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克新,黄 平,石 宇
(1.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基于制度均衡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毕克新1,2,黄 平1,石 宇2
(1.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均衡视角,从制度供给的滞后性和制度需求的迫切性两方面分析了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构建了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框架,对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中供给层面的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及需求层面的培训制度、保密制度、激励制度和保障制度度进行了创新,并提出了制度运行的推进策略,以期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制度均衡;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21世纪,随着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高,国际科技合作的步伐也逐步加快,我国的经济、科技和综合国力空前发展。科技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基础,已成为各国抢占本世纪经济制高点的战略核心,而制度创新是科技创新的必要准备和重要保障[1]。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知识产权的产出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2]。
制度创新理论是在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20世纪初提出的“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性因素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和推动经济活动的关键[3]。
(1)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制度严重缺位。
制度供给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而制定一些规则、措施、政策、法规和办法[4]。知识产权条款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总体上与我国经济、科技全球化的要求极不适应。目前,虽然针对知识产权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但是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方面却没有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仅有具有指导性质的规章,即1995年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以下简称《示范导则》)和2006年科学技术部制定的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示范导则》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参加国际科技合作单位重视并正确处理国际科技合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暂行规定》虽具有法律效力,但仅适用官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我国关于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则分散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且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存在着内容模糊、体系分散、层级过低等问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大量非官方的国际科技合作活动游离于 《暂行规定》的管理之外,这也是立法上的漏洞。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管理近乎真空状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多数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没有设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导致参加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谈判时处于弱势,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缺少法律制度指导,致使我国的利益受损。
(1)技术创新需要我国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突出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科技实力的竞争主要体现为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随着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程度逐渐加深,没有哪个国家能在一体化浪潮中独善其身,而技术创新能力是主导国际科技合作的砝码。技术创新的核心是“创造”,创造性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5]。首先,技术创新需要调动国际科技合作主体致力于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这样有利于产生新技术;再次,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占有的法律形式,是把智力成果当做私权保护,从而使知识获得有序、健康、合理的使用,保障了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
(2)智力成果流失需要我国完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
与国外大型跨国集团合作研发是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合作形式之一,可是合作研发并没有给我国带来实质的产品开发能力,跨国集团在科技合作中掌握着核心技术,研发所获得的专利也归跨国集团国的研发人员所有,而我国国籍研发人员获得的专利数量很少。如:韩国LG天津乐金控股公司的6378个发明人中,有韩国国籍的发明人达90%以上[6]。我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导致我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如何在合作中掌握知识产权的主动权,保护我国的智力成果不受侵害,迫切需要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1)影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供给因素分析。
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供给是指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多少。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供给是否达到最佳水平主要取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供给者和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等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供给者主要是政府,影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供给因素主要有制度供给者的利益诉求、制度创新成本和制度需求者的接受程度。首先,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政府通过满足国内的制度供给实现国家利益诉求是制度创新的外在条件。其次,新制度的设计成本、预期实施成本直接影响着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供给,当制度创新的成本小于制度的收益时,才能取得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所需投入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能进行量化的成本与科技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等不能进行量化的收益相比,后者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具决定作用。最后,制度需求者的接受程度是衡量制度是否有效率的标准,新制度的约束、激励、保障作用要与需求者的意愿一致,制度的效率才会凸显出来。
(2)影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需求因素分析。
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是指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等制度需求者对新的或潜在制度的向往。影响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需求因素主要有制度需求者的经济价值和国际科技合作规模。第一,随着经济的增长,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也就是说,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的人力、组织、运营和管理成本的增加需要新制度的保障。第二,国际科技合作规模扩大,制度创新成本和运作成本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多而逐渐降低,也就是说,在不改变制度创新投入成本的条件下,可以降低制度需求者的制度运行费用,提高制度利用率。
(3)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均衡分析。
当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时,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达到均衡状态。我国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无法保证制度需求方获得潜在利益(或外在利润),甚至导致利益受损时,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就表现为不均衡。为了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理获得属于自己的利益,就要通过制度创新 (制定新的制度),使制度供给方对制度的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方对制度的需求,最终使得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供给远不能满足制度需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要求制度创新,参与科技合作的研究机构、大学及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时需要法律和政策作指导。
国际科技合作中,既要维护我国在合作中的独立自主地位,又要保持我国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需要构建切实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框架。
国际科技合作各方在遵循平等互利、信守承诺、尊重协议的前提下分享知识产权,本文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是指参与合作的一国使用一系列的准则,对我国原有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规章进行细化、补充和整合,保证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利益不受损失,制度创新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内容条理性原则。分解原有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内容,按照针对国际科技合作供给方和国际科技合作需求方责任和权益的要求,合理分类成相应的基本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中在知识产权的哪个方面出现问题,都能够做到在对应的基本制度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基本制度系统性原则。
弥补现有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分散的缺陷,整合国际科技合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制订贯穿国际科技合作的始末的各项基本制度,使之形成有机的整体。
本文依照上述原则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将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分为供给层面的制度和需求层面的制度。其中供给层面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律制度、行政制度和监督制度;需求层面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培训制度、激励制度、保密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时,提出推进策略以加强制度的实施。
知识产权制度和推进策略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首先,供给层面和需求层面的七项基本制度共同构成制度创新的主体内容,是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时签订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其次,推进策略是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和保证,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外部条件,再完善的制度也只是形同虚设,所以确保制度正常运行的环境、机构和人才等因素是国际科技合作必不可少构成要素(见图1)。
图1 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及推进策略框架图
(1)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已初步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但我国在国际科技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大多从国外引进,建立在现代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挑战。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公司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知识产权的利器,从中国企业手中抢钱、抢市场,而国外公司与国内企业科技合作中的争端、诉讼和谈判,最后吃亏的多半是中国企业[7]。究其原因,我国没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支撑,科技合作中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我国政府应对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趋势,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适时制定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建有效力的法律制度,对国际科技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给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合作协议作策略性、规章化和具体化的指导。
(2)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行政制度。
