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仲继银
辛亥革命百年,中国繁荣富强这一使命尚未完成。论者可以各有其说,但是无法否认的一个简单明确的事实是,繁荣富强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是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即现代公司,还没有在中国真正发展和壮大起来
在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1861-1865年)于1863年说完政府“民有、民治和民享”不过十几年之后,美国第19任总统拉瑟福德·海斯(Rutherford B.Hayes,1877-1881年)就说,“人民拥有、人民治理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是公司拥有、公司统治和为公司服务的政府”。发生这一巨变的原因是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一项伟大发明——《1862年公司法》。由这一公司法所创建并赋予其自由的公司,开启了工业化、全球化和现代经济增长的伟大历程。
黑格尔曾经预言,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将是国家,马克思认为将是公社,列宁认为将是政党,希特勒也认为将是政党。历史上的一些圣徒和贤人认为世界的基本单位将是教区教堂、封建庄园和君主国。所有这些预言都错了——当今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组织是公司。公众持股的巨型股份公司决定着这个世界的基本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
股份公司是人类少数几项伟大的制度创造,是西方世界繁荣的基础,是余下世界未来的最好希望。普通民众的工作和生活与这些巨型公司之间的相互联系程度就是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主要标尺。如果没有股份公司,我们现在生活所依赖的很多东西是不会发明和生产出来的。
今天一些全球最大公司,甚至已经脱离了民族国家的控制,成为统治世界的力量。公司创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0%以上,吸纳了全球就业人口的80%以上;全球100大经济体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全球最大10个公司的销售总额,超过了全球100个最小国家的GDP总和;全球有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沃尔玛公司的销售收入。
只有弹丸之地的荷兰,凭什么率先步入现代世界?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荷兰人最先发明了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和支撑股份公司发展的证券交易所。在欧洲的历史上,国家的经济决策第一次由商人们做出,而不是由王室、一小撮统治者或教廷来决定。通过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制度,经济权力广泛分布于人民手中的荷兰,战胜了经济权力集中在王室手中的西班牙。
人类有史以来统治世界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大英帝国”,凭借有限责任制、债务人监狱和专利法三大法宝,以股份公司为主要载体,启动了轰轰烈烈的产业革命和现代经济增长历程。
专利法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债务人监狱 个人破产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 公司治理系统
公司的历史是一个非凡的“传说”。起始于政府主办的一种慈善组织的公司,却伸延到了各种领域,改变了地理、战争、艺术、科学,甚至是语言。公司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力量,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提高了生产率,同时也是因为它们具有人的大部分权利,却并不象人那样具有生物上的局限性:它们不会因为年老而死亡,并且他们可以如愿地生产大量后裔。
自从最初的经济生活开始,商人们就在为他们的经营活动寻找一种能够“分担风险、分享回报”的方式。欧洲中世纪法律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法人实体(bodies corporate)”——市镇、大学和基尔特(guilds)具有超越其成员的生命。十六和十七世纪,欧洲的君主们创造了“特许公司”实现他们帝国扩张的梦想。这些特许公司之一的东印度公司,以一只由26万当地人构成的军队(这是英国军队人数的两倍)“统治”着印度。
在十九世纪的英国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当时最强大的经济权力最终将现代公司背后的三个伟大思想集成到了一起:它可以是一种“法人”,具有和自然人一样的能力从事商业;它可以向任何数量的投资者发行可交易的股份;这些投资者可以享有有限责任,这样他们最多只是失去已经承诺给企业的金钱数量。
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伟大发明——《1862年公司法》,是公司制企业制度发展的转折点——从特许制到注册制。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得到议会批准,公司的业务也不再像特许制时期那样,限于一些具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领域。现在可以轻而易举地设立一家从事普通业务的公司。唯一的必要条件就是要有7个人签署公司章程进行注册,和使用“有限”字样以警示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索1。英国这部1862年公司法迅速被其他国家所模仿,越早进行这一模仿的国家,越早进入经济现代化的历程。法国是1867年,德国是1870年,意大利是1882年,股份公司的成立无需再经过政府的批准。从此以后,成立一家股份公司要做的仅仅是举行一次全体股东会议,选出一个董事会即可2。
