维与理论素养的课程因与司考无关而放弃开设,课内或课外实践的内容也被迫压缩,教学计划的安排完全倾向于应对司法考试。虽然司法考试旨在为国家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然而,应试的本质妨碍了对实践应用能力的检验和促进。
在“应试教育”的惯性作用下,学生、老师与各种司考培训机构俨然将司考演变成法学院学生的第二次高考。“司考产业链”方兴未艾,学生们不惜重金参加各类司考辅导班,集中甚至长期备考。学生们经常舍弃司考不直接考查的课程,或者在上课时复习司法考试,影响了教学效果,严重冲击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在授课过程中,与司考考点无关的内容被压缩或省略,本应突出实践性、丰富多彩的教学课堂变成了司法考试的辅导课,学生们应试能力的提高与实践能力的减弱形成巨大反差:熟记法条却不会撰写法律文书;熟知考点却无法解决现实案例……在司考指挥棒下,学生们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收获的却不是应用能力的增强。
在功利色彩较浓的学习氛围下,学生们多倾向于“赚学分”、“考证”、“考研”,对实践教学则缺乏参与的积极性。教学中虽广泛应用“案例教学法”来增强课堂讲授的实践性,但教学活动仍以教师为主导,案例的植入不为激活学生思维,引导他们进行思索和推理,而旨在验证老师讲授的理论,案例结论的导出过程没有学生思维的实质性参与,课堂实践难免形式化。在大学四年的本科课程设置中,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计算机、体育等通识类课程与专业课大概会占据总学分的95%以上,实践教学的学分比率不足5%。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为学年论文写作、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三项内容,所占学分在总学分体系中只是“冰山一角”,在司考、考研、公考等冲击下多流于形式。除此之外的实践教学环节通常没有学时和学分分配作保障,因此,实践教学的推进缺乏坚实的后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的灵魂在于参与。司法考试作为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纽带,其积极性不容质疑。我们应当以司法考试为媒介,降低负面效应,实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的有机互动。一方面,司法考试应当立足于法学教育的现状,尊重高等教育的规律,在考试内容、考试科目、考试方式等方面与法学教育相互协调,逐步实现二者的紧密结合与共同发展,最终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合理衔接问题。[7]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也应充分关注以司法考试为代表的国家选任法律人才的标准,使我们提供的教育产品能够满足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还应当正视司法考试的负面影响,毕竟考试只能作为检验学习效果的手段之一,而不应成为学习的目的,更无法替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原本有不同定位的众多法学院正在被同质化,有沦为变相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嫌。教学目的、内容、方法与评价机制的“唯司考论”引发了司考高通过率与实践应用能力低下之间的矛盾,违背了教育的根本规律,学无所用的尴尬局面呼唤着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在英国,法学教育由基础教育、职业训练和实习共计三个阶段来进行,基础教育阶段由大学的法学院来承担,职业训练由律师学院负责,实习则通常在律师事务所进行。[8](p111)而在我国,基础教育与职业训练的重任完全压在了各大学法学院身上,只有在四年中较好地实现知识与能力的飞跃才能不辱使命。为此,我们的实践教学不应局限在实习单位、实训室,同样应存在于教室、课堂,二者的衔接互补十分重要。实践教学的完善需要多层次化、体系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传统意义上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毕业实习、撰写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等集中的实践教学活动;第二,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鼓励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入实践性元素,摒弃灌输式方法;第三,隐性课程中的实践教学。隐性课程是现代教育理论中的一个新概念,是指非计划的学习活动,是学生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以外所受的教育。[9]隐性课程涵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法学沙龙”等活动,还包括学生们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科研立项、社会调查等活动。隐性课程中的这些活动能让学生们充分体验到实践教学的社会性和时代性。第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与校外实践基地互相配合,为实践活动的制度化与规模化奠定基础。
在考研与就业的巨大压力下,毕业实习走过场、毕业论文敷衍了事、课堂实践参与度不高等情况已司空见惯。为扭转实践教学形式化、单一化、短期化的不利局面,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必不可少。校外实践基地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单位,是本科生集中实习的阵地。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以随时随地为同学们提供丰富、便利的锻炼机会,还能根据课程设置情况随时做出调整,对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尤为重要。传统的审判观摩课、模拟法庭因缺乏系统性,学生无法深入地参与,参加的人数也十分有限,对普遍提升实践技能收效不大。而“模拟法院”的试点可以有效解决此问题。具体而言,“模拟法院”作为校内常设的实践基地,该“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与真正的法院不尽相同。通过对原有的校法律援助中心、辩论协会等机构进行整合,在“模拟法院”内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立案庭、民庭、刑庭和行政庭等机构。利用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所获取的真实案源,由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案件并讨论制定代理或辩论方案。立案后,由相应的审判庭开展审前准备活动,并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由书记员归档整理、审判人员撰写总结报告,并有针对性地将办案思路、研究心得汇编成册,作为学生创新实践的成果。