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丽君 杨楠
摘要:针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欧盟建立起了一套“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虽然为欧债危机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学界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替代性的制度设计。这些提议和构想应当引起欧盟的关注,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欧债危机;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孟丽君(1963-),吉林长春人,长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
杨楠(1985-),甘肃永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67-02
一、欧盟应对“欧债危机”的举措
2009年12月,因国际3大信用评级机构短时间内相继下调对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评级,致使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随即爆发,并相继蔓延至爱尔兰、葡萄牙、意大利等欧盟国家,成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场主权债务危机潮,即所谓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下简称为“欧债危机”)。[1]
为应对欧债危机,欧盟及欧元区成员国召开了一系列峰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其重点为:第一,恢复欧盟和欧元区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对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及财政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促进欧盟和欧元区成员国实体经济的复苏与增长;第三,改革并加强对欧盟和欧元区国家银行业及整体金融业的监管,以监管促稳定。欧盟有一套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还创建了一套就其自身而言前所未有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如果说欧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事前性”的、是对危机的管控和预防,那么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就是“事后性”的、是对危机的救援和弥补。这套制度在欧盟层级是以决议、指令、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和运作起来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欧盟现有条约体系的部分修改与调整。和国内法上的经济法原理相同,欧盟的金融法律制度、不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稳定制度,都是以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微观金融工具运用为最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的。
2010年5月9日,欧盟出台了总计7500亿欧元的希腊金融救助方案,这标志着欧盟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初步创立。在这7500亿欧元中,有6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有4400亿欧元来自“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2]建立EFSM和EFSF是希腊金融救助方案的重中之重,也是欧盟对当时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的一次有力回应,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并阻止欧债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欧盟所采取的措施也清楚地表明,至少在欧盟的政治层级,目前所建立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被认为是符合《里斯本条约》所授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的。EFSM和EFSF都是根据《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起来的。《罗马条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一成员国陷于困境,或深受由自然灾害或其不可控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困难的威胁时,根据一项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欧洲理事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权欧盟对该国进行金融援助。”该条款被视作是在EFSM和EFSF下提供金融援助的法律基础。但对该条款所做的这种解释在欧盟内部仍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伴随着危机解决的每一步进程,包括有关是否应在欧盟内建立一个永久的危机解决机制的讨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法律解释的争议,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与成员国磋商建立永久性危机解决机制的可能性时,也是重点着眼于对《罗马条约》做一些必要的微调,而不是修改第一百二十五条。 [3]
EFSM为防控欧债危机扩散竖起第一道防线。EFSM下的欧盟贷款根据“欧盟中期票据计划”在资本市场上筹集。欧盟享有3A主权信用评级,从债的法律意义而言,这意味着:第一,贷款责任由欧盟直接地和无条件地承担,且由欧盟27个成员国担保;第二,如果某一贷款成员国出现债务违约,其债务由欧盟预算承担;第三,根据《里斯本条约》,所有欧盟成员国均有法律义务确保欧盟预算有充足资金以满足其责任要求,并确保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所有成员国贷款;第四,投资者只需面对欧盟的信用风险,而无需面对EFSM资助下的贷款成员国的信用风险。EFSF旨在通过在资本市场融资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贷款,从而确保欧元区的金融稳定。EFSF的计划实施期只有3年,在此期间如果受助成员国不能完成其财政调整,则不能从EFSF获得资金支持。来自于EFSF的借贷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要通过贷款国与欧盟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以及欧洲央行之间的谈判来确定,而且要得到欧元区成员国的批准,这就使得严格的条件限制成为从EFSF获得资助的关键因素。如果一成员国想从EFSF获取资金,就要承诺在约定期限内采取严格的财政紧缩措施、实施宏观经济调整,并在其后继续接受监督。
