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TRIPS时代地理标志谈判的各国立场分析

2012-11-12 08:32:40张欣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3期
关键词:多哈烈酒立场

张欣欣

随着1995年1月WTO成立,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第一次明确并全面地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突出了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知识产权赋予了不可侵犯的国际约束力,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立法的“标准”。然而,TRIPS协定是谈判妥协的产物,是双方两大阵营的利益换取、相互妥协的产物,在执行中必然会产生很多争议并不断谈判,地理标志议题也是谈判中的焦点之一。在TRIPS协定实施两年后,理事会就开始根据第23条第4款中的规定,启动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谈判,成为整个WTO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

一、多哈回合谈判背景介绍

自WTO成立至今,共进行了七次部长级会议,其中于2001年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作为全球最有影响力贸易组织的功能,另一个方面也为修改和完善WTO框架下的公约提供谈判场所。自9年前多哈回合谈判开启之后,从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开到第七次部长级会议,中间又有多次小型部长级会议,每一次各国部长们的多哈聚首,无不是紧张而激烈的。WTO最初目标是在2005年1月1日结束谈判,但由于各成员方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关键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导致谈判陷入僵局。随后国际社会又将多哈谈判的结束时间推迟到2010年,现在看来谈判还要继续下去。根据WTO总干事拉米的评估,多哈回合在农业和非农领域的谈判已经完成约80%,剩下部分是谈判中最难的议题,包括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农业关税和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市场准入等关键问题,也是谈判中分歧最大的部分。另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的份量已越来越重,话语权得到了广泛提升,显然要达到多哈回合谈判的终极使命,除了要看发达国家的“脸色”外,发展中国家的“脸色”也要看,是考验双方的灵活性,相互博弈并将影响彼此。

二、地理标志保护在多哈回合中的回顾

2001年WTO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多哈部长宣言》、《关于乌拉圭回合协定执行问题的决定》和《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谈判。《多哈宣言》确定了新一轮谈判的七个谈判主题:农业、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服务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WTO规则、争端解决谅解、贸易与环境等议题。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有三方面: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关于地理标志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的建立问题;关于审查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问题。多哈谈判中涉及地理标志的议题有三项:一是,为葡萄酒地理标志建立一个多边性的通知和登记系统(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上要求同时进行烈酒地理标志通知和登记系统的初步工作);二是,谈判加强第23条下的保护,即要求将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三是,根据第24条第2款审议成员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适用情况。多哈回合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呈现以下特点:

1.对立的双方不再是传统的南北矛盾,而是被称为“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间的矛盾,与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程度无关,两大阵营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所谓“旧世界”主要由欧洲国家构成,拥有较多传统地理标志;“新世界”则主要由美洲和大洋洲国家构成,多属于移民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通常所有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立场、观点和态度,与发达国家呈现一种“对抗”态势。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基本分成两大类别:一部分与美国立场一致,主要为中美和南美国家;而另一部分则站在欧盟一边,主要是中欧及亚洲国家。

2.在多哈回合中除TRIPS协定外,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了地理标志保护议题。为了补充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不足,2003年在WTO农业委员会会议上,欧盟提交了一份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模式”建议。在建议中:定义了农产品地理标志,除要符合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定义外,还添加了“在该地域内生产或加工”的限制条件;在“市场准入”部分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与葡萄酒、烈酒相同,并规定成员可以提交一个地理标志“积极清单”,各成员根据格子的承诺确保该清单中的地理标志受到保护。从欧盟这份建议中看到,等于排除了TRIPS协定第24条中的例外,同样遭到美国等成员的强烈反对。美国认为,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地理标志问题是在“地理标志不是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出的,并且会让很多成员放弃在国内市场上使用的通用名称和商标,让成员承担更多额外义务。欧盟在农业谈判中将地理标志作为一个议题是希望将地理标志中所获利益作为其在农业谈判中让步的代价。

