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庆云 宋山龙
自诉状要合乎规范
文/潘庆云 宋山龙
本刊在《咬文嚼字》杂志主编郝铭鉴先生的大力支持下,在上海政法学院宋山龙先生的鼎力相助下,开设了“法言咀嚼”栏目。其初衷就是通过对法律文书、涉法报道等法律文字作品的咀嚼,以规范法律语言,普及法律常识和探究法理内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刊开办此栏目是法律文化宣传工作的一种尝试。在此实践中,恳望得到司法战线同仁和广大读者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欢迎大家为本栏目提供各类法律文书以供咀嚼。文书反刍
这份刑事自诉状的要素基本具备,格式大体规范,语句还算通顺。事实部分叙述得比较清楚,将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及后果都作了相应的叙述。理由部分能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指出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后,自诉人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法院依法惩处,显得顺理成章,符合逻辑和事理。
但是,这份刑事自诉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和欠缺,使该诉状不够专业。
1.事实不够明晰,证据不够充分
(1)“对我进行打骂”、“借故毒打我”等表述,缺乏具体情节,比如:如何“打骂”、“借”的是什么“故”、如何“毒打”等都没有具体表述,很难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依据。
(2)自诉状先后提到赵某、朱某、李老师和殷某等四名证人,但是都没有写明他们的确切住址,有的甚至连姓名都没有写全,不符合自诉状证据表述的要求。
(3)诉状中称“199×年8月,……事经法院处理,……”却没有写明法院的全称及处理的确切结果,也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
(4)“再次逃到外地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长达一年余,……”“外地”究竟是何地,应写明具体地点,并提供证据来源,以便有效指控被告人的罪行。
2.案由定性不当,援引法条欠妥
(1)该诉状在案由、理由和指控中均以“妨碍婚姻家庭罪”的类罪名定性,这是不恰当的。在当时施行的刑法中,确有“妨碍婚姻家庭罪”罪种。但是,在其下的“第一百八十条”明文规定有“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直接以重婚罪定性。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已撤销“妨碍婚姻家庭罪”罪种,而将“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种之下,如引自修改后,则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援引法条缺乏针对性。诉状中所引用的关于暴力干涉婚姻和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条文,即便在当时也不适用于本案。只要保留第一百八十条(修订后的第二百五十八条)有关重婚罪的条款即可,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称谓混乱,不合事理
(1)在诉状正文中,对第一被告人的称呼相当混乱,有“林松”、“我爱人林松”、“我爱人”、“林”等等。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诉状中还以“我爱人”相称,不合当时的语境。在诉状中,应以“自诉人”、“被告人林松”等贯串全文,使行文庄重、准确、统一。
(2)“被告人张琴以我爱人是她表叔为由,继续与林松通奸”,这一表述不合逻辑与常理,可以修改为“被告人张琴以被告人林松是其表叔为名,频繁来往行继续通奸之实”。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刑事自诉状往往由该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含代理律师)书写。如果由自诉人写,那就要了解刑事自诉状的内容和写作要求。
1.首部和尾部
(1)首部:①文书名称,直书“刑事自诉状”;②自诉人、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2)尾部:①写明送达的法院名称;②在右下方由自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③附项:写明本状副本几份及其他。
2.正文
(1)案由和诉讼请求:①案由:准确具体地写明罪名;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明确提出,但不要过于具体。
(2)犯罪事实和证据:①犯罪事实: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被告人事后的态度等。要突出重点、详略分明;②证据:物证要写明具体事物的名称和件数;证人姓名要准确无误,住址要具体详细;证据来源和取证方式要合理合法,一一交代清楚。事实和证据是正文的重点所在。
(3)理由和法律根据:①理由要与犯罪事实相一致,不能出现前后矛盾或脱节现象;②根据法律所援引法律条款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
3.注意事项
(1)注意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需要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刑事自诉案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请求必须分开写。所提出的请求要明确具体,不要含糊其词。
(3)参考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和相关例文,就可以写出符合基本要求的刑事自诉状。
法律用语释辨
指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的诉状。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单位)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而递交的诉讼文书称为刑事自诉状。
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的犯罪情节比较轻,案情都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它们往往都是刑事自诉案件,需要以直接递交刑事自诉状的程序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是指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当事人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说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完全承担这个责任,它的诉讼主张就不会被法院接受,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对于提起自诉的案件,他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自诉人对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则不会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罪证不足,可以令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享有辩护权利。如果令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将有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有罪推定”。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的代表——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