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遇到的新困惑

2012-09-10 06:06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万建峰张星海
中国商论 2012年34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工商部门主体资格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万建峰 张星海

当某一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门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营业执照时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全球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整个经济市场出现许多新的经济现象,中国也毫不例外,作为中国制造业发源地的温州,出现较为明显的新情况。下面就结合我们课题组前期到温州以乐清市为代表,开展企业吊销营销执照情况调研遇到的情况做一介绍,以便为相关部门在操作时提供参考。

1 新困惑的提出

温州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日益增多,如各级供销社、电影院基本上有场地无经营;受炒房圈地的影响,有的企业就是想圈地增值,也无心经营生产;当然也有部分企业确实因为竞争不过对手,生产成本和亏损的原因,干脆不经营了。但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再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行”。另外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当前这种新的形势下,作为工商执法部门的我们是否就要对这些企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若采取处罚又该如何界定企业“无正当理由”的停业或歇业呢?另外,还遇到部门当年曾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由于现在已经不再可能申报新批这类企业,是否可以考虑恢复或延续其企业营业执照?

2 新困惑的分析

2.1 营业执照分析

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1]:营业执照被法律制度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意义。首先,它是是企业成立的要件,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无论是从《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还是《合伙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都规定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企业)公司的成立日期”;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都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其次,它是企业获准合法注册的书面凭证,即营业执照具有证明企业获准注册的证据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经核准注册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核准注册登记之日为企业民事主体资格获得之日。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2]: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这一点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勿庸置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是把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来实施的。就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主体资格即告消灭,当企业为法人时,其法人资格随即终止,当企业为非法人时,其企业主体资格则不再为法律所承认,即企业主体资格终止说;二是因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解散的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之消灭,解散后的企业直至其注销登记前,仍应该有一个进行清算的过程,清算完毕经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告终止或消灭,即企业解散说。

2.2 有照不经营情形分析

企业有营业执照不经营表现形式[3]:一类是有名无实,即持照不经营现象,少数企业为达到非经营目的,伪造虚假登记资料,骗取登记机关取得合法经营凭证,实际又不经营。另一类是只生不死,即歇业不注销现象,少数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造成有照不经营。第三类是办了营业执照但经营条件不成熟,又放弃经营形成有照不经营。

企业有营业执照不经营的危害:企业虚长,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乃至国家对调整私有经济发展的科学决策;监管部门对持照不经营、歇业不注销、转业不变更的企业根本找不到具体的经营人员,查不到具体的经营地址,造成监管人员无力施展监管行为,呈现底数不清现象;少数企业钻政策空子,骗取经营凭证,达到非法经营目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显失公平;莫须有的营业执照,尤如定时炸弹,给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造成无形的责任压力。比如贷款,贷款部门要企业以执照作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执照变成了“有价证券”,而工商监管却无力可施,如果借款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发生法律纠纷,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工商人员肯定存在相应的风险。

2.3 无正当理由分析

法律法规在赋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时,都基本上附加一个前提条件即“无正当理由”,这是无可厚非的,至于何为“无正当理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解释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无正当理由”是一种原则性表述,至于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要靠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对于目前在温州出现的那种有厂房不经营或有执照不经营的现象,更需认真分析个中原因,因为现实生活中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情况十分复杂,毕竟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既不能让那些确实因为金融危机并发综合征的企业受到雪上加霜的打击,也不能让那些抱着以吊销执照逃避责任的企业得逞,做到不纵不枉,保护与规范并重。那么正当的理由常有哪些呢?一般常有这么几种情况[4]:(1)资金投入不足,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企业除注册资本以外的其他投入资金有可能在企业登记后迟迟不能按时到位,从而导致企业因缺少资金无法开展经营活动。(2)新设备难到位,新设备除了因资金短缺无法购买外,可能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还有设备厂家无法及时提供等等原因,导致新设备在短时间无法到位。(3)经营场地在维修扩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需新建厂房或改建厂房,由于新建或改建生产厂房的行为并不是一项短期行为,甚至一年半载也是常有的事。(4)技术及人员在提升。对于高科技行业或者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业来说,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可能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导致企业无法运转。(5)市场行情突变,某些企业在设立时意向生产的产品市场行情较好,市场行情突变,企业只要进行投产,必然会产生亏损,从而导致企业设立后根本就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6)相关政策变化,如某些产品在企业登记设立时是国家允许生产的,生产一段时间后国家出台政策禁止该类产品进行生产;还有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提高了企业的市场标准和要求,企业在六个月内难以达到提高的标准和要求,造成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7)相关许可证或资质证书难办理,有些行业的许可证或资质证书是登记后置审批,工商部门在核定执照经营范围往往注明“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或“仅限办理资质”等字样,并核定执照有效期为半年,往往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造成企业超过六个月不能正常经营。

3 新困惑的人性化思考

企业主总是想千方百计的保留企业的营业执照。因为吊销营业执照给会他们带来诸多不便之处,债权债务的清理,厂房的处理。大部分企业主是会出租厂房来维持现状,这样可以收取可观的租金,也可以为营业执照的保留找到借口,同时为以后的厂房处理提供方便。具体在企业年检中送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所体现,即主营业务没有开展,营业外收入有增加。我们在以往的年检对这种现象基本上是听之任之,特别是供销社、电影院之类的集体企业,对他们的年检其实都只是走过场而已。而实质上现在乡镇级的供销社基本上只是出租场地而收取一定的租金,电影院也是如此命运。既然主营业务已经改变,而且长期的不经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而是收取租金为主业,应当说是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我们年检中仍然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是否监管不力?那么面对日益增加的有厂房而无经营的企业,我们工商系统要如何进行监管呢?

我们认为对于经营范围是一般性经营项目的企业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或扩展其经营范围,以便适应变化着的市场,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能履行相应改正手续,在多次督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按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来处罚,甚至吊销执照。力求我们工商部门监管到位,使经济运行的数据和统计不失真,使国家干预经济、调控经济有可靠的依据。对于供销社、电影院之类的有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需要认真审核其许可证是否有效,以及参考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保留原有的经营范围,并适当允许增加经营范围,以便应对当前市场经济[5-6]。毕竟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每次都要花费企业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工商部门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和社会实际情况,近几年连续出台一系列扶植企业政策,对由于市场变化、当年曾发挥巨大经济运营功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也未尝不可。

另外,我们也正在积极思考,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某些企业,当年由于某种特定的原因,现在企业还想继续延续其经营资格,而这类企业目前已经不能再重新申请设立新的企业,如酒类企业。考虑到法律、法规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规定有许多,在某些情况下,履行了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否可以恢复企业的经营资格,毕竟工商部门是为企业、个体经营户服务的,市场在变,管理督查的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呀。当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仅是一种规范市场的手段,为了维护大多数企业主的利益,必须规范市场,只有规范的市场,才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市场经济,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真正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有。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曾得到温州乐清市工商局屠建林同志的大力帮助,特此表示由衷感谢。

[1]沈辉.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经济,2008(10).

[2]周爱文.吊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与执行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8,24(2).

[3]邓丽,苟发刚,赵伟.个体工商户有照不经营行为的规避与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

[4]段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6.

[5]霍成生.加强吊销企业后延监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行为[J].工商行政管理,2009(24).

[6]王梅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J].企业活力,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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