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坚
瑶族是我国古老的民族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历代瑶族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间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问题,根据瑶族的社会生活特点制定和形成的调整瑶族社会生产、生活的习惯法——石牌律,对当时的瑶族社会生产和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一些聚居区,瑶族建立起了自己独具一格的习惯法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习惯法,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并成为我国传统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瑶族石牌律渊远流长,内容丰富,从瑶族主要聚居区的石牌律的内容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瑶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民族需要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二是规范当地瑶民生产生活的民事法律规范;三是瑶族习惯法对当时的中央法律规范起着很好的补充作用。瑶族这些习惯法一般是基于其特有的文化基础、族际关系以及民族特点而产生,并成为当今社会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宝贵的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近些年来,“在民族法学研究体系中,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民族法制的研究,民族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三足鼎立,已成为民族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许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本文以一些相关论文、著作或课题等进行评述,回顾瑶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
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习惯规范是指那些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防止人们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并为周围人们或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2](P170)。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意味着对少数民族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研究瑶族习惯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深入理解瑶族的文化、社会与传统规范,也有助于认识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民族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基础。另外,加强对瑶族习惯法的重视和利用,也有利于瑶族当地社会居民权利的保障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往法律史学界主要关注中央王朝立法的研究,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注不多。不过,一些学者以瑶族习惯法为对象展开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的研究成果,这类研究成果多以汇编形式出现。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史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开展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此类成果有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写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广西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黄钰辑点的《瑶族石刻录》(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等。这类研究以瑶族习惯法的史料为研究文本,运用社会学、民族学、法学等学科的方法,对文本进行分析和论述,阐述了瑶族习惯法的发展变化规律,揭示了瑶族习惯法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贡献。
二是瑶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成果。这类成果多数建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瑶族习惯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为瑶族习惯法研究,甚至是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这类成果多以论文或著作的形式出现。如:
1.玉时阶的《瑶族习惯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8(02)]。该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分析认为瑶族不仅历史上有过习惯法,而且一直残存至今,并同当代农村的乡规民约相互渗透、结合,规范着瑶族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文章指出,习惯法已成为现行法律的一种补充,其在瑶族社会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术界及各级党政部门都应对习惯法的研究、规范、修正加以重视。
2.高其才的《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初探》[山东大学学报,2007(04)]。该文运用大量的瑶族习惯法的资料,论证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功能突出、影响深远的刑事处罚习惯法。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包括处罚方式、处罚种类、处罚执行等内容,指出了瑶族刑事处罚的特点。同时,文章还指出瑶族的刑事处罚习惯法是瑶族社会生产、生活的产物,它适应了瑶族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点,保障了瑶族的权利。虽然其具有一定的严酷性,规范相对粗糙,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是瑶族法文化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瑶族权利、维持瑶族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总结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瑶族习惯法,理解瑶族社会的秩序维持机制,客观认识瑶族社会和瑶族文化。瑶族历史上的这些刑事处罚习惯法在当代瑶族地区还有一定的留存。
此外,还有韩肇明、刘家英的《试论广西大瑶山瑶族的习惯法》[广西民族研究,1990(01)]、杨林的《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广西民族研究,1997(01)]以及周敦耀的《金秀瑶族石牌制度的社会管理机制》[广西大学学报,1996(03)]等等。这些学者都通过自己的社会调查,从社会学、历史学或法学等角度,较为深入地对瑶族的习惯法进行剖析。
从上面的成果来看,这类研究侧重于理论的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瑶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瑶族习惯法对当地瑶族的生产、生活、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等。
三是瑶族习惯法的主要著作。这类成果有莫金山著的《瑶族石牌制》 (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借用钱宗范的话,这是迄今为止有关石牌制的最详尽和最深入的研究,堪称一部很有学术深度和创见的瑶族社会史著作,也是一部很有深度和创见的瑶族习惯法历史的著作。作者通过多年的调查,新发现了4件石牌,收集数百个石牌案例和一批契约文书,然后精选一百多个石牌故事和十余件契约文书汇于书中,再辅之以方志材料、档案材料和口碑史料,使该著作具有非常丰富的可信的资料。作者提出只有在继承瑶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前进,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才是瑶族走向文明和小康的正确途径。该书使有关瑶族习惯法的文献资料得到整理和发掘,并针对瑶族习惯法的历史或某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对瑶族习惯法历史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填补空白的作用。