除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真实案例外,还要根据时下热点案例进行实战演习。结合专业课的开展情况,主要以大二学生作为“模拟法院”的工作人员,每月进行班级式的人员轮换,担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的同学也应自愿地进行角色轮换。“模拟法院”是对校内不同实践组织的整合与优化,所开展的工作可以囊括律师业务(包括模拟谈判、订立和审查合同、代理、辩护、法律咨询、制作律师文书等)以及法院业务(包括立案、审理、撰写审判文书、案件总结报告等),为法科学生全面接触法律职业提供丰富的职业体验,提升其实践应用能力,这样,才能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实现校内实践基地与校外的沟通衔接,还应定期邀请校外实习单位的律师与同学们一起分析拟开庭案件的案情,从不同的视角寻找突破点,帮助同学们强化辩论代理技巧。并在模拟法庭庭审时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与本校教师一起对庭审活动进行点评,以增强学生们参与实践的积极性。
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理念的支配下,教师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手段,忽视对法律逻辑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10]在课堂上过分强调知识的体系性和对法条的识记,而轻视对学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应该说,法科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离不开课外的实训与磨练,更离不开课堂上老师的引导。首先,在教学计划中要针对民法、刑法、民诉法和刑诉法等课程专门设置8-12学时的固定实践课时,用于集中开展模拟审判、庭审观摩、疑案辩论等形式的教学,课堂实践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就不会因冲击其他教学内容而被舍弃。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启发式教学法、试讲式教学法等手段,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为出发点,以树立学生的“问题意识”为核心,通过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探索研讨,使学生们在相互引导、启发或争辩中获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11]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在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重重困难有主观上的不重视、经费上的不足,更有收效周期过长等原因,但现阶段培养和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首先应当增加培养方案中有关实践性教学的学分比重。在修订后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性教学所占的学分比重较修改前大幅上升 (例如学生进行科研创新立项可以取得实践性学分),实践教学的参与状况成为影响学生毕业的权重指标,有利于提高学生们对实践教学的主观重视程度。伴随着考试方式的改革,评价体系也日趋科学化:参加“模拟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的活动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实践学分外,在模拟法庭中担任代理人、公诉人、审判员等工作还可以作为相关课程的平时成绩。此外,将主题讨论发言、问题研讨、学生试讲等课堂实践教学形式作为对学生平时或期中考查的方式,改变过去以期末考试论成败的模式,有效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
崇高的职业道德、坚定的法律信仰、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出色的实践应用能力是培育法律人才的根本要求。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应试型向应用型人才的飞跃需要多方的合力,法学实践教学的推进与创新是完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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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育)
Thought of the Culture of Applied Law Talent on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Yu Rui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a link connecting the law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While the exam-oriented education model under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deviating the training objectives of law education.Strengthen the practicality of law education is conducive to the culture of applied law talent.Building the multi-level system of practical teaching and simulated court,proving the participatory of students and establishing rational evaluation systems can realize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the law education.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applied law talent;practical teaching
C961
A
1007-8207(2012)11-0070-04
2012-09-02
于锐 (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本文系黑龙江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C017;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十二五”规划课题 “司法考试体制下法学高等教育的实证考察”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