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材料一束(2011)

2012-12-22 18:08本刊编辑部
天涯 2012年6期
关键词:服刑积极分子结余

关于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推荐意见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根据本院罪犯曹正东、路国强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申请,本院犯小组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评议,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申请罪犯的基本情况:

1、罪犯曹正东,现年59岁,因犯受贿罪,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2008年10月9日入溧阳监狱服刑,2010年7月减刑一年,2011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7月结余奖励分24分。

2、罪犯路国强,现年45岁,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2009年7月2日入溧阳监狱服刑,2010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6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7月结余奖励分10分。

二、罪犯小组推荐意见:

本院犯小组会评议认为,两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对照监狱关于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申报的相关规定,符合服刑满两年,上季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后间隔一年,一贯表现好,未被扣基本规范分或奖励分的条件。参会罪犯一致同意曹正东、路国强两犯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请求政府警官审核。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组长:张星奎

2011.7.25

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曹正东,现年59岁,因犯受贿罪,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2008年10月9日投改,2010年7月减刑1年,2011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7月结余奖励分24分。现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犯改造表现汇报如下:

一、认罪服法。在政府警官的教育帮助下,通过深刻反思和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和给家庭、亲人造成的伤害,认罪服法,真诚悔罪,主动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监狱的教育,重树正确的人生观。

二、遵规守纪。能认真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到不违规不违纪,并能同违反监规纪律的不良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谐平安的监管秩序。

三、积极劳动。服从警官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在履职中态度积极,认真负责,劳动不怕累,不嫌脏,为病犯服务热情耐心,尽力帮助,并注意思想沟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积极改造、踏实改造,起到助手作用。

四、认真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提高改造的自觉性,彻底改造人生观,为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五、讲究卫生、文明礼貌。能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尊重警官和医护人员,坚持礼貌称谓。与同犯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以上是本犯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对照监狱关于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和呈报规定,本犯提出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申请,请求政府警官审核批准。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罪犯:曹正东

2011.5.25

省级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路国强,1966年5月6日出生,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本犯于2009年7月2日投改于溧阳监狱。于2010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6月获监狱劳积一次,现积余分10分。以下是本犯的具体改造情况汇报:

1、认罪服法,悔罪自新。在政府警官的帮助、教育下,能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重塑人生观、价值观。

2、遵规守纪,踏实改造。严格认真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为准则,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校治恶习。

3、认真履职,积极劳动。在平时的改造中,牢记身份意识,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认真细至(致),踏实改造。

4、努力学习,提升素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的同时,也能学习文化、技能方向的知识,为适应社会打好基础。

5、文明礼貌。尊重管理干部、医生、老师,尊重国家工作人员,不说脏话、粗语。

6、生活卫生。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穿着囚服,搞好个人卫生,按时理发、洗澡,保持环境的整洁。

以上是本犯入狱以来的改造情况,对照监狱申报省劳积的相关规定和条件,本犯特申请申报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请政府警官申述。特此申请!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路国强

2011年7月25日

2011年三季度减刑假释推荐意见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根据分监区今年三季度减刑、假释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本院犯小组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评议,对照相关规定,有五名罪犯提出减刑申请,两名罪犯提出假释申请,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申请罪犯基本情况:

1、靳鲁平,男,现年 56岁,汉族,大专文化。因犯受贿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2007年9月4日投改,2009年4月和2010年7月两次减刑(共)二年,2011年6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减余刑(1年2个月)。

2、马世富,男,现年 50岁,高中文化,汉族。因犯贪污罪,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2日止。2008年10月28日投改,2010年7月减刑一年,2011年6月获监狱积极分子1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减余刑(11个月)。

3、张晓渝,男,现年 42岁,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涉嫌敲诈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止。2009年6月5日投改,2010年9月获监狱劳积1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减余刑(1年2个月)。

4、汤有平,男,现年 43岁,汉族,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止。2004年8月投改,2010年1月减刑1年3个月,2010年11月和2011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按精神病犯照顾减余刑(1年2个半月)。

5、范爱男,男,现年 39岁,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受贿罪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0年1月29日投改,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减刑1年。

6、孙如江,男,现年 65岁,汉族,大专文化。因犯挪用公款和贪污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止。2009年5月25日投改,2010年7月和2011年3月分别获监狱表扬2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按老犯从宽假释2年5个月。