此类著作还有费孝通、王同惠夫妇到广西大瑶山调研考察后所著的《花篮瑶社会组织》(江苏省人民出版社,1988)、赵廷光的《论瑶族传统文化》(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张有隽的《瑶族传统文化变迁论》(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等等。
四是针对瑶族习惯法专门法的研究。与国家法不同的是,瑶族习惯法没有部门法,它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汇杂在一起,有些学者对其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分门别类,总结瑶族习惯法发展、演变的规律,用分类的方式凸现瑶族习惯法的特色。这类著作或论文如:莫纪德、赵元海的《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初探》[广西民族研究,1997(02)],该文从婚姻家庭法角度出发,论述了恭城瑶族家庭习惯法的内容、特点,指出瑶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制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高其才的《瑶族调解和审理习惯法初探》[清华大学学报,2007(02)],论述了瑶族习惯法的调解和审理者、调解和审理的范围、原则、程序及调解的结果和判处等,较为全面的从程序法角度论述了调解和审理程序,突出了瑶族习惯法某一部门法的研究成果。
此类研究还有罗昶、高其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瑶族互助习惯法》 [比较法研究,2008(06)]、李庭华的《试论广西瑶族石牌制组织的宗法性》[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5(02]等等。
经过众多学者和专家的长期努力,瑶族习惯法研究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一是专门的、权威性的研究的形成。长期的积累和关注,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形成了一些专门的、权威性的成果。例如,高其才对瑶族习惯法特点的分析,玉石阶对瑶族习惯法较为全面的概述性研究,蔡邨对金秀瑶族石牌制性质剖析等等。每个时期,不同学者根据当时习惯法的研究以及国家法制发展的情况,各有专攻,独树一帜,彼此遥相呼应,形成了共同研究瑶族习惯法的可喜局面。
二是跨学科研究特色突出。瑶族习惯法研究多采用历史学、社会学、民族人类学等方法,多学科、跨学科特色突出。笔者认为,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一方面属于法学的研究领域,另一方面,也是民族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与民族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有密切的关联。所以,许多不同学科的学者都积极介入到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中来,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研究,不同学术风格的研究成果不断呈现,这些不同的学科背景形成了瑶族习惯法研究自身的特色,预示着瑶族习惯法研究潜力巨大。有的学者还结合自己的专业特色,运用其他学科相关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并有了新的认识,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三是瑶族聚居区内瑶族及其他民族成分学者的积极参与。本土化的研究离不开当地少数民族学者的参与,同时,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其他少数民族学者,在大杂居、小杂居、交错杂居的居住环境下,深受本民族和其他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影响,他们参与研究瑶族习惯法也是合情合理,受到少数民族的普遍接受和认同。瑶族及瑶族聚居区其他民族成分学者的参与,不仅使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得以更好的发展,而且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得到了完善和补充。
四是多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瑶族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区,各地文化、经济等发展不平衡,加之习惯法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引发的问题较为复杂,所以,在研究瑶族习惯法的过程中,采取多种适合研究对象的方法,才能更好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在瑶族习惯法研究的过程中,各学科以不同的形式、角度及特点,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参与到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中。
1.社会调查方法。民族学、社会学在研究时,经常采用的是社会调查方法,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采用客位和主位的研究方法,收集到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较好地把握了瑶族习惯法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得出了科学的结论。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少数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等,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当时收集的瑶族聚居区的一些习惯法资料,为日后开展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今,还有些学者采用人类学的“主位”方法,去思考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实中的表现方式、实际功效及运行模式,从而得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相关理论。
2.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常用的研究方法,在瑶族习惯法的研究过程中,以瑶族习惯法的发展历史、各地瑶族习惯法的资料为依据,可以开展更为广泛的比较研究。运用这种方法,既可以把不同历史时期的瑶族习惯法的情况进行比较,又可以把各地瑶族习惯法的内容、现状等进行横向比较,还可以对不同民族的习惯法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运用横向、纵向的比较研究方法,同中求异,异中求同,发现问题,总结规律,得出科学的、有说服力的结论。
3.叙述法。在前人留下的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前期研究瑶族习惯法的学者,有不少采用叙述的方式。通过对瑶族习惯法内容中出现的背景、制定过程、实践过程等资料进行细致的分析,来叙述瑶族习惯法产生、实践的过程,阐述了瑶族习惯法发展的规律,为当今社会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类别法。前面所提及的一些专著或论文,多在写作过程中结合当前的法律结构、内容等形式进行阐述,有的从行政法内容方面论述瑶族习惯法的发展情况,有的则从刑法角度阐述了瑶族习惯法所包含的刑事处罚制度,还有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述习惯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等等。无论论述角度如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瑶族聚居区,瑶族习惯法对当今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为当今建设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保障。
5.个案分析法。个案分析法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主要以瑶族聚居区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以小见大,以点带面,来探讨瑶族习惯法所蕴含的法律命题,揭示瑶族习惯法的发展趋势。
五是对某些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关于瑶族习惯法的一些问题,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重在对习惯法的整理和案件资料的汇集,有的重在对当前习惯法的存在状态、实际作用、民族群众的真实诉求、基层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态度等,有的重在对习惯法生存状态问题的调查和研究等等。主要探讨的问题有:瑶族习惯法的存与废问题;瑶族习惯法的主要功能问题;国家法如何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的问题;如何解决瑶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更好的使瑶族习惯法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问题;如何协调好不同少数民族与瑶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瑶族习惯法的发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为瑶族习惯法未来的发展及更加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多学科参与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学科壁垒;更加强调应用性;研究方法多样化,并且还有不断深化和进一步完善的趋势,学术品味有了较大的提高。