三、地理标志议题谈判各国立场分析

“新旧世界”立场严重对立、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欧美间的严重分歧。在葡萄酒和烈性酒多边注册制度上:欧盟主张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类似《里斯本协定》的国际注册制度;美国则认为多边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信息通报,不赞成多边注册。在关于扩大第23条保护上:处于保护自身传统产品的需要,欧盟、瑞士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土耳其、巴西、匈牙利、肯尼亚、印度尼西亚、斯洛文尼亚、巴拉圭、埃及、泰国、保加利亚等),坚决要求在TRIPS协定下将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扩大到所有产品上,即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而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都为欧洲移民国家,在地理标志资源上往往不具有优势,担心对本国同类产品造成损害,坚决反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扩大,并建议重新定义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保护扩大成本过高为由拖延谈判进程。

1.欧盟谈判立场。欧盟既是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登记系统的领导者,也是将这种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的倡导者。在具体实施上,欧盟也是第一个提出实施建议的国家。欧盟认为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不论是对制造商还是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都是相当有好处的,所以这个体系必须超越登记的功能而应该为加强对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欧盟坚持给予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的保护力度,坚持首先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必须具有清晰的法律特征稳定性。

2.美国谈判立场。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登记系统的谈判,美国反对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义务,也反对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程度。美国认为这样的体系应该是增加地理标志保护的透明度以及可预见性,应该是促进各国符合协定规定的保护体系的实施。美国坚持在制定这样的一个多边的通知体系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目前各成员的具体做法,也应充分考虑到协定中给予这些地理标志保护的最终目的,而不能一味增加保护程度。这样做会给不同成员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也会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

3.日本谈判立场。日本在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体系上的态度也不是非常积极,日本和美国联合提出了一个与欧盟的方案不同的建议。日本除了和美国有很多共同点外,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日本认为:欧盟提出的方案在有些地方和协定规定的不一致,反对修改协定中任何规定,建议成员不要对协定之外的措施抱太大希望,应该在协定规则内寻找促进保护的方法,认为在这个多边通知体系中不应存在歧视,任何国家都可以参与。日本认为应采取自愿登记原则,成员有权获得所有信息。

4.印度谈判立场。印度在地理标志保护上支持欧盟的建议,指出欧盟的方案为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扩大到其他产品领域打下基础,认为美国提出的减少成员方负担的看法值得考虑。印度强调,要把所有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认为没有理由将葡萄酒、烈酒和其他产品的保护区别对待,赞成将所有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统一。

5.巴西谈判立场。巴西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立场为:各个成员应自愿性地选择参加通知和登记体系;各成员所有义务应该限于TRIPS协定中作出的承诺,任何登记通知体系都应该不增加额外义务和负担;主张该体系应该包容各个成员的做法,不应规定统一保护模式。

四、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总结

1.关于多边注册体系,是多哈谈判中的焦点问题。由于TRIPS协定要求多边注册体系适用于葡萄酒、烈性酒,欧盟主张将该系统适用于所有商品,但美国乙方极力反对。在多哈谈判中,提出了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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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方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效力问题,二是参加问题。效力决定了多边注册体系对各成员的约束力,以及权利人从中得到的便利。在效力问题上,欧盟模式强调效力,认为应建立与《里斯本协定》效力近似的注册体制;美国模式效力最弱,强调多边注册体系应为一个地理标志数据库为成员提供参考,没有任何实质性约束力;香港模式建议多边注册体系可作为成员国国内程序中的初步证据,其他成员可以提出反驳证据。在参加问题上,三种模式都提议“自愿参加”原则,但美国模式和香港模式主张该体系对不参加的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欧盟模式则主张该注册体系对不参加的WTO成员也有义务保护注册的地理标志。

2.关于地理标志扩大保护问题,欧美两大阵营依然对立。由下表2分析可知,将TRIPS协定第23条规定扩大到葡萄酒、烈酒之外的产品议题上,双方仍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谈判进展十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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