7、郁金龙,男,现年 24岁,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7日止。2009年11月10日投改,2010年8月和2011年4月获监狱表扬2次,现结余奖励分□分。该犯申请假释2年2个月。

二、罪犯小组推荐意见:

根据七名罪犯的申请,本院罪犯小组会评议认为,七名罪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对照减刑假释的相关条件,一致同意推荐靳鲁平、马世富、张晓渝、汤有平、范爱男、孙如江、郁金龙七名罪犯申报减刑、假释。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组长:张星奎

2011.7.29

减刑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靳鲁平,男,56岁,汉族,江苏江都市人,大专文化。因犯受贿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于2007年9月4日投送溧阳监狱集训大队,同年10月18日分至病犯分监区服刑改造。2009年4月和2010年7月因改造表现较好,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二年,减刑后,本犯一如既往,保持积极、踏实改造,于2011年6月获监狱劳积一次,现结余奖励分□分。现将服刑改造表现总结如下:

一、认罪服法,勇于悔罪。在党的政策感召下,深刻反省自己犯罪根源和危害,更自觉地服从管教,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积极投入改造。

二、认真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用其规范自己言行,端正改造态度,强化服刑意识,履行服刑人员义务,做到认真、踏实改造,勇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重塑新生奠定基础。

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不折不扣完成政府警官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在护理岗位上虚心学习,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护士老师做好病犯的治疗、护理工作,始终将医疗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无事故。

五、讲卫生,讲文明,讲礼貌。本犯除搞好个人卫生之外,还积极参加室内卫生、环境卫生的整治。在劳动改造中,做到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尊重政府警官,尊重医护老师,对来宾礼貌称谓,与同犯和睦相处,做到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在改造中共同进步,与病犯保持适当距离,无任何纠纷发生,提高了本犯的道德修养。

以上是本犯在改造中所取得的改造成绩,根据本犯的改造表现,对照减刑条件,提出减去余刑的申请,请政府警官予以评议,审核。

呈病犯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罪犯:靳鲁平2011年7月29日

减刑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马世富,男,现年50岁,苏州市人,高中文化,因犯贪污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2日止。2008年10月28日投送溧阳监狱集训大队,同年12月16日分配到病犯分监区服刑。服刑改造2010年7月减刑1年,2011年6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现结余奖励分□分。现将改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罪服法。服刑以来,在政府警官的教育下,能全面剖析和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危害,不仅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从而积极投入服刑改造,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监狱的教育,认罪服法真诚悔改。

二、遵规守纪。能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把行为规范作为自己的改造准则,不断强化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服从警官的管理和教育,敢于同一切违规行为作斗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履行维护平安稳定的改造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爱国主义、心理健康等思想教育,矫治恶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四、积极履职。本犯始至(终)保持积极的改造态度,认真完成警官安排的改造任务,无论在监督岗或陪护的改造岗位上,都能爱岗尽责,一丝不苟,严守纪律,执行制度,牢记安全,努力为病犯做好服务,未发生过履职差错。

五、讲究卫生,文明礼貌。严格执行卫生制度,积极搞好个人卫生和包干区卫生及环境卫生。尊重警官和老师,坚持礼貌称谓,做到言谈举止文明和同改和睦相处,做到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和谐改造,共同进步。

以上是本犯的改造情况,对照减刑条件,申请减余刑请求政府警官审核。

呈尊敬的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罪犯:马世富

2011年7月29日

减刑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范爱男,男,现年39岁,汉族,苏州市人。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止。2010年1月29日投送到溧阳监狱服刑。2010年12月和2011年6月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两次,现结余奖励分□分。本犯改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罪服法。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通过反思和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给家庭、亲人造成的伤害,从而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监狱的教育,积极改造,重塑新生。

二、遵规守纪。能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服从警教,听从指挥,做到了不违规不违纪,并能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

三、积极劳动。服从警官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无论是在护理还是在监督岗的岗位上,都能认真负责,积极履职,既能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又能耐心做好服务,对病犯热情关心,尽力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维护秩序稳定,做到了履职无差错,起到了助手作用。