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起促进作用,必须以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执行为基础,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因此,需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科学设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建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引导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强化国际科技合作各方的沟通,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高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成果的转化率和利用率[8]。同时,还要建立便捷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设置知识产权审查标准,积极介入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查处工作,提高执法队伍中高素质人才的比例,提高执法效率和透明度等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需要。此外,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程序,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权限,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对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执法能力,保证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充分有效运行。
(3)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监督制度。
监督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行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流失是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依法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形成政府在知识产权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引导监督,以规范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维护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保障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我国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对科技合作的智力成果重论文、轻产权,应改变这种现状并将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记录体系,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创造性环节予以详细记载。最后,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科技人才建立约束机制,对于给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工作带来负面效应并造成我国知识产权损失的人员和单位进行果断处理。
(1)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培训制度。
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合作主体管理层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这些人员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新秩序,是合作主体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培训应服务于各方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这些是制度需求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的前提和保证,直接关系到国际科技合作的成败[9]。
在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培训模式选择上,主要采取分层分类的知识产权培训模式。鉴于合作主体的不同岗位对员工的知识产权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对其实施知识产权培训亦有所不同。对于合作主体的管理者来说,只需其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能够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即可;对于合作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来讲,不仅要掌握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而且应掌握诸如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之类的知识产权实务知识。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就是实施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将合作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进一步细分为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管理者、产品研发人员等不同岗位人群,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实施不同的培训策略。
(2)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保密条款是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或知识产权合同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科技秘密关系到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如果科技秘密外泄,甚至会影响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因此,要考虑科技秘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对科技人才流动的影响,为防止科技秘密外泄制定保密制度。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离职人员及外派人员应与所属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加强知识产权权属使用和转让管理,约定知识产权保密范围、责任与处罚。
(3)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科学建立激励制度,不但能防止国际科技合作中我国科技人才的外流,而且还有利于他国科技人才的引进,从而使国家科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得以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这就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技术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规定和物质利益分配政策。我国应针对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单位,建立合作参与单位和研发人员的利益规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奖酬制度,并创建科技创新价值的考核指标体系。
(4)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障制度。
适时构建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网上服务和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社会范围内信息共享,如建立专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审批系统[10],设置专利评估和审查程序的流水线服务,设立网上投诉举报机构,实现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系统管理和动态服务的信息管理网络化。此外,建立国际科技合作专利预警平台,对合作方的专利战略及专利布局予以监控,加强我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应对专利风险的能力。
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表现为一系列规则,一方面需要制度的制定者约束着参与国际科技单位的行为,保护参与方的利益,有效激励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使用者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等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对制度功效的强大内驱力,最终形成制度制定者和使用者的良性互动,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制度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并被充分认同。在我国,大部分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认识不够,从而对管理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投入产生影响。我国研发人员对知识产权法律缺乏了解,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明确的概念,导致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智力成果流失。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研发人员或科研单位申请专利积极性不高,更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对这部分成果失效。所以,若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首要任务是对国际科技合作的参与者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不断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以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申请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而困扰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金的投入不足。我国应根据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设立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以及专利申请方的奖励费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增强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能力。
为了适应国际科技合作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我国应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咨询机构,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以及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健全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加速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商业化进程,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政府应对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机构加强管理和领导,努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为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研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实力与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准之一。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技术创新,发达国家垄断着很多先进的技术,主导着国际间技术的转移和流动,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合作对于我国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与服务设施完善、研发政策宽松、创新技术产品市场销售潜力大的国家进行技术开发。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政府应努力优化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吸引外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研发机构,利用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溢出效应跟踪国外技术发展的前沿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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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i Kexin1,2,Huang Ping,Shi Yu
(1.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2.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80,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a balanced system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shortcoming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from the lag of the system supply and the urgency of system demands.It builds an system innovation framework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the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It puts forward a proposal for innovation in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omotion policy of system running.It is expected that this paper could raise some useful advices for government’s legislation and policymaking.
Balance of system;ISTC;IPR;Innovation of system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2007W0025-00)。
2011-06-24
毕克新(196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技术管理与技术创新管理。
D923.4
A
(责任编辑 迟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