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兰州最大的国企贪污案”

2012-10-28 08:25马进帅
检察风云 2012年19期
关键词:永春兰州市国资委

文/马进帅

揭秘“兰州最大的国企贪污案”

文/马进帅

图为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所在的民安大厦

细细回味此案,从侦查到判决历时四年,其过程之曲折,问题之繁复,争议之激烈,一波三折,充分说明了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涉案金额过亿元,涉四宗罪,被称为“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的万厦房产公司原老总王永春等四人贪腐窝案,由市、区两级四家检察院历时二年侦查完结,从起诉到审判再度耗时720天有余。其间退补侦查过,移送管辖过,三次开庭审理后,2012年8月24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于作出一审宣判。至此,关于此案长期激烈的纷争才安静下来。

一纸复函 集体企业变“国有”

2008年9月3日,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兰州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突然失踪,公司上下四处打听,三天之后得知王永春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带走,以“涉嫌贪污”立案调查。据员工反映,随后公司的财务账册被扣押,公司30多名股东分四批被检察院叫去挨个讯问。

根据现行法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似乎与王永春的身份并不相符,所以人们议论纷纷。王永春被抓后,西固区人民检察院给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称:“犯罪嫌疑人王永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打着‘集体’的幌子,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隐瞒国有资产不报的手段,涉嫌贪污犯罪。”

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又回头向兰州市国资委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对万厦公司的产权性质进行界定。兰州市国资委随即对万厦公司的资产性质重新组织界定,很快向检察院发了一份《产权界定函》的复函,认定万厦公司资产全部为国有,属国有独资公司。一家集体企业早已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样成了“国有企业”?

据知情者透露,在兰州国资委复函三天后,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即表示,王永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6.6亿元,“是(我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的最大一宗国有企业贪污案。”

权威专家论证产权

“集体企业”变“国有企业”!万厦公司35名股东不甘心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化为乌有,联名委托公司副经理贾新民、财务总监熊健和工会主席杨炎等人出外求证。

“几经周折,我们找到了著名国企改革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脱明忠律师。”贾新民说,在查阅大量的原始资料后,虽然脱明忠律师认为万厦公司的集体企业性质不容置疑,但为了慎重起见,他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请来了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胡德巧、国家工商总局原司长屈建民、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等一批国资监管、财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民商经济法领域的专家,对万厦公司的资产性质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初始的工商登记到后来的经营活动以及人事制度、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税收等一系列事实表明,万厦公司一直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产权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一直到改制前。

当年的工商档案显示,万厦实业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8万元、流动资金32万元,全部由兰州市拆迁办投入。但兰州市拆迁办为此出具的书面文件及相关人员所述证实,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以及验资报告等均是虚假的,兰州市拆迁办并无实际资金或实物投入。

16年来,这家企业一直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集体性质管理运营,作为主管部门的兰州市拆迁办从未主张过权利。为什么检察院和国资委突然介入后便产生了产权争议?

据了解,兰州市国资委法规处负责人曾在2009年12月接受北京一家报社记者采访时曾说:“万厦公司1993年成立之时,由兰州市拆迁办出资58万元注册设立,并且有投资证明书为证。有国家行政单位的原始出资,毫无疑问,企业此后滚动积累的所有资产当属国有。而界定国有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国资委。”

法院一审撤销国资委《产权界定函》

曾为万厦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脱明忠律师反对上述说法:“国资委的这种观点,忽视了最初原始凭证记载的拆迁办未实际出资的基本事实。”作为兰州国资委认定的唯一投资主体——兰州市拆迁办出具的书面材料也证明:“拆迁办没有向万厦公司投入实物或货币,万厦公司设立之后向拆迁办借款20万元已经偿还,万厦公司无国有资产。”一些专家认为,即使重新进行产权界定,兰州市国资委也应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产权界定程序,组织万厦公司和其主管单位拆迁办、房管局等有关方面,对万厦公司产权变动的历史资料、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仔细核查,而不能单一的依据工商登记资料作出结论。万厦公司提供的原始证据材料表明,除了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显示拆迁办出资外,其他所有证据均证实拆迁办未实际出资。但另一方面,似乎也没有证据证明万厦实业的注册资金来自任何一个自然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现有的证据足以判定万厦实业成立时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

有法律专家说,由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企业已经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万厦公司在1993年成立时经工商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因为兰州市拆迁办确实没有出资这一事实无法否认,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将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企业都是违背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位专家说。

这位专家强调,“兰州市国资委无权否定市房管局的决定,对万厦公司的所谓产权界定,超越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予的职责权限,不具有法律效力。”