学术界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如下:
一是研究者对习惯法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瑶族习惯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得到很多学者认可的,许多不同学科介入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一些非法学学科的学者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导致他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按照自己的学科思维习惯进行客位论述,缺乏主位论述,尤其是一些没有进行田野调查的学者,这方面的缺陷较为突出,所以他们的研究成果,缺乏一些法学理论上的升华。
二是整体研究方向不够合理。综观瑶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有的问题,参与研究的学者层出不穷,有的问题,研究者少之又少,关注者寥寥无几。两种情况反差很大,如:关于瑶族习惯法制度方面的理论升华的成果比较缺乏,而关于瑶族习惯法的性质、内容等方面的成果,相关的课题、论文、著作较多。
三是一手调查资料尤其是原始资料挖掘不够。目前对于瑶族习惯法研究的资料中,主要是各瑶族聚居区制定的习惯法的一手资料,其次就是上世纪我国开展民族识别时收集的一些文献资料,即1956年至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收集的资料,这些资料丰富、具体,但较为陈旧。2005年以后,在国家民委及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的努力下,对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所做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调查资料重新进行整理编写,但学者对新资料运用不多。缺乏最新的一手资料,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就显得脱离实际,空洞无味。
以上关于瑶族习惯法研究存在的不足,说明我们的研究还有待提高,要走的路还很长,必须脚踏实地,立足现有基础,不断积累经验,使研究工作更上一层楼。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瑶族作为多民族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其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的法律文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如何更好地全面了解和弘扬瑶族的法律文化,弘扬其在瑶族聚居区的规范作用,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关于瑶族习惯法的研究,我们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理顺瑶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文化差异较大,因此,国家法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的法制进程,不可能对方方面面加以详细规范。同时,国家法具有相应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家法也可能会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这时习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因此,瑶族习惯法可以结合聚居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习惯法将人们规范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瑶族习惯法从协商、制定到成文、实施整个过程,都是特定区域的特定群体自愿选择,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发展、修订,更具有了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更容易得到贯彻实施。显而易见,瑶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成为一种较为有效的补充方法。
另外,从法律史上看,法律往往先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法,习惯法是国家法的法律渊源之一;从横向看,国家法是从全国范围,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和调整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而瑶族习惯法则从特殊群体考虑地方的局部利益,突出地方特性,在一定的区域内,弥补了国家法在某些方面控制机制的不足。当然,与国家法相比,瑶族习惯法居于其次,二者相比,不可一味地强调国家法,而忽视瑶族习惯法的作用,当然,习惯法在制定、效力等方面也有不足的方面,我们要让二者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二是协调好多民族聚居区习惯法的适用问题。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格局,各民族交错杂居,许多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因此,就多民族聚居的区域而言,如何适用这些习惯法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实践中,不同民族对相同习惯法的规定也有不同的诠释和理解,如藏族、彝族等民族的“赔命价”等,因此,就需要挖掘其中的内涵和法理含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瑶族的习惯法以地域为原则,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实施自己的习惯法来调整居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习惯法的冲突问题。
三是瑶族习惯法的转型及传承问题。研究瑶族习惯法,需要总结习惯法制定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弘扬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瑶族习惯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来源之一,从这些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来看,瑶族习惯法在维护瑶族聚居区的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予以传承和弘扬。
四是瑶族习惯法的运用问题。由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复杂性,民族地区的老百姓普遍存在“厌讼”思想,认为打官司告状子是很不光彩的事,有损家族、家庭的颜面,不到万不得已双方当事人不会对簿公堂。瑶族民众处理纠纷时,“找村长或寨子长者调解”和“自行与对方协商”成为主要方式。在瑶族民众心里,习惯法仍具有较高的地位,即使在国家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也还是更愿意接受和认同通过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结果。
在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基层政府的引导等作用下,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已经在逐渐加强。对于一些国家法律明确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大多还是能依法行事,而不是按照以往的习惯法处理。
五是关注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进程。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并非一成不变,要使这些习惯法更好的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应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少数民族习惯法立足现实,推陈出新,促使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得以更好的实施,又保证少数民族习惯法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是加强世界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文化等方面的联系,通过对国外民族法制建设的借鉴,在一定程度上可为解决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1]李鸣.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民族研究,2011(01).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