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初探

2012-12-22 15:22赵占臣
理论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农民法律农业

赵占臣

(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河南商丘476000)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3.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加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实现现化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比重的下降和农业从业人数的减少,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镇化并不仅限于各种硬件设施的改造。农村城镇化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应该在于使农民具备适应城镇生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变革广大农民传统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现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公民,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

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乡政村治”为基本特点的农村政治格局。但农村民主政治还很不完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造成农村民主政治相对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农村民主政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从而增强他们依法管理农村社会的自觉性。其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培育和提升乡镇干部和广大农民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从而促进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滞后性的现实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自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先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1.从农村法律文化的显性结构来看,法律缺位比较严重,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和涵盖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方面。但是,从农业立法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法律体系薄弱。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立法,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1]如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在结构调整和畜牧业调整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系统;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如保护农民打工、农民择业权利和其他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农业投入品(如化肥、饲料、农药、兽药)质量规范方面,现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需要。

第二,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相衔接,法律体系内相互抵触甚至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有的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过分强调和强化自身的职权和利益,使得一些社会无序状态竟然有法律“依据”。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新农保与旧农保的衔接在法规上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再如,有的县市把发放60岁以上农民养老补贴和子女是否加入新农保挂钩,这无疑会影响国家这些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三,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权利义务不对称,难以保障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经济的落后,要提高社会生产力,必须首先发展工业,我们一直走的是高积累的路子,因而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远远不够,以至于在立法上导致了农民的利益与义务失衡。例如,城乡区别的公共福利政策;“一国两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中小学教育全部由国家投资,而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则以乡镇统筹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负担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民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等。

2.从法律文化的隐性结构来看,农村社会理念性的法律文化相对于制度性法律文化从整体上来讲具有滞后性。我国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为:轻法、仇法、畏法心理根深蒂固;“人治”意识普遍存在;“无讼”思想仍被推崇;“法律工具主义”大行其道;程序正义被束之高阁,等等,所有这一切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是相悖的。造成农村理念性法律文化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从起源看,华夏文明属于农业文明,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是农业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这种宗法社会在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上表现为礼治、德治和人治。这种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与当代公民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建国以后,我们虽然在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还没有从根本上肃清,其对农民的影响还极为深刻,对农村法律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法律文化发展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相脱节。“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现代法律文化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法治所崇尚的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只有在市场经济这种较高的经济形态才可能呈现。

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这一现实极大地阻碍了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进程。首先,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在较高的诉讼费用面前也不得不望而却步。这种情况下,农民往往选择用非法律渠道解决争端,法律不仅不被作为首选方式,而且常常被边缘化,于是进入排斥法律的不良循环之中。其次,落后的经济状况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足也直接影响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这是因为由于地区贫困,导致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少、办案经费不足、法律设施不健全等法律资源严重匮乏现象非常突出,不仅影响执法司法的公平与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农村教育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律文化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承认,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法治思想的培养都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律是一种精英知识,这种知识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充满了理性与现代性。目前,我国农村的教育资源、教育设施还不健全,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还不平等,使得农民整体的文化水平比较低。知识的缺乏更加深了思想的贫瘠、文化的落后。这成了农村法律文化持续发展的瓶颈。

三、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现实举措

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根据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法律文化是以物质生产及其所造成的经济状况为其社会基础的。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相伴相随。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中遇到的阻滞因素有很多,但至关重要的就是农村经济落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在市场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推动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财产权制度,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只有建立起国家宏观控制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我国农村经济才会不断发展,农民才会不断走向富裕,才能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提供丰厚的文化基础。“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4]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改造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

制约农村法律文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教育。为此,政府必须优化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由于农村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文化素质时,应着重优化学生的法律心理、培养学生的法冶意识。只有农村教育发展了,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才可能全面提高,农村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才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3.努力完善农村民主政治体制,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和政治是不可分隔的,法治意味着政治的节制,意味着政治分歧解决的规则化、程序化。在农民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农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相对狭窄的前提下,农村政治对农民的法律信仰的培养会产生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如果农村政治能真正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先进法律文化的要旨,就能增强广大农民对法律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信任,从而坚定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反之,如果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有违法律和法律精神的现象势必会对农民的法律信仰产生巨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因此,在农村的民主管理中,要努力完善农村治理的民主化,强化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包括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高指向性等,引导农民进行有序性的制度化参与,这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

4.积极推动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完善农业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做好农业和农村立法工作,是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农业法律的薄弱状况与我国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尽快加强一些法律空白的立法;另一方面,立法机关要科学论证,适时修改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不符合广大农村发展的法律,尽快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律体系。在农业和农村立法方面,应侧重于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以支持和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5.加强队伍和体制建设,维护执法和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大农民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现状。农民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最直接地来源于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农村基层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对国家法治的认识。只有全面提高法律实施的成效,才能使法律被信仰。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增强广大农民的法治精神。

总之,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立法、司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以先进法律文化为标尺,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不断推动我国农村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目标。

[1]王存学.农业和农村法律建设基本问题[J].中国农村观察,1999,(4).

[2]于光远.换脑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314-31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4]温家宝.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N].人民日报.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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