为什么中国有四大发明,却没有产业革命,从而落后于西方了?为什么中国的洋务运动失败而日本的明治维新成功,从而使中国在追赶西方的道路上又落后于这个曾一向是中国学生的东邻岛国了?这两个问题的原因是一个,就是认识上的误区和法治上的落后,使中国没有给予公司这一现代商事组织和现代经济增长主体以足够重要和独立自主的地位。
在十四世纪,中国有多种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和商人,但是这些合伙企业少有存续很长时间的。十五世纪的早期,中国达到了经济帝国主义的顶峰,出现了许多依赖于政府的巨型“公司”,官僚经营着包括制瓷等在内的许多产业中的国家垄断企业。直到十八世纪,中国的工厂都远远超过了西方的想象。1793年,乾隆皇帝给英王乔治三世的信件说到:“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这是一个非常不幸的见解,正是从那时开始,中国人面对的是一种商业组织的新形式。
十九世纪中期,西方世界关于独立企业的想法是革命性的,它们不再由政府的垄断所限制,资本开始追逐最有效率和最为灵活的公司,它们不再限于家族合伙的范围之内,变成越来越大的混合集团企业。相比之下,中国和伊斯兰世界等那些以前领先的文明,没有成功地发展私人公司,远远落在了西方的后面。亚洲取得最显著经济成功的日本,也是最为鲜明地拥抱了公司的国家。
很多人把西方的成功归功于技术的威力和自由主义价值观。但是,现代公司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非常有效地促进人们的生产性努力,可以说,公司本身就是技术促进器。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和电子都将会变得相对无力。如果没有马休·波尔顿(Marthew Boulton)这位杰出的商人和企业家——他出资购买了瓦特的专利,和瓦特合伙组建了波尔顿-瓦特公司,生产和销售瓦特的蒸汽机3,瓦特的蒸汽机也许就会象中国的四大发明中的任何一项一样,是一种伟大的发明,但是没有,或者至少是会延迟很久才能引起一场伟大的产业革命。
威廉·伯恩斯坦在其《财富的诞生:现代世界繁荣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实现经济增长的四个前提条件是可靠的财产权、科学理性主义、现代资本市场、交通通信技术。事实上,可靠的财产权与资本市场正是支撑现代公司治理的两个关键要素,而科学理性主义和交通通信技术则是在“公司制企业”这种强有力的组织结构支撑下才取得发展并突飞猛进的。
经济学家已经解释了为什么公司这种制度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制使企业家们可以在保证投资者最多只是损失掉他们已经投入企业的资金的情况下融集资金,使投资者通过多家企业的小份额和易于转让的股份来分散风险,增大了生产性投资的资本之池;公司制导致了自身具有生命的一种组织的诞生,并且能很快地从一种业务转化为另一种业务,政府很难对此进行限制;公司制为大型组织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结构,通过股份权益的私人所有和公司资产的集中管理相结合,解决了马克思所谓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问题。
日本明治维新全盘引进了德国民法典,三井、住友等传统的家族企业纷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通过公司制组织形式引进人才和上市融资进而成长为二战前统治日本经济的巨型企业集团。
中国几千年历史中,最发达的是行政权力和管束人们行为的各种律条,但真正的法、法制和法治都十分欠缺。中国最早的公司法,可以追溯到1904年的大清《公司律》,但是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近代中国有些仁人志士曾提出过很好的通过股份制和现代公司振兴中国的思想,只是这种声音被“革命”抢占了主流地位。直到今天,中国也还没有真正解决“公司自治”的问题,官权侵犯民权、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比比皆是,阻碍现代公司发展的“官督商办”机制还借尸还魂般广泛存在着。
现代公司发展的资金来自创业者的原始投资,产品创新带来的利润留成,和资本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投入。这是一套由千万投资者分散决策、自愿投资到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机制,是从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到资本市场,从股东、董事会到经理人员,从法律支撑保障到管理能力整合,一整套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可能会僵化,可能会滥用其所聚集的经济资源,但是投资者可以简单地把他们的资金放在别处这一事实是一种有力的治理机制。相比之下,即使是在今天的中国,普通民众对于政府用税收资金所进行的大规模投资,或者普通储蓄者对于银行巨额信贷资金的投向,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治理机制。
现代经济的运作主体是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大公司,而不是政府和行政机构,甚至也不是国有企业这种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状态组织”。能否构建出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市场化的大公司的成长,是中国崛起面临的一个关键挑战。
公司替代政府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居民以消费者、投资者和劳动者三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政府从经济活动的主体转变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订和监督执行者,是缔造全球激荡的现代百年经济增长历程的组织和制度基础,是长期可持续经济增长的唯一模式。
注释:
1.John Micklethwait and Adrian Wooldridge,The company : a short history of a revolutionary idea,2003 Modern Library Edition,NEW YORK。
2.哈罗德·詹姆斯著《家族企业》,三联书店,2008年第一版,第80页。
3.霍华德·敏斯著《巨富们----一部金钱与权力写就的历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