“漏洞百出、国资委越权。”这是当时甘肃省外一些媒体对这一案件的定论。

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万厦公司决定“维权”。2009年2月17日,万厦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兰州市国资委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产权界定函》。万厦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由万厦实业公司发展和多次演变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以王永春为代表的35名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折为股份和个人确有投资外,其他资产全部是万厦实业公司的原始出资和逐步发展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

万厦公司同时认为,兰州市国资委仅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外则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当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应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依司法程序解决。即作为监管机构的国资委对此类产权纠纷只能进行协调处理。据此,万厦公司诉称:“兰州市国资委的越权行为已经干扰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给万厦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成为被告的兰州市国资委答辩称:“出函完全是根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的要求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履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配合侦查机关办案的义务,该函的性质属于针对侦查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的证明材料,并非行政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该函对万厦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兰州市国资委认为该函完全合法,据此要求法院驳回万厦公司的诉请。”

2011年3月16日,该起“民告官”案件,在经历了两年后再次有了转机。兰州市国资委败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兰州市国资委作出的这份颇有争议的《产权界定函》。法院阐明该判决仅对国资委出函是否对万厦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以及出函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并不涉及万厦公司的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定,兰州市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函》,将该企业产权界定为国有,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万厦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兰州市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函》没有依照国家相关的条例、办法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以出具函件的方式认定企业的产权归属亦不规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兰州市国资委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当然,兰州市国资委对这个判决肯定是不服。

公诉机关指控掷地有声

2009年7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永春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检察院追加李某犯挪用公款和行贿罪,闫某、乔某犯挪用公款罪。

2010年5月20日、7月20日在城关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次年9月7日,经该院请示,由兰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案情重大,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12月19日,该案第三次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绝大部分指控一致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经兰州市房管局批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兰州万厦实业公司”,时年41岁的王永春被任命为经理。2001年5月,万厦实业公司变更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也进驻兰州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斥资8500余万元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2005年,经市拆迁办批复,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改制开始后,王永春在对万厦公司进行财物审计时,将上述三家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王永春“缩水”至380余万元。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此时,鑫亿地产项目的市值已达6.6亿元,开发利润有1.7亿元。

2005年9月,王永春和李某、闫某、乔某等三人共同成立了甘肃鸿毅置业公司。其后,四人着手与鑫亿公司搞“联建开发”。自2006年至2008年,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联建开发协议书”,取得了部分商品楼的开发权。这些楼盘抵押于银行后取得3000万元贷款,王永春和李某、闫某三人分别从中获利33.8万余元,乔某获利14万余元。检方还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2003年,王永春再次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虚报其与乔某等三人的出资证明,将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并取得变更登记。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伪造出全套文件,谎称万厦公司的工会出资1708.7万元,以此取得公司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9月,王永春涉嫌贪污罪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后,因患高血压被羁押于新桥监狱。在羁押其间,王永春为了掩盖涉贪50万元的罪行,借用狱警张强的电话串通外界,后由李某出面低价向狱警张强“卖房”一套,狱警张强“内接外应”传出一张签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2010年4月8日,狱警张强犯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判决铁板钉钉

对于四项指控,仅有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孙庚律师对王永春涉嫌贪污万厦公司下属公司一笔50万元“小金库”存款中的31万元,提出当属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而非贪污的观点。其他控罪五名辩护律师的观点高度一致,均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相关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等为由发表无罪辩护观点。

但法院还是认定王永春与李某共同犯有行贿罪,认定四名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系共同犯罪。

此外,王永春分别涉及1999年、2003年和2008年犯有共三起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认为,李某在检察机关调查王永春贪污案其间,如实供述了王永春指使其向狱警行贿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四人联手挪用公款的事实,因被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法获得从轻量刑。而乔某因在共同挪用公款行为中仅起辅助作用,法院认定其情节轻微从而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长达47页的判决书,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但判决书上的文字很清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永春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四项罪名全部成立,但对指控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可。法庭对王永春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李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闫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乔某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对在案赃款31万元及扣押到案的用于行贿狱警的房屋一套作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永春和闫某当庭提出上诉要求,李某与乔某均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

2012年8月29日上午,当记者踏进位于兰州市民安大厦的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访时,时针刚刚走过上午10时,此时应该是正常的上班时间,但这里却显露出一副冷清破败迹象。

细细回味此案,从侦查到判决历时四年,其过程之曲折,问题之繁复,争议之激烈,一波三折,充分地说明了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编辑:陈畅鸣 charmingch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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