2010年11月28日,欧盟成员国财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一致同意给予爱尔兰一项总计为850亿欧元的金融救助方案,以帮助爱尔兰应对其主权债务危机并确保整个欧元区和欧盟的金融稳定。在这850亿欧元中,有225亿欧元来自于EFSM,有177亿欧元来自于EFSF,这表明两项最主要的旨在应对欧债危机的临时性金融稳定机制初步获得成功。
二、应对“欧债危机”替代性制度的设计构想
希腊金融救助方案出台以及EFSM和EFSF建立之后,有关这些临时性机制可能引发某些道德危害的担忧就出现在欧盟的政界和学界,人们还担心某种永久性机制的缺位会不利于欧债危机的长期解决,因为就目前情形来看,这一危机显然还将持续下去。建立欧洲稳定机制的设想和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在决策圈和理论界,它并非唯一的选择,其他选择还包括将临时性机制进一步正式化、强化《稳定和增长协定》、加强银行业监管以提高银行业抵御主权债务违约的能力等。这些选择有些已被决策圈采纳,有些仍在探讨之中,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它们都为在欧洲稳定机制之外应对欧债危机和维护欧盟的金融稳定提供了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一)欧洲货币基金组织
建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F)的构想在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就被提出了,但当时囿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的压力,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建立这一永久性的基金组织。建立EMF最主要的考量在于可以确保提供一种“有序违约”机制,以作为主权债务违约时的最后应对措施。对于这一组织的主要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EMF的资金应来源于累积注资、市场融资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为预防道德危害,有过度赤字的国家应为EMF提供更多资金;
第二,从EMF获取资金应以贷款或担保的方式,并应以宏观经济调整计划为条件;
第三,受助成员国获取的任何附加资金都只能用于EMF批准的特定目的,其他欧盟范围内的转移支付也必须在EMF的严格监督下进行,或者用来偿付该受助成员国所欠EMF的债务。
(二)欧洲危机解决机制
受IMF提出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SDRM)的启发,有学者提出了建立欧洲主权债务重组机制的构想,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主权债务危机,其中较为具体的是建立“欧洲危机解决机制”(ECRM)。该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市场对各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回应债务重组的预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反复性。需求提议中的ECRM包含3个实体:法律实体即欧洲法院,用以受理债务诉讼、解决债务争端、执行债务裁决;经济实体即欧盟委员会,用以评估一国的债务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实体即EFSF或EFSM,用以为提供金融援助制订规范。
(三)国际债务法庭
全球著名反贫困组织“禧年债务运动”提议建立一个“国际债务法庭”,以确保债务国的普通民众不会被迫为金融业的不正当债务埋单,并确保债权人对其帮助设立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存在着一个有效运作的国际债务法庭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发生主权债务危机并牵涉到外国债权人,就应将其与债权人间的争端提交国际债务法庭审理。国际债务法庭应对这些债务进行公开听证,对其中不正当的、对债务国民众毫无裨益可言的债务应根据特定标准予以撤销,其余债务应进行重组。所有外国债权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均应被平等对待。这样的设想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已有人提出设立“希腊公共债务听证委员会”,而在爱尔兰也已成立了独立的债务事实调查机构。
(四)统一欧元区债券
应对欧债危机的重心之一始终在于稳定欧元区的债券市场。实现这一目标的构想之一便是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在2010年12月的布鲁塞尔欧盟峰会上,来自比利时、希腊、意大利、卢森堡等国的官员就呼吁尽快研讨并落实这一构想,但遭到了来自奥地利、法国和德国的反对。还有一系列学者和智囊团体也先后表达了对该构想的支持。他们认为,发行统一的欧元区债券是建立欧盟单一市场和完成欧盟金融整合的必要步骤,也有助于在欧元区建立一个更集中、更稳定、流动性更强的政府债券市场。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构想并未得到欧元区主要经济大国和欧洲央行的支持。实现这一构想还很可能需要修改《里斯本条约》,这就会使其面临更多挑战。
上述这些提议和构想目前均未付诸实施。对于欧盟这样一个有着自己的条约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实体来说,这些提议和构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欧债危机的应对方面,欧盟成员国目前为止更多表现出的是对欧盟层级解决机制的认可,因为它们在维护欧元区金融稳定和保持欧元生命力这两点上利益是一致的。但要想真正在欧盟层级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金融稳定维护机制,还必须更深入地弥合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领域的分歧。
参考文献:
[1]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EB/OL].http://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sovereign_debt_crisis,2011-11-02.
[2] 欧盟委员会.经济和金融事务特别委员会会议媒体通告[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
data/docs/pressdata/en/ecofin/114324.pdf,2011-11-02.
[3] 欧盟委员会.2010年10月28-29日决议[EB/OL].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17496.pdf,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