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初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我国相关法律对回避制度早已作出规定,这次则更具有可操作性。要让回避制度发挥其预期的防范作用,最为要紧的在于“执行”。唯有在执行环节不打折扣,回避制度才能形成一道天然的屏障,才有利于规范干部的用权、预防腐败等。
一要在人事任用上把回避制度作为一条铁律和准则。在工作中,回避制度必须加以严格执行,这既是对事业的保障,亦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与关怀。
二要动态发现,及时执行回避制度。干部在工作中需要回避的内容可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职务上的变动,有婚姻关系的建立等。公务员必须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然后由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对没有上报必须给予追究。
三要借助群众的眼睛,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回避制度的执行,可以借助群众的监督来推动。特别是要执行公务活动回避,避免官员与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之间的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