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霞,李 恒
(1]泸州医学院 体育部,四川 泸州 646000;2]西华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上世纪70年代崛起的体育女性主义,是女性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中的性别关系研究,对体育中男性体育霸权的研究,从女性的角度对体育文化形成的研究等组成了体育女性主义的研究体系。本文基于以上理论,对现今存在的不利于女性体育文化发展的现象进行论述,以期从道德、社会学理论的角度提出体育和谐发展的对策。
在女子参赛问题上,长时间忽视妇女身心发展对于运动的需求。长达1 200年的古奥运史,一直没有出现女子运动员的身影,被视作男人特权的古奥运会,完全对妇女关闭了大门。现代奥运会的发展初期,也没有女子运动员能够参与到奥运会中,在男女都存在的现实世界,这种发展很不平衡,很不公平,妇女一直在向那些限制她们身心发展的陈词滥调、陋规恶习积极挑战。1900年,第二届奥运会上,19名女性参加了比赛,但是并没有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直到1910年,国际奥委会决定增设女子比赛项目。1936年的奥运会设立了9个女子项目,中国共有69名运动员参加这届奥运会,在这69名运动员中,出现了2名女运动员的身影,这也是我国女性参加的第一届奥运会。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拉美的一些国家,宗教和传统习俗禁止女子参加体育活动,阻碍了妇女体育的普及。
从女子奥委会参政问题上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国际奥委会要求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在其领导层中尽快增加女性,到2000年底女性至少应占10%,到2005年则上升至20%。如今,发展中国家奥委会和体育决策层中妇女的比例仍明显偏低。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列表中,女性委员的人数长期低于10%。从亚洲来看,仅有1名女性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任副主席。除了参政妇女在人数上占少数外,国内外媒体在进行赛事的报道上也存在一定的性别偏见。据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男女在管理层次上要达到真正的平等还需要1 000年的时间。
奥运会当中,不断有男子冒充女性参与女子项目,于是最初裸体的性别测试开始了。到上世纪60年代末,国际奥委会开始采用提取染色体的方法进行性别测试,但是这种做法在最开始的时候就遭到了女运动员的反对,到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时候,国际奥委会取消了这种性别检测。而多哈亚运会女子800m银牌得主、印度选手桑蒂的性别检测结果竟为男性,这一事件在亚洲乃至世界体坛掀起了轩然大波,关于运动员性别检测的问题再度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虽然在2004年,对男性通过手术变女性后是否赋予其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有过讨论,并从医学与药检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否有变性选手参与奥运会,可谓几率相当小。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国采用了以血液中的雄性激素数据作为整个性别检测中最重要的数据,这意味着,即使是一名接受过变性手术的女性运动员,只要她的雄性激素标准没有占高雄激素的优势,那么她就可以参加奥运会女子项目的比赛。此外,性别问题上升到性别歧视高度的报道也很常见。今年1月份,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中,一位女边裁遭某球队主帅就争议判罚从男人与女人的角度提出质疑,可见,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问题在世界体坛范围内长期存在。
1998年世界杯比赛时,大部分主教练对球员下达了禁欲的严令。巴西队主教练扎加洛甚至阻止巴西队队员的妻子或女朋友到法国观看比赛。一方面,可以简单的将其概括为针对比赛指定的严格的训练与参赛计划;另一方面,亦可以看做对女性的一种物化,忽略女性自身需求。随着奥运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奥运参赛选手将比赛期间的性欲望表现得公开化,奥运一夜情现象层出不穷。伦敦奥运会,十五万只避孕套的去向,同金牌榜的关注度比起来,也丝毫没有逊色。
由此可以看出,其一,在奥运会的全面参与中,要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世界人民特别是妇女,还有相当艰难的路要走。其二,体育界的性,同体育界的其他事件一样,越来越受到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发挥体育应该发挥的功能是体育当下的任务。
在19世纪后期,受维克多利亚性别文化的影响,许多男女都反对女性从事激烈的体育活动。现代奠基人顾拜旦就曾说:“女子参加奥运会不切实际,毫无趣味,没有美感。”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许多奥运项目成为女子禁区,如举重、拳击、摔跤、长距离径赛等项目。除此之外有人还认为女子身体构造不适合参加奥运会,等等。
伊斯兰教国家对女性的行为与着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范,袍子和面纱对女性身体严密的包裹,使得她们对体育的参与度严重降低。2008年奥运会,来自巴林的罗卡亚·阿尔加萨拉,就是伊斯兰女性的代表,在比赛中,她被一身红白相间的运动服从头到脚包裹得严严实实。
在体育运动的发展过程当中,女性参赛问题的滞后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参政女性的决策与其作用的全面发挥。1982年,列支敦士登的NORA公主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在国家奥委会中任主席的女性。到2005年底,在203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中有9位女性主席、14位女性秘书长,仅分别占4.4%和6.9%,这离国际奥委会提出的到2005年女性领导所占比例上升至20%的目标相去甚远。另一方面,说明体育运动的一系列机构设置仍然不合理,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对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妇女来说,提升自己的素质以及积极参政议政的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变性选手参赛问题,关键点应该放在由男性变女性后该不该赋予其奥运会的参赛资格上,如果通过,什么时候才能参加女子组选手,判断的依据以及标准是什么,变性参赛的目的怎么监测,变性选手的隐私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知情权的博弈等问题,对立法、监管与体育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在“以人为本”、“人文奥运”的呼声下,需要越来越多的学者、政府加大对男女真正平等的关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这方面的实践。
加大对女子项目训练的投入、开发及调整力度。从训练出发,提高女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真正从技能上融入到奥运会等体育赛事中,得到人们的关注与肯定。促使世界范围内的地区女子运动发展均衡,这需要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可以加大政策方面的规定,对世界妇女的运动权利加以保证;另一方面,落实到每个国家,则需要国家加大经济的发展,进而增加对国内妇女运动的投入及关怀。
弘扬科学精神,一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加大多学科的整合,可以用更多更好的方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说:加强医学和体育的合作,如变性人参赛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身体检测,规范化的去除变性选手的优势;加强社会学和体育学的整合,改变人们对变性人参赛的偏见;将体育伦理学、体育社会学等学科的建设加强,发挥体育科学的积极作用。
注重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随着运动员生涯的压力增大,国内外有很多的单身运动员,对这些运动员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陪同,让他们融入到队友当中,并协助他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性出轨”行为。同时,对那些有家眷的球员,则应积极争取家属与球员团聚。2004年,国际奥委会做出了允许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决定,这项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出发的决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对社会边缘人逐渐重视的体现,这也是奥运精神的体现。
体育是人们实现自身价值需要的一种,为更好的实现人们的体育需要,规范人们体育行为的法律必不可少。应确保每个人的体育需要得到满足,确保每个人体育价值的实现条件相同。比如在允许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同时,确保其他参赛女运动员的权益不受到侵犯。体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方面是确保体育运动的有序进行,繁荣体育文化;一方面是确保体育运动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保护,特别是女性参与者。在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从严从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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