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现状及对策

2012-11-28 09:12鲍红艳陈妍曙王孙龙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水利监理

鲍红艳,陈妍曙,王孙龙

(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6)

近年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批推进,一大批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流域治理项目、塘坝山塘整治项目、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等等相继开工建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相当之大[1].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更热衷于多做几个项目,把赶工程进度放在了抓质量管理前面,部分工程的取样检测缺少必要的监管机制,而不少检测单位也为了经济效益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使得质量检测这一手段慢慢失去了作为工程质量检验的技术支撑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加强规范和管理.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少,专业不齐全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下称《检测管理规定》)出台,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检测管理规定》的出台,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水利行业检测机构资质分为5类,每个类别分为甲、乙两级,各检测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在水利检测机构资质重新就位以后,现全国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各专业类别数量如下:岩土工程类102个,混凝土工程类124个,金属结构类35个,机械电气类16个,量测类58个,其中岩土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专业数量较多,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专业相对较少,有的省份甚至尚无一家单位有此资质.浙江省内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甲级资质的机构数量就只有2家,专业类别及数量如下:岩土工程类1个,混凝土工程类2个,金属结构类1个,机械电气类1个,量测类1个;省内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暂时还没有.

从以上数据就可以看出,浙江省水利检测机构无论是从机构数量情况,还是从专业分布情况来看,都是远远不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1.2 其他行业检测机构数量多,承接水利业务标准不配套

杭州辖区内的公路水运资质试验室27家,资质按甲、乙、丙分为三个等级,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审批;建筑材料见证取样类试验室50余家,按检测类别划分检测范围,不分等级,由省住房建设厅审批.上述两类检测机构相对均匀的分布于各区、县、市.因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量数极少的原因,杭州很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都是委托交通资质和建筑资质的检测机构来承担.但是跨行业的检测机构往往不能按照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来评价所检项目,容易造成检测结果不能反映水利工程特性的情况,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砂”是工程建设领域都要使用的原材料之一,用量大,检测频率也较高,但是各行业的对其的检测依据、标准、项目甚至专业名称都有区别,见表1,如对砂含泥量的控制标准水利工程为不大于3%为合格,交通工程为不大于5%为合格,建筑工程则不需要检测该指标.所以,跨行业检测,经常会发生检测机构出具了合格报告但实际不符水利用料标准的不合格料进场.

表1 “砂”在不同行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项目及依据比对

1.3 检测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存在无序竞争

首先,检测机构的价格标准不一致,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检测,而省内水利行业和建筑、市政行业并没有相关收费标准出台,检测机构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参照其他行业或参照外省同行标准自行定价,导致各检测机构收费差别较大.其次,个别检测机构压价揽活,报价无序,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数据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检测费用的不到位极易造成试件未经试验即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从而经常出现原材料、中间产品检测试验合格,工程实体抽检不合格的怪现象.再次,各行的检测机构收费“单位”不一致,也会导致试验报告质量良莠不齐,如原材料水泥;有的检测机构实行总价收费,水泥样品送进之后,试验室就按相关行业规范,对需要检测的指标逐项试验,将试验结果与行业合格标准进行逐项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对规范;有的检测机构则按分项收费,将水泥常规试验按指标分成10个细项,由委托方自行选择需要检测的项目,仅出具委托项目的试验结果,则容易发生应该检测的指标,由于委托人想省钱而未委托,形成的报告因检测项目缺项而不规范的情况.水泥检测收费单价比对详见表2.

表2 “水泥”检测收费单位、单价比对

1.4 对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滞后

《检测管理规定》出台后,水利检测机构的资质正在有序就位,检测机构的数量也正逐年增加,但是市、县水行政主管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明显力不从心,《检测管理规定》赋予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较难操作,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1)从政策层面上讲,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监管没有充足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过程中主要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单位这六方参与.国家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管理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法规对其进行质量行为监管.但是,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据却势单力薄,甚至作为水利建设工程最高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共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都没有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2)没有建立配套监管体系,没有具体的监管手段,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员的检测行为及检测设备的运行情况监管不够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不能及时处理问题.

