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华 胡文龙 郑 琳 刘文波
(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重庆 400020)
蚕桑生产组织模式是指从事蚕桑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主体的构成及其相互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方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传统的农户分散养蚕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在茧丝市场价格低迷的时候,蚕农养蚕的积极性极易受挫,蚕区毁桑现象经常出现,导致蚕桑生产极不稳定。在这一背景下,各种新型蚕桑生产组织模式纷纷涌现,试图将蚕农和蚕桑生产有效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
围绕蚕业生产组织模式的问题,许多学者也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如,崔云[1]研究了中国蚕业的产业化组织模式,指出了我国蚕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发展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形式,即公司+农户型、公司+合作社+农户型、合作社+公司+农户型。孟宝奎[2]遵循蚕桑产业特征及其发展过程,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重点构建出了4 种适合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山西省蚕桑产业发展模式,即:“蚕技中心+农户”模式、“蚕技中心+基地+农户”模式、“丝厂(市场)+蚕桑协会+农户”模式和“公司(市场)+蚕农合作社+农户”模式。胡丹婷[3]在对不同蚕茧交易治理模式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指出蚕茧交易混合治理可以创造合作剩余,在混合治理条件下,蚕茧质量得到提高,蚕农收益得到增加,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使产业得以稳定发展。另外,还有很多蚕业工作者如赵发成[4]、郑剑洪[5]、洪根法[6]、潘美良[7]等通过对蚕桑生产实际的调研和总结,就有关蚕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和蚕业产业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探索。
上述研究多是针对整个蚕丝产业的组织模式进行的研究,但是针对蚕丝产业的最基本环节——蚕桑生产环节的组织模式进行的研究并不多。事实上,蚕桑生产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整个蚕丝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蚕桑生产组织模式的创新是整个蚕丝产业组织创新的基础。因此,我们调查分析了我国蚕桑主产区之一——重庆蚕区现有的几种蚕桑生产组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现阶段蚕桑生产组织的基本模式。
这种模式是目前蚕桑生产的主要模式,其特点是农户自己养蚕,将蚕茧销售给茧站。其优点是蚕农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和对行情的预测随时调整生产规模,而且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可以减少决策成本,成员之间很少计较每个人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收入在家庭内部所进行的分配,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根据2010年重庆市蚕桑生产统计,重庆市有桑园面积5.33 万hm2,蚕农21 万户,发放蚕种51 万盒,产茧1.75 万t,蚕农茧款收入41 418.6 万元。按这个数据推算,全市平均每667 m2桑园发种量为0.63 盒,户均饲养蚕种2.43 盒,一年平均按养4 次蚕计算,每季仅饲养蚕种0.61 盒;户均产茧量83.3 kg,户均养蚕收入1 972.3 元,且全年养蚕在5盒以下的有172 165 户,约占总养蚕户的82%。另外,据我们对合川区部分农户的抽样调查,蚕桑生产收入仅占蚕农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仅有5.6%,蚕业生产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很小。
公司规模化生产模式是指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并雇佣农业工人从事栽桑养蚕的模式。公司型养蚕方式在新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分析和分工协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据我们调查,目前重庆市规模化养蚕的企业主要有重庆明宇纺织有限公司、云阳县的重庆市峻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区的重庆鼎力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总资产在1 000万元左右。
公司+农户模式是指在契约形式下,公司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形式向农户收购蚕茧。公司+农户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这种公司通常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农户可以获得地方政府扶持蚕业发展的许多优惠政策。如黔江、云阳、江津等区(县)每667 m2桑园可以获得240 元退耕还林补贴,新建养蚕大棚可以获得1 100~3 000 元建设补贴等;二是农户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技术服务;三是如果合同中最低保护价合适,蚕农可以大胆发展生产,消除价格下跌的后顾之忧。另外,对公司而言,将收益较差的养蚕环节转移给了蚕农,节约了大量固定资产投入,通过合同方式就可获得稳定的货源和流通环节的利润,其效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种模式在重庆市黔江、云阳等区(县)获得了成功,在全球金融危机的2008年重庆市蚕桑生产大幅下滑,而该区(县)的蚕桑生产依然稳中有升。
