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 东
略论“党员主体”概念的政治学意蕴
● 姚 东
“党员主体”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理念、新基点,是在世情、国情以及党情发生重大变化而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自身建设的大背景下提出和形成的。从政治学基本理论角度审视“党员主体”概念,有利于从深层次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保障党员权利,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党员主体;党建;政治学;价值
“主体”是一个与“客体”相对应的概念。该词的使用,最初见于哲学范畴。在古代希腊哲学思想中,“主体”的意思是用以表示一种特征、行动和状态的承受者。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体是指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认识活动并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及其群体。
从哲学基本范畴的“主体”到政治学视野下的“党员主体”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党员作为党的一分子,在党的事业发展中,是具有创造性、自觉性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能动实践者。党员主体是相对于党的伟大事业的客体而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推动党内民主、实现党建科学化所提出的新要求,“党员主体”概念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上提出的新理念。“党员主体”概念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政治学基本理论视角对“党员主体”概念的理论依据与内在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丰富执政党建设理论、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有的政治活动实际上都是人参与的活动,古往今来的全部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必然要追寻人类自身的生活。古代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进一步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在人类全部的政治实践中,所有的政治活动都是人或组织发生的。个体的人就是一个个自然人,而人的群体却是及其复杂和多样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群体,但是这个群体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社会之下存在着种类繁多、层次不一的各类型组织。其中国家在这些组织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超大规模组织,而政党则是仅次于国家的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
政党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本身就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主要指标。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和加入党组织的政治个体——党员,双方之间的关系则是影响政党制度乃至政治体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政治个人与政治组织是有很大区别的,作为政治个体的党员是参与政治的基本力量,而其参与政治则是通过组织化的路径来实现的。一旦离开了政治组织的政党,不仅其党员身份将不复存在,而且其实现良好政治生活的通道也将变得更加狭窄。另一方面,政党只能通过个体性的党员力量汇聚,依靠其中的先进分子,才能将自己的纲领、路线付诸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一个由无数先进个体分子组成的群体,离开了个体的党员,群体的政党将变得不复存在,“党员主体”概念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应运而生。
能否处理好党员个体与整个政党的关系,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政治生活的发展,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党员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认同感的高低,而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认同感又受制于党员主体意识的强弱。因此,在政党政治中,党员是否拥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观念,是政党能否获得旺盛生命力和持久感召力的关键。“党员主体”概念内涵有政治个体将自身完善寓于政治组织发展之中的深刻蕴意。每一个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成员,从内心强烈地认识和感受到自己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一分子、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员,深深地体会到自身的进步必须依靠党的发展才能实现,党的事业会成为自己终身奋斗的目标,党的前途命运也事关自己的前途命运,并坚信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必将为党带来更绚丽的未来。从根本而论,政党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能否获得执政绩效,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党政治下的党员对它的认同程度。作为政党组成因子的党员,也只有选择遵守和认同自己所参加的政党党章和纲领,与政党的思想理念保持高度一致,才能获得政党本身和其他党员的认同,才能使党员自身产生强烈的情感归属和恰当的心理定位,进而有利于党员主体性及主体意识的生成。
政治民主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与基本目标。保障并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基石。党内民主的精义,实质上就是“党员当家作主”,就是党员在党内实现自主性的一种制度体系和权利保障。先进性建设是保持共产党员积极进取精神、发挥优良传统的内涵型建设。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载体。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双脚站立的。”[2]党员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力量,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党内民主机制的完善来实现的。只有当每一位党员深刻意识到自己是党的主人,是党的先进性实现的主要力量时,党内民主才会焕发出勃勃生机。
民主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属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仅可以使民主原则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同时,也使党员先进性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无产阶级政党从建党开始,无论其性质还是组织原则都是民主的。列宁指出:“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党和联合会,不能在原则上拒绝这种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3]民主建党为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不管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一直以来都极其重视党内民主。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4]发展党内民主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员主体地位才具有坚实的基础,而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才能得以充分实现。以党内民主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建设,是民主在当代中国充分实现的有效路径。作为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党员主体地位上的认识和理解,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整个国家政权的民主建设。作为执政党的党员,本身既是党内民主的承受者,同时某些党员还担任着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因此,他们的一言一行对于整个国家的民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只有将党员主体地位寓于党内民主发展的大局中,党组织才能够更好地集中全党智慧,从而为促进共同目标而奋斗。
政治组织是由政治个体为了共同的政治利益而组建起来的,其权力来源于政治个体对属于自身某些权益的有限让渡;而政治个体作为政治组织的参加者,也有义务去维护政治组织为实现群体利益而采取的共同行动,并且有责任去服从政治组织在合法框架下的权力行使。政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典型代表,其党内权力的本质是党员为了实现党的共同目标而自愿将他们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而形成的党内公权力,也就是说党的权力是由党员授予和让渡的。因此,党员作为让渡权力者,其权利与党内权力相比较,具有第一性和优先性,党内权力必须以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为目标。
党员个体权利和党内组织权力是现代政党体系中的两个基本变量,保障党员个体权利和实现党内组织权力成为党建科学性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权力来源学说在政党建设中的重要体现。政党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如何处理好个体权利即党员权利与组织权力即党内权力的关系,依然是科学化党建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党员把权力委托给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这种权力及其授受关系通过党员的具体权利体现出来,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党员权利的平等,也就意味着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
充分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必须解决好党内权力与党员权利的关系。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执政党建设,就内涵有党员是党内权力来源这一深刻蕴意。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广大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主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一论述对于我们从党员权利角度来深刻认识党员主体地位,从而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党内权力行使规范,必须通过改革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理清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使党内权力真正来自党员的委托并接受党员的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建设科学化实际上就是以党员的主体地位为着力点,明晰党组织内部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实现和保障党员合法利益的过程。加强执政党建设,必须有效制约因党内权力扩张而对党员权利带来的侵害,构建良性的党内互动格局。只有明确了党组织权力的来源,才能充分依靠党员,发挥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保障党的组织建设科学化的有效性和长效性。
在全球化席卷世界的当今,中国共产党立足于本国实际,独立自主探索适合自身的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这对我们全面理解党员主体地位具有深刻启示。当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从学理性阐释向实践操作层面转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通过主体意识培育、主体制度供给、主体权利保障来推动执政党建设,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
党员主体意识是指党员对自身在党组织中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能动认识与反映,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积极参与、主动奋斗的自主意识。通过党员主体意识培育,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提供重要心理支撑。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以及业务素质等,进一步树立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增强民主理念、权利观念,维护自身的主体地位,这样党员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主体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
党内制度供给是实现党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前提,也是主体意识得以激发和调动的关键,是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和发展党员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广大党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行使党员合法权利中提高民主素养、发挥主体作用。在主体制度供给方面要重点完善党员主体参与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党员自觉主动地参与党内事务。要进一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使党内权力真正源自于党员。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从党的一系列根本制度上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
在主体权利保障方面,应该重点围绕党员的监督权利,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从机制上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现。因为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要素。一方面应要求广大党员自觉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应着力于构建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当前,应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交流、提案、批评、举报、质询、评议、述职等方式,拓宽和创新党员监督的新路径。要引导党员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其他党员的监督,把党员行为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发挥党员主体地位中的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也要增强制度体系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各项权利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9.
[3]列宁全集:第l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250.
[4]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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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28X(2012)03-0028-03
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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