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军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论国际法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取与讨论
李伯军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案例教学法是源于美国哈佛商学院的一种教学方法,后来被广泛运用到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当中。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国际法课程教学中也兴起了这种独特的教学法。然而,国际法的案例涉及的案情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因此,对于国际法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与讨论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这直接关系到国际法课堂案例教学的成败。
国际法教学;国际法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取
对于案例教学((case-based teaching)的渊源,目前,一般认为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这种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另外一种说法认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无论哪种说法,可以确定的问题是,案例教学法确实可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开始从海外引入我国。由于我国高校传统课堂教学法的特点是,主要依赖老师知识的渊博的传授,而学生只是一味地被动地予以接受,而案例教学法是对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法的颠覆,因为案例教学法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正是考虑到这种教学法的独特优势,近年来,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课堂教学的环节中,也兴起了一股案例教学法的热潮,国际法课程也不例外。
所谓案例,一般认为是对现实生活中某个特定事件或场景的记录或描述。而法学案例则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通过援引某些与法学课程某个知识点有关的司法判例而进行辅助教学的案件。而国际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国际法课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运用与其要讲授的国际法教学内容有关的国际热点问题或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做出的某个特定判决、裁定或法律咨询意见等来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一种教学途径或方法。可见,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具有这么两个特点:一是广泛参与性,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全体参与才能完成,而以往的传统教学模式主要是由教师一人唱主角完成的;二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学”,而不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这种教学主导身份的倒换,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整个案例的全程分析和讨论都离不开学生的主动参与。
国际法案例的选取必须要严格遵循国际法教材中每一个章节教学内容的特点和要求来具体实施。在这里,笔者以本人主编的《简明国际法实用教程》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为例进行简要分析。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既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因此,学好本章对于学生更为深刻和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国际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本章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对于有关案例的选取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有学者认为,案例的选取标准主要应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来决定,主要包括重大标准、目标标准、普遍标准、现实标准、热点标准等[1]。不过 ,就国际法来说,笔者以为,教师在初选与本章有关的教学案例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有关案例的选取必须能充分反应本章学习的重点内容。以国际法上国际争端的解决为例,一般来说,国际争端可以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基于国际法的任何问题所产生的争端,或以国际法为根据产生的争端,如因对国际条约的解释的不同而产生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国家因政治观点的分歧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当然,也有一些争端具有法律和政治的混合性质,或法律性质的争端掺杂有政治因素[2]。而兼具有法律性质和政治性质的国际争端解决应该是本章学习的重点,因为这类性质的争端的解决既可采用政治的方法,也可采用法律的方法,即争端当事方既可通过谈判的方式自身来解决,也可通过国际法院第三方的介入判决来解决。
二是有选取的有关国际法教学案例最好不要选择成案。一般认为,基于国际法上有关争端所涉问题的复杂性、政治性和国家利益的多重纠葛性,许多国际争端当事国一般都不愿意将彼此之间存在的既定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去裁决,因此,从数量上来说,国际法的案例相对于国内其它部门法学的案例非常稀少,成案就更少。而国际法的成案,即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已经判决的案件,无论是基本案情,还是该案件所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都非常复杂。有的国际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从内容上看,光案情或事实问题短则几十页的篇幅,长则达上百页,讨论起来费时费力,也为国际法计划教学课时数所不允许,而且,学生一般对铁板钉钉的案例并不是很感兴趣。
三是有关国际法教学案例在选取时尽量遵循时效性原则,即最好是选取最近、最新发生的有关国际争端方面的案例。因为,前面一点已经提到,国际法的案例一般都是比较久远的案例,而且,也缺乏一定的实效性。因此,国际法案例的这种特点决定了教师在选取有关案例时最好不要选择成案,而要选择新近的案例,或最新产生的国际热点纠纷或争端。如教师在给学生讲授“国际法上的领土”这一章节时,如果要运用案例教学法,就面临一个如何选取有关最佳案例的问题。因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大部分都是基于领土纷争而起,因此,有关领土主权争议或划界争议方面的国际法案例非常多,如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在这方面比较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有帕尔马斯岛屿仲裁案、西撒哈拉案、隆端寺案、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等,但这些案例都比较久远,学生对此兴趣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依据自身的教学经历认为,最好选取国际法教学时当年度的案例比较合适。如我国的东海划界问题、南沙群岛争端解决问题、日俄北方四岛争议问题等就都是非常合适的国际法新近案例,这些问题关涉到国际法上领土主权问题、国际海洋法问题、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等,学生普遍反映比较感兴趣,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选取与后续讨论,从而一般能达到预期的课堂教学效果。