(3)检测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流平台,关于《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各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求无法实施,水行政部门即无法利用检测成果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2]

2 水利工程检测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检测委托实施情况不到位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在施工过程中一般分为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工程实体检测,需要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中均做了详细规定.而我们在建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通过调研了解,杭州市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2010年受理的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数量为(287)个,主要类别为水库除险加固、农民安全饮用水、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千库保安、水闸泵站及水力发电等项目.杭州市站、淳安、萧山受监的项目数量分别为18个、1个、13个,100%落实了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和工程实体检测;富阳、余杭、临安受监的项目数量为66个、53个、15个,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全部落实,工程实体检测分别落实了34个(占总量的51%)、50 个(占总量的 94.3%)、6 个(占总量的40%);桐庐、建德受监的项目数量为17个、104个,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工程实体检测未全部落实.

据调查,未能落实检测的主要原因有(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绝大多数为乡镇(街道),甚至是行政村,项目法人往往不具备有关的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项目投资较小,工程前期就没有充足考虑质量检测经费;(3)水利工程建设往往低处偏远,工程量不大,检测机构数量又较少,检测机构在业务量饱和的情况下也不愿意去承接水利业务,参建各方委托及送检均存在实际困难.

2.2 质量检测过程综合监管缺失

目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质量检测都很重视,要求参建各方严格按规范实施检测,可是由于监管手段的限制,目前重点只能对影响在建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进行跟踪监督,特别是对不合格的检测报告进行督查整改,而对监理方、施工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科技手段.事实上,质量检测过程中参与方实施的每一个步骤都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而质量检测的实施步骤也较为复杂,一般由检测委托、取样送检、试验操作、结果处理四个过程,完成前三个过程是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和检测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是这些单位的检测相关工作规范性的综合体现.那么,如果不对除检测机构外的其他检测活动相关单位进行检测行为约束,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就很难控制.[3]

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工程存在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对检测样品的取样、养护、送样的真实性监理不到位,而且对施工方提交的虚假报告,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的工程质量检测送检记录不够完整,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与实体工程施工脱节,出现自检、抽检合格,但实体工程出现问题的情况.

3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对策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已经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保证工程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其他地区行业的经验,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3.1 强化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重视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1)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主体上由施工单位为主、监理单位为辅、建设单位为次的情况转变为以建设单位为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跟踪监督的新方式.由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委托检测,由监理方对检测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由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由质量监督站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重视推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参建各方都是以满足合同要求为目的而进行的质量检测,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则是站在监管的立场上,对工程质量及有关产品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3.2 完善体制,明确监管职责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管理,尽可能应地适宜的制定监管细则,对目前存在的检测机构数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工程规模不大、检测预算不足等问题,出台过渡期的检测实施措施.

(2)落实检测管理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可以委托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主体检测行为的监管,具体负责对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的监督巡查,诚信行为记录和违规违法的查处.

(3)多样化监管手段,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实现网络化实时监管,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最终目标是建立对检测机构实行从来样登记到领取报告的全程网络化监管,能实施上传业务承接情况、试验过程监督、试验费用统计、不合格报告反馈与统计等信息.能充分利用工程质量检测成果,准确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覆盖建设工程检测的全过程.

(4)建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水利系统内尝试建立一套与成本挂钩的水利行业检测的参考价格标准,对检测机构的业务合同实行监督管理,杜绝竞相压价或随意抬价行为,让水利检测市场开放、有序、公平,能更好地为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服务.

[1]王巧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状与发展对策[J].山西水利,2010(8):58-59.

[2]石中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调研与对策[J].工程质量,2008(1):1-3.

[3]王秀峰,蒋国涛,高 博,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概况及发展对策[J].山西建筑,2011,37(6):186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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