四、认真参加监狱的各项活动和“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心理健康和技能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提高法制观念,提高改造的自觉性,为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五、讲究卫生,文明礼貌。坚持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尊重警官和医护人员,坚持礼貌称谓,和同犯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以上是本犯改造的主要表现情况,对照罪犯减刑的相关规定,本犯申请减刑一年,请求政府警官审核批准。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罪犯:范爱男

2011

减刑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张晓渝,男,汉族,现年42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涉嫌敲诈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止。2009年6月5日投送溧阳监狱集训大队,同年8月12日分到溧阳监狱病犯分监区服刑改造。2010年9月获监狱劳积一次,现结余奖励分□分。现将改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罪服法。在党的政策感悟下,真诚认罪悔罪,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清自身所犯罪行,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且也给他人给自己家庭、亲人造成伤害,因此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监狱的教育。

二、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端正服刑态度,强化服刑意识,履行服刑义务,服从政府警官的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做到不违规违纪,并能与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履职技能,加速改造步伐,为回归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

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警官安排,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虚心向同犯学习,对人员进出、病犯治疗、病室秩序和卫生等事项做到监督到位,热情细心地为病犯服务,并及时向警官和医生报告有关情况,做到履职无差错,确保安全和稳定。

五、讲究卫生,文明礼貌。能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卫生值日和内务卫生,积极参加卫生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尊重警官和医生,言谈举止文明,坚持礼貌称谓,与同犯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以上是本犯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对照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减刑一年的申请,请求政府警官审议批准。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罪犯:张晓渝

2011.7.29

减刑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汤有平,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系江苏江都人,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4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止。2004年8月,本犯被投送句容监狱,2008年1月转到溧阳监狱服刑。2010年1月,本犯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刑期改为至2013年1月止。现荣誉为监狱大会表扬2次,本犯为精神病长期病犯。

一、认罪悔罪方面。本犯一贯态度端正,真诚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犯罪思想根源,能认罪服法,踏实改造。

二、遵规守纪方面。本犯能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遵守各种制度与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并能积极与违规违纪作斗争。

三、“三课”学习方面。本犯能自觉接受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能认真学习时政、文化、心理等课程,提高了本犯的文化与修养。

四、劳动方面。本犯因长期患病一直住院,但不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打扫病室卫生,倒垃圾、拖地等劳动,较好完成了警官安排的劳动任务。

五、文明礼貌与卫生环境方面。本犯能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他人,团结同改;在积极搞好个人卫生的同时,积极参加集体卫生的清扫与整治,为创建和谐卫生的医院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根据本犯改造表现和实绩,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申报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特申请减去本犯余刑,谨请政府警官予以评议和审核。

呈分监区政府警官

罪犯:汤有平

2011.7.29

假释申请

报告尊敬的政府警官:

本犯孙如江,男,现年65岁,江苏南京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因犯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08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止。在被看守所羁押一年半以后,于2009年9月25日投送到溧阳监狱集训队,并于同年11月12日下到病犯分监区服刑至今。所获行政奖励为监狱表扬2次,现结余奖励分□分。现将本犯改造情况汇报如下:

1、认罪服法。在党的政策感召和政府警官们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反思剖析,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自己的亲人们造成的伤害而痛悔不已。因此,在服刑改造期间,以自觉服从管理教育的实际行动积极改造,悔罪认罪。

2、遵守监规纪律。自服刑以来,能自觉严格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以“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强化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履行服刑职责,尽职尽责。

3、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自觉接受法制、形势政策、心理教育,从而以辨是非,排除心理、精神障碍,矫治恶习,提高思想认识,使自己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日常改造中,能调整并保持良好的改造心态,积极主动地完成政府警官布置的多项改造任务。本犯先后在康复、内科的陪护岗位上,认真履职,认真负责,自觉维护监室的良好监管秩序。

5、讲究文明卫生。保持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整洁。

6、讲文明礼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的文明,平时做到不讲脏话、粗话;尊重政府警官和医务工作人员。对来宾礼貌称谓;与同改间和谐相处,互助友善,在改造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以上小结汇报的改造成绩,是政府警官们关心和耐心教育帮助的结果,本犯深为感激。现对照假释条件及本犯的改造服刑表现,对提出假释申请,请政府警官给予评议审核。

呈病犯分监区政府警官

申请人、罪犯:孙如江

20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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