另外,在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案例选取的有关程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具体可参见下图(1)。
图1
由上图可知,国际法案例的选取也并不是一个由教师自身简单说了就算的问题,具体操作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如上所述,对于国际法的某个问题方面的案例,从数量上来看,往往不止一个,这就需要教师在选取案例时首先要依据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经验从案例库中至少选取两个与要讲授章节密切相关的国际法案例1和国际案例3,这个步骤应该说是教师对国际法案例的初选。其次,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还必须将初选的案例在课堂上提交给学生进行再次筛选,由学生将选择的案例反馈给教师,以最终确定下堂课进行案例课堂讨论的特定案例。通过这种对案例的选取,使得教师和学生都积极参与到了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来,为后续课堂对该案例的讨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创造了积极、友好和轻松的互动氛围。
当教师将国际法案例选取后,接下来就是有关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讨论问题,这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国际法案例的课堂讨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它需要全体学生的积极参与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关涉的国际法知识问题,所以,它需要教师的精心策划、组织才能得以顺利开展。笔者以为,一次成功的国际法案例课堂讨论需要经过这么几个环节:即从学生对于所确定案例案情的事先熟悉和了解到教师通过组织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进行小组内部讨论,再到各个学习小组之间相互进行辩论式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课堂讨论的总结,可参见下(图2)。
通过上述图示,笔者以为,教师在组织国际法案例课堂讨论还需要注意以下这么几点:
首先,对于案情熟悉阶段,教师最好在上堂课就先行布置好,将有关案例的案情资料的具体出处告诉学生,这个可以使国际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案例,也可以是某类国际法案例教程,学生通过对有关案例案情资料的查找来预先感知案件的初始原貌。
图2
其次,教师在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进行小组讨论,一般按组分为3-5人,讨论之前首先必须让学生分工明确,对于案件争端当事国的主要诉求及国际法依据以及对于所选取案例当中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问题是否清楚、适用的国际法律问题是否正确、所做出的最终判决是否得当等问题进行分工,责任到人,然后就国际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结论进行小组内部辩论。
其次,在每两个小组相互之间进行交叉辩论时,教师可引导学生每个小组派出1到2位代表就国际法院对于该案所做出的判决结果进行辩论,然后,将各个分小组的辩论性意见反馈给教师,再由教师对于学习小组中针锋相对的两种不同观点组织进行最后的总辩论。
最后,当学习小组之间的总辩论结束后,教师必须对整个课堂的案例谈论进行总结和点评,并查找出有关讨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学生是否抓住了涉及到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分析方法是否得当,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可行等,以便下次进行课堂案例讨论时进行改进,并积极引导学生对于该案件中所关涉的国际法律问题在课后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课堂教学实践充分证明,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确实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国际法,从而能培养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具体的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地认识到,国际法案例教学是一个比较系统和复杂的教学过程,它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多方面的系统支持,这不但需要各种教学资源的充分投入,包括国际法教学计划时数的允许,多媒体教学设施的支持,模拟法庭场地的提供等,同时也更离不开教师的事先策划、精心指导和课堂组织,还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配合等。另外,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从国际法案例教学的环节来看,国际法教师必须深切认识到,其中国际法案例的恰当选取和课堂讨论环节是最为重要的。只有这样这一点,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才会得以成功开展和实施。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案例教学法也存在自身的缺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案例教学法偏窄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因此,其侧重于法律逻辑推理的技巧,而不是实在的法律知识[3]。这也是我们在以后的国际法教学中应该认识到地方。
[1]杨小军.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学案例[DB/OL].http://www.china.com.cn/xxsb/txt/2007 -05/28/content_8312556.htm,2011-11-01.
[2]李伯军.简明国际法实用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祝 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长沙大学学报,2008(3):131.
G642
A
1674-5884(2012)05-0124-03
2012-03-20
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复合式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为湘教通[2011]315号)
李伯军(1976-),男,湖南益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国际法学、战争法研究。
(责任编校 罗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