合作社模式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蚕茧的生产经营者或者蚕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方式结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既能保持蚕农的独立性,又能够通过共同体的形成克服家庭经营的缺陷,从而兼顾蚕桑生产的自我雇佣优势和集体组织优势。由于这种模式最符合蚕桑生产的特点,因此成为很多地区大力提倡和推广的组织模式。近年来,这种模式在重庆地区发展很快,由2000年的开始起步,发展到2010年已有122个蚕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户19 219 户,对重庆市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就养蚕农户生产规模与经济效益的问题,我们在重庆市黔江区分别对桑园面积在0.33 hm2以下、0.33~0.67 hm2、0.67 hm2以上的养蚕农户进行抽样调查时发现:通过多批次滚动养蚕方式,1个家庭拥有0.33~0.67 hm2桑园,2个劳动力每年可以饲养蚕种10~20 盒的养蚕规模,养蚕的日工收益最高;拥有0.67 hm2以上桑园的农户需要雇工养蚕,养蚕日工的收益反而下降。而重庆市真正达到最佳养蚕规模的年饲养蚕种10~20 盒的蚕农仅有2.5%左右,大多数蚕农的生产规模为0.33 hm2以下、年饲养蚕种5 盒以下。
一是固定投资大。养蚕生产过程中的大棚、蚕具都具有一定的专用性。普通农户可以利用家里的剩余房屋,而公司直接从事蚕业生产,蚕房、蚕具、土地租赁都是其生产的必要条件,相对单一农户而言,其固定成本会大幅增加。
二是养蚕成本高。在小蚕共育的模式下,从3龄起蚕到采茧,每盒蚕种需要用工8.5个,按每日工值50 元计算,每盒蚕种的家蚕在大蚕期需要支付劳动力费用425 元,每667 m2桑园土地租赁费用400元,桑园管护费用300 元,化肥农药费用160 元,按每667 m2桑园饲养蚕种3 盒计算,每盒蚕种需支付的桑叶使用费为286 元,每盒蚕种实际生产成本(不含蚕室折旧)约为813 元(表1)。按盒种产茧量40 kg 计算,蚕茧价格要达到20.32 元/kg 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自1990年以来,重庆市只有2006年秋季和2009年秋季以及2010、2011年的蚕茧收购价格在20 元/ kg 以上。而且,如果大规模养蚕,还面临在大蚕期难以雇工的风险。
表1 每盒蚕种的养蚕成本(2009年)(元)
如,重庆明宇绢纺有限公司实施“栽桑、养蚕、缫丝、销售”一体化经营,以每年每667 m2桑园250元租赁农民撂荒土地550 hm2,建成规模化高密植桑园,在桑园集中的村社修建养蚕大棚11 处,总面积达1.5 万m2。由于蚕茧价格偏低,2009年公司的550 hm2桑园仅饲养蚕种3 258 盒。另外,重庆川投丝绸公司,广泛推广返租倒包、公司化养蚕的发展模式,承包土地66.67 hm2进行栽桑养蚕;但2008年由于蚕茧价格低,雇工养蚕亏本,2008、2009 连续2年,这部分桑园都是以养鸡为主,基本没有养蚕。
要降低蚕业生产成本,首先是降低劳动力成本,这就需要从桑品种、桑树栽培方式、大蚕饲养方式上全面进行改革;需要桑条收割机等专用机械用于生产。然而,当前我国适合规模化蚕桑生产的专用机具设备研发还相对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型养蚕模式的发展。
公司+农户模式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典模式,在蚕业发展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其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其在各地的发展并不均衡,失败的案例也不鲜见,例如重庆市垫江县、梁平县蚕业产业化发展的失败[8]。公司+ 农户模式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相对于生产规模大、市场力量强且获得政府支持的公司而言,农户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农户自身又缺乏合作,不能组织起来与公司对等谈判,在蚕茧销售过程中没有议价能力,很难分享流通领域的利润。
二是公司与农户之间缺乏真正的制约机制。两者间的利益连接机制只能在蚕茧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才能实现其约束作用,合同在蚕茧价格大幅波动时通常都是失效的。在蚕茧价格大幅下跌时,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能力兑现其承诺的保护价。如2008年秋季,重庆市大部分区(县)的蚕茧收购价格不足11 元/kg,仅有黔江、云阳2个区(县)的蚕茧公司依靠多个部门的力量,兑现了其承诺的保护价。另一方面,在蚕茧价格看涨时,由于公司收购价格可能略低于茧贩子,蚕农也难以信守合同。
三是公司经营理念的偏差。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经营理念,决定了当地蚕业生产发展的情况。有的公司着眼长远,希望通过蚕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这种公司通常会千方百计地扶持蚕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些公司获得了政府对蚕业生产投入的资金,控制着蚕茧收购经营权,但是在蚕茧市场低迷时不尽力实行其承诺的保护价格,使当地的蚕业生产快速下滑。因此,我们经常看到这种模式在不同的区(县)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是多数蚕桑专业合作社名不副实。很多蚕桑专业合作社是由茧站或缫丝企业组建的蚕桑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收购蚕茧再进行加工处理,依靠蚕茧经营获取利润,而且流通环节的利润都进入了享有股权的几个股东手中,不能与农民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二是蚕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服务功能有限。这类合作社多为蚕农自办的蚕桑专业合作社。我们在合川区等地的调研中发现,很多合作社只是挂名而已。如,合川区目前已有37个蚕业生产合作社,但真正运行的只有2个,其中运行得最好的沙鱼镇合作社,2009年入社蚕农达到1 000 多户,桑园面积180 hm2;可是该合作社的功能也仅限于每年举办1 次培训班,向部分售茧农户免费提供蚕种,以市场价格收购蚕茧而已。三是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经营能力弱。据我们调查,重庆市的很多蚕桑专业合作社入股人员少,资金筹集困难,缺乏活动能力强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难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再加上合作社在经营上的效益不明显,也使蚕农逐渐失去了入社的积极性。
