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 锐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1)
论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的价值正当性
□麻 锐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1)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价值特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目的价值,直接体现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及宗旨。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由此决定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多元性价值,也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经济犯罪多元法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多重性;价值;正当性
“价值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既被用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如幸福、财富、安全、荣誉、技能等等。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1](p362)本文中的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价值,特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的目的价值。它体现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及宗旨。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即同一经济犯罪行为在因分别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时,可能会引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产生和适用。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多重性决定了其法律责任制度的多元性价值,即它包含着多种目的和宗旨,并以此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的正当性。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2](p409)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p264)“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赛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4](p264)根据这两个定义,“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5](p264)“应当寻求一种正义的首要原则,一种政治的道德的规范,使之可以用来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6](p393)尽管正义有着多方面的、不同理解的解释,但“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7](p264)即“总而言之,正义概念的核心理念是应得,是对待人的一种态度。”[8](p234)具体言之,正义即公正,是“一种行为得到相应的回报,或者是一种回报来自相应的行为,也就是,使好有好报,坏有坏报,并且,好报只能来自好行为,坏报只能来自坏行为。这是一种完满的对应关系。”[9](p74-75)正义应该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原则。因为“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10](p252)同时,有的学者将正义即公正“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公正,一种是分配性公正,一种是惩罚性公正。”[11](p74-75)这种区分是十分精辟的。借鉴上述学者提出的具有启发意义的“惩罚性公正”的说法,本文认为,经济犯罪法律责任体现了惩罚性公正或者惩罚性正义。即经济犯罪主体应承担基于其经济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不同法律责任,是该犯罪主体的应得法律后果,体现了惩罚性正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通过迫使经济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实现对犯罪主体的惩罚和打击,以实现惩罚的正义价值。经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后果,对此,基于正义的要求,应通过刑事责任实现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使其罪有应得。即“惩罚就是让犯罪人得其应得。法律惩罚制度就是让犯罪人得其应得”,[12](p96)“惩罚违法犯罪是保障法的正义的有效方式”。[13](p445)同时,经济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行政管理秩序,违反行政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且具备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时,犯罪主体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这从另一方面实现了对犯罪主体的惩罚,也同样是犯罪主体应得的法律后果。若放弃或者忽视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性公正,即放弃或者忽视对经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使犯罪主体得不到应得的惩罚,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只有对经济犯罪主体给予应有的惩罚,才能使其经济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报应和抑制,才能使正义价值在惩罚经济犯罪主体中得到体现和实现。“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法的正义,具体表现在法通过惩罚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者的恶行得以抑制,终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义的继续损害。”[14](p445)
另一方面,通过迫使经济犯罪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以实现补偿的正义价值。“法要真正切实地保障正义,还必须在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补偿正义因违法犯罪而蒙受的损失。”[15](p445)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迫使犯罪主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迫使违法犯罪者赔偿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从经济赔偿的角度修复被损害了的正义。”[16](p445)“只有在正义的损失也得到了补偿的情况下,才可能肯定地说,正义得到了修复。”[17](p80)总之,“确定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首要的目标就是使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应有的惩罚,恢复被犯罪行为所否定和破坏的社会关系秩序和社会心理秩序,并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实现社会正义的理念。”[18](p398)
“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9](p220)“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20](p258)秩序可分为社会秩序和非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的结构、过程或者变化模式,是人们互动的状态和结果。它包含着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乃至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秩序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都离不开秩序的稳定和正常秩序的保证作用。“秩序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21](p256)“秩序是温暖宜人的夏天,它使所有人的经验之果和智力之果都成熟了。为了秩序,法律惩办暴力;为了秩序,法律解决了可能滋生暴力的争端。法律加强作用和成倍增长赔偿,不是出于对坏事的义愤,而是担心暴力冲突。”[22](p81)秩序的重要性决定了它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23](p45)秩序也是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
“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24](p392)“法的秩序是被特定化了的社会秩序,是由法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之间互动的有条不紊的状态和结果。它包括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其他秩序。”[25](p396)“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在社会中表现为法的秩序的建立、维持、巩固和发展。”[26](p396)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在确保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正常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保护和维护我国国家正常、稳定、安全的政治秩序。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直接表现为对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由于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极其重要,与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密切相关。因此,经济犯罪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安全、影响或者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能够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有效惩罚和打击,恢复被经济犯罪破坏的市场经济秩序,也能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二是保护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必然要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市场经济秩序作为其重要任务。我国现阶段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正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它必然会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市场经济体制。而经济犯罪法律责任正是为了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和打击,为了保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市场经济秩序而专门建立的法律制度。