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社会建设的思考

2012-12-22 23:08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宋亚平
决策与信息 2012年2期
关键词:结构建设

文/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宋亚平

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充分认识党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努力推进社会建设。下面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经济建设一路高歌、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10年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个客观事实,即多年来政府在社会建设领域特别是在改善民生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致使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养老难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正在持续扩大;权贵与百姓、资方与劳方关系等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目前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一极其复杂的形势,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的社会结构,当然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时代要求了。这就是我国为什么在经济超常规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此起彼伏、日益突出的根本原因。

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本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两个最基本的具有核心作用的结构体系。经济结构的变动调整绝对不能“孤军奋战”,必然要求社会结构随之改革创新;社会结构的优化组合,又必然回过头来积极促进经济结构新一轮的变化和进一步的完善,两者的关系互为基础、彼此支撑、相辅相成。只有当这两个结构体系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良性互动的态势,整个社会才能顺利实现螺旋型上升和波浪式发展的良好格局,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二、准确把握社会建设的科学内涵与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加强社会建设问题上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提升和逐渐深化的过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如何加强社会建设与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两个重大理论贡献: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为了避免在经济建设高速前进的同时出现各种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胜利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重构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让全社会形成一种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基于这种认识,党中央在此次全会上还决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建设”的崭新概念。通过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两大体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了使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能够尽快、更好地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求,党中央把我们正在进行中的有关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工作性质在理念上进行了明晰的概括,规范地称之为“社会建设”。社会建设新概念的提出,不仅突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而且将其功能作用由原来的辅助地位上升到了与经济建设并驾齐驱的战略高度。

2007年,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又把“社会建设”这一概念与早先已经明确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并列在一起,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原来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变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新格局。可以说,这充分体现了我们中国共产党对政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一次大深化和大升华。

关于社会建设基本涵义,党的文件和政府的政策对其内容已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许多专家学者却有不同的解读。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社会建设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推进就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各项民生事业和社会事业的建设,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种,认为社会建设应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条件,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种,认为社会建设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行动。同时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政策,调整社会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经济结构相协调的社会结构。认为社会建设的核心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

第四种,不赞同把社会作为一个与经济平行的领域来建设,而是把社会与市场、政府的建设相提并论,即要建设一个能够驾驭资本、制约权力、遏制社会失序的社会主体。这个主体既涵养良好的社会组织体系,还包括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

上述四种观点,前两种正是2011年初中央专题研讨班所着重强调的当前如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的问题。后两种意见则是专家学者们所强调的社会建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紧密围绕长远任务与根本目标,即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系统建设,真正营造一个和谐稳定、良性发展的美好社会。

社会建设属于宏伟浩瀚的系统工程,主要内容可以像传统的“坡屋顶”建筑一样分布成相互平行的两大层面:一是实体建设层面,诸如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司法、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建设。这些建设的功能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是制度建设层面,诸如社会结构调整、社会阶层流动、社会利益协调、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矛盾处置等建设,这些建设的功能主要是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障。前者大多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照葫芦画瓢,而后者则往往隐藏在无声无息之中,却对社会建设的成败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有效推进社会建设的对策

1.及时调整社会结构。

所谓“社会结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种社会力量在占有生存资源与发展机会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格局。由于社会结构的活动主体是最具能动性的人,而社会结构的活动内容又是最具敏感性的民生问题,故能否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和不断优化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与良性运行,更关系到国家在历史发展阶段中的顺利转型。因此,一要坚决抑制阶层分化的破坏性基因。任何社会都会出现正常的阶层分化,但不能演化为破坏性的“癌变”基因。当前流行有“权贵政治、精英联盟、寡头垄断、羸者通吃”的说法,必须引起足够警惕,予以严厉遏制;二要逐渐扩大中产阶层的群体规模。据调查分析,当前中国的适龄社会人口中,富人约占0.9%,中产阶层占22.1%,低收入者和穷人占77%。这与公认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差距很大。故必须不断扩大中产阶层的比重,让他们成为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和维护稳定的主要基础;三是不断改善底下阶层的社会地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善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增加其占有生存资源和把握发展的机会,使他们时刻感觉到社会在关心和帮助他们,绝对不能让他们对政府和社会丧失信心;四是营造让不同阶层和谐共存的生态环境。要通过制度建设让各阶层能够在社会中安分自律,切实做到为官清廉、为学气正、为富有仁、为民守法。彼此之间减少隔阂、加强沟通、缓解矛盾、形成和谐共处。

2.高度重视社会流动。

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社会现象。在贫富分化与阶层分化的社会里,建立一种畅通的流动渠道,是缩小贫富差距与整合社会阶层的重要机制。只有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才能不断满足人们自由选择生存资源和把握发展机会的合理要求,才能有效地实现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更重要的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流动机制能够不断地给人带来希望。人总是在希望中生存,希望不仅能够使人产生克难奋进的动力,也能够让人保持冷静处事的理性,从而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因此,一要加快城镇化发展,满足农民“城市梦”。跳出“龙门”(农村)进城镇,一直是广大农民的愿望。目前湖北城市化率为46.%,农村仍占有54%。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坚冰难破,已进入城镇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充分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而无法真正地融入城镇。二要加大政策扶助,保障充分就业。对于社会底层的广大群众来说,就业是获取生存资源、摆脱生活困境、进而谋求发展的主要手段。现在就业形势严峻,就连很多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后也同样陷入窘境。所以,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门槛,扩大就业渠道,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充分就业。三要改革人事制度,扩大上行通道。要打破阶层结构中僵化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模式,通过政策引导与干预,不断挖掘新的渠道,尽量满足下层社会群体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愿望。同时,要积极探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层次干部选用制度的改革,真正形成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体制机制。

