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煤炭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2012-10-09 07:05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刘琦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22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销项税额煤矸石

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刘琦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是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的明智选择。作为国家的主要能源行业,加之近些年生产经营形势较好,煤炭行业税负较重是显而易见的。增值税在煤炭企业的总税负中占有半壁江山。挖掘税收潜力,合理筹划增值税是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现状

近些年来,煤炭价格一路走高,促使煤炭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不断升高,尤其是自2009年1月1日起,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率由13%提高到17%,又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提高了四个百分点。作为采掘业,煤炭行业在采掘过程中发生的地面塌陷补偿费、探(采)矿权价款和环境治理费等都无法抵扣,虽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允许抵扣设备的进项税额,但设备购买是有限的。在设备投资较大的年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会降低,但生产经营正常年份进项税额不可能太多。增值税税负过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前提

(1)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纳税筹划的本质是企业通过合理规划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款支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利益才能得到保证,纳税筹划才没有风险,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才能实现。

(2)具备丰富的税收专业知识。纳税筹划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既需要纳税人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又需要纳税人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企业的业务流程、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等,找准切入点,制订有效的筹划方案。

(3)综合考虑影响因素。纳税筹划的目的不能仅停留在节税这一点上,应注重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从而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4)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因工作性质的不同,企业往往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理解不如税务机关及时、透彻。为此,企业应妥善处理同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了解并准确理解税收政策,为纳税筹划打好基础。

三、煤炭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1)合理筹划销售运费。由于我国独特的“北煤南运,西煤东送”的煤炭运输格局,销售运费占煤炭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倘若企业负责煤炭的运输费用,将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包括在销售总价之中,无疑抬高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若企业将自有的运输部门独立核算或将运输业务交由社会运输单位进行,并按照增值税暂行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则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基数。

(2)准确理解增值税法规,做到应抵尽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列举。煤炭企业应对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准确把握,对暂行条例的未列举的做到应抵尽抵。在实务中对维简费购置的井巷用材料,抵扣进项税额无不妥之处。

(3)加强设备更新换代,增加进项税额。煤炭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设备抵扣对煤炭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应制订设备更新计划,及时进行设备更新换代,不仅可以直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竞争能力。

(4)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副产品进行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炭企业可依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矸石、煤泥等副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5)采取合理的结算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直接目的。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生产经营项目需采取外委的方式。若外委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则企业不能享受材料抵扣所带来的好处。企业可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结算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抵扣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年11月9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7日发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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