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作为惩罚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制度,能够通过法律责任制度的普遍性、强制性和严厉性渗透到市场经济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有效遏制发生于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对于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关系、侵吞和挥霍国家或集体财产、严重危害经济利益等的经济犯罪行为,都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以避免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侵害,发挥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在保护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三是保护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在我国的社会秩序体系中,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和影响。经济犯罪行为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交叉、交错性。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类型也不限于其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专章之中。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典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别犯罪应属于经济犯罪类型,如刑法典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等犯罪,应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通过惩罚和打击经济犯罪,通过保护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保护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说,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是直接通过惩罚和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个别经济犯罪来保护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7](p82)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利益问题一直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都莫不与利益和对利益的追求有关。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引起了人们对利益及其本质的重视和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集中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致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者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的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28](p263)有的学者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29](p483)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指出利益的内涵和本质,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30](p376)以此为基础,国内有的学者也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31](p74)并进一步指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说,利益是关系范畴。……利益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为中介才能形成。……其实质却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害关系。”[32](p74)既然如此,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就在所难免。“所谓利益冲突,就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33](p373)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34](398)法律制度必然应以调整利益和利益冲突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也必然具有利益价值。
经济犯罪发生于经济领域中,它与经济利益、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它从宏观上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整体的根本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它从微观上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经济犯罪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犯罪主体在通过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而谋取个人非法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与国家整体的根本的经济利益的冲突,而且表现为犯罪主体的非法经济利益与他人的个人、个体合法经济利益的冲突。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和平衡这种经济利益冲突而专门设立的法律制度。其中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制度是解决和平衡这种利益冲突的方法,因为刑事责任制度主要采用刑罚处罚的形式,对犯罪主体实行最为严厉、最为强烈的惩罚,并通过惩罚防止犯罪主体重新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而防止国家整体的根本的经济利益再次受到严重破坏,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整体的根本的经济利益;而行政责任制度对刑事责任制度起着辅助性作用;民事责任制度侧重迫使犯罪主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对受害人的受到损害的经济利益的恢复、救济和补偿,以此解决和平衡经济犯罪中的利益冲突。
“‘效率’的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35](p273)效率是法律制度的价值之一,且“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36](p42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和进行经济建设是中心任务,为此,应实行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每个市场主体都应树立效率意识,在市场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以效率原则为中心,以便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由于效率是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为了贯彻落实效率原则,国家不仅应依法赋予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充分自主性和最大限度的市场活动空间,而且应建立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制止和惩治侵犯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破坏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则是国家为了实施效率原则的有效法律手段和措施之一。由此,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具有效率价值。
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需要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有效率的制度为其提供保障。“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的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大空间,每个人都不是去想方设法通过占得别人的便宜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提高效率,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37](p21)经济犯罪活动发生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都会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都会严重违反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同时,有的经济犯罪行为还会侵犯市场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以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简言之,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会破坏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惩罚和打击经济犯罪,能够恢复和救济市场主体受到侵犯的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能够使市场主体真正意识到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即必然承担对其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并相应地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的市场经济活动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说,只有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才能够使市场主体认识到其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受到包括刑法在内的不同法律的保护,增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才能确认和保护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的产权关系,才能创造财产权的有效利用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最大财富;只有通过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才能增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的安全感和预期透明度,减少交易成本。总之,经济犯罪法律责任制度能够从惩罚和打击经济犯罪角度促进和推动效率原则的实现,这同样是实现效率原则不可缺少的法律保障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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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雅光)
On the Value Legitimacy of Economic Crim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Ma Rui
The value of legal liability of economic crime is its purpose value,which represents goal and principle pursued by the economic crime legal liability system.The multiplicity of legal liability of economic crime leads to its plural value and review the legitimacy foundation of economic crime legal liability plurality from different angle.
economic crime;legal liability;multiplicity;value;legitimacy
D924.11
A
1007-8207(2012)09-0100-04
2012-06-20
麻锐(1969—),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