3.稳妥发展社会组织。

很多经验证明,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一般情况下与政府是一种互补互助的关系,能在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的许多领域进行治理。同时,政府的调控机制与社会的协同机制之间是可以互联的,政府的行政功能与社会的自治功能是可以互补的,政府的管理力量与社会的调节力量是可以互动的。彼此之间完全应该、也可以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因此,必须大力培育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治理社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转型。明晰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责任界限,凡公民能够依法自立自主的事情,社会组织不管;凡是社会组织能够依法自立自主的事情,政府不管。政府退到主要运用市场规律和法制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位置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二是推进“社会化、民间化”的体制改革。要对现存那些富有行政色彩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让社会组织真正融入社会、回归民间。同时,政府要通过行政引导、法律规范、财税支持等途径为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间机构、中介服务等各类新的社会组织的成长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运行空间。三是执行“自组织、严监管”的方针政策。所谓“自组织”是指群众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的互助和融合,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富有自主性的社会团体。一方面,政府在给予信任和尊重的同时还要严格监管,决不放任自流;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依法办事,公平办事。

4.积极协调利益关系。

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也在深刻变动,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要求多样化,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当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充分实现时,就必然会产生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如协调不当,或许可能闹出个同归于尽、玉石俱焚的结果来。因此,建设一个有效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给牢骚怨气、矛盾纠纷一个合理渲泄与妥善平息的孔道,让社会各阶层能够共建、共享、共赢,形成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确属刻不容缓的大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信访制度、稳妥推行舆论监督,放松行政复议与诉讼限制,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的表达渠道,给各阶层、群体、特别是底层社会弱势群体和无助个人的利益诉求提供简单而有效的上达路径,使社情民意能够顺畅地反映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建立平等对话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新形势下的劳资之间、干群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协商机制。现存的企业经营者大多都是高高在上的“救世主”,认为自己是劳方的“衣食父母”,经常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根本就不把员工当人看,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观。三是建立社会冲突的调解处置机制。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各阶层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系变化状况,努力不让其积累成恶性发展的矛盾局面;另一方面,万一出了问题则要冷静地做出全面分析和正确判断,及时采取强力措施,果断调解和妥善处置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矛盾冲突有效化解在影响与损失最小的节点时刻。

5.不断强化基层政权。

“高楼万丈平地起”。广大农村和城镇社区既是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更是重要的社会基础。基础不牢,势必地动山摇!现在,湖北绝大多数农村与社区的集体资产被吃干分尽,经济上成了“空壳子”。由于没有集体经济作支撑,大小事都得“等、靠、要”上级政府的支持方可解决,必然导致基层党组织与基层政权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下降,从而加剧了农村的失衡、失范和失控,并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矛盾:一部分农户由于天灾人祸又重新陷入穷苦之中;弱势群体的困难得不到有效帮扶;贫富两级分化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宗族房头派系和黑恶邪歪势力又死灰复燃等等,这些因素都对当前和今后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一要尽快增加对基层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湖北目前农村行政村与城镇社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平均约为2万元,为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标准,多年来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在集体经济长期缺失的条件下,已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无钱办事的困难不解决,基层党组织与基层政权的“腰杆子”就硬不起来,基层的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二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力支持与竭诚帮助他们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神圣责任。但是,我们也要旗帜鲜明地强化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与集体主义的思想灌输,不断改造他们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与单打独斗的落后行为,正确引导他们团结起来,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翁。三要创新基层社会自治的体制机制。在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从而不断加强和逐步完善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同时,还在着力于基层社会集体经济力量的壮大发展与群众自治的体制机制建设,让农村和社区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参与、和谐共处的治理局面。

6.大力推进社会保障。

当前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带来的尖锐复杂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得传统的利益格局和利害关系随时都在发生剧烈变化,无论哪个阶层,人生预期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均呈上升趋势。俗话说“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谁也不敢保证自己不会遭遇失业、伤残、疾病、年老、贫困等不可抗拒的困难。但是,如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后盾,人们在灾害面前就会镇定自若而无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社会稳定运行“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所以,一要加快建立“矮门槛、低费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制订适当的缴费标准以降低广大普遍民众的参保“门槛”,先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三大体系构筑起来,让所有的地区、个人和群体遭遇到困难时都能获得及时救助和服务。二要

破除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实现在社会保障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改变过去因参保者身份与行政区划的不同而标准各异、互不融通的模式,不仅要通过统一的缴费与发放水平将全国五花八门的保障体系编织成一张“通网”,而且还要将国家公务员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平等地接纳进来,从而推动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三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范围。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积极探索和努力扩张社会保障体系新的功能范围、渠道、作用。如发展残疾人事业,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完善廉租房制度,帮扶困难家庭等等。

此外,还有社会安全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等其他领域的建设,也都是社会建设这个宏大系统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鲁迅先生曾经讲过:天下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在社会建设的探索中,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招式”自然“八仙过海”。但是,只要符合“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格局,遵循中央“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基本精神,紧紧围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求去抢前争先,就一定能够劈荆斩棘,闯出一条金光大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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