根据前文对以上4 种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第一,零散的农户自主经营模式已不适应现代蚕业发展的需要,亟需提高其组织化、规模化程度。蚕业生产具有较高的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零散的农户自主经营模式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随着竞争的加剧迅速上升,这种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蚕业发展的要求。第二,公司自主经营型模式投资大、养蚕成本高,不符合蚕桑生产这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主要特点,难以大规模推广。第三,公司+农户模式在制度设计上还有待完善,在龙头企业实力强、契约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提高蚕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第四,合作社模式从其组织方式、组织性质等方面来看,最适合蚕桑专业化生产的需要,但在当前农户生产规模小、蚕业生产效益不高的情况下,难以发展壮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经营效率和效益,增强其对养蚕农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基于以上结论和重庆市蚕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当前蚕桑生产组织模式提出以下3 点建议:第一,重点发展“蚕桑生产基本户”。充分利用重庆“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计划等政策,重点发展“蚕桑生产基本户”(“蚕桑生产基本户”指1个家庭,2个劳动力,栽桑0.33~0.67 hm2,年饲养蚕种15~30 盒,产茧500 kg 以上的专业养蚕农户)。在当前的形势下,充分利用当前大量失管、弃养的桑园,可以通过桑园流转等方式,达到桑园的生产规模;通过多批次养蚕解决蚕桑生产基本户劳动力及养蚕设备不足的问题。建议蚕业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部门更多地研究探索桑园流转的机制及相关政策,抓住重庆“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计划的重大机遇,重点发展“蚕桑生产基本户”,并将今后的蚕桑工作重点定位在发展和稳定蚕桑生产基本户的目标上。第二,构建干鲜茧利益共同体的组织模式。完善公司+农户、蚕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同,通过利润分成等契约条款,使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同一利益共同体,激发蚕农发展生产、提高蚕茧质量的积极性,实现蚕茧质量和价格的良性循环。提高蚕桑生产政策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重点区(县)积极扶持重合同、守信用的龙头企业。第三,充实蚕桑生产合作社的业务内容。当前,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蚕桑生产效益的重要措施,2009、2010年重庆市蚕桑综合利用示范园的试验已证实了其在提高单位面积桑园收益方面的显著效果。建议将蚕业生产合作社与蚕桑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形成蚕业生产+某种综合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充实合作社的业务内容,提高蚕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同时,加强对蚕业生产合作社的政策性扶持,在蚕茧收购经营资格上严格执行国家的准入政策,打破部分区(县)垄断经营的壁垒;加大对重点合作社组织资金方面的投入,加大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发展成为既能保持蚕农独立性,又能够通过共同体的形成克服家庭经营缺陷的,真正代表蚕农利益的自己的组织。
[1]崔云.中国蚕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研究[D]. 济南: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
[2]孟宝奎.山西省蚕桑产业发展模式研究[D]. 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
[3]胡丹婷.治理结构的选择与稳定——基于蚕茧交易的经验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8.
[4]赵发成.蚕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中国蚕业,2003,24(4):61 -63.
[5]郑剑洪,芮全奎. 蚕农合作得实惠[J]. 江苏农村经济,2007,(8):65.
[6]洪根法,张科良,斯玉英.蚕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运行方式的探讨[J].中国蚕业,2005,26(2):65 -66.
[7]潘美良,吴海平,周勤,等.浙江省蚕桑专业合作社现状与发展对策[J].中国蚕业,2006,27(2):15 -19.
[8]王万华,胡文龙.赴陕西四川两省考察蚕桑蚕业发展报告[J].蚕学通讯,201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