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优势及其发展困境探讨*
——以湖南省郴州地区为例

2012-09-07 11:48李明贤陈铯
湖湘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郴州小额贷款贷款

李明贤,陈铯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

·经济纵横·

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优势及其发展困境探讨*
——以湖南省郴州地区为例

李明贤1,陈铯2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

本文以湖南省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主要数据来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成本和产权进行分析,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在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和实践效果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优势;制度约束;发展困境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土地流转日益规范和频繁,农户经营规模扩大,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农户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转变,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呈长期化趋势,农村金融产品需求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组织变迁的增量改进。

湖南作为中部地区的大省和农业大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相对缓慢,我们认为更多是受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特点的制约。郴州是湖南省的南大门,在目前产业向中部转移的背景下,郴州成为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的首选之地,在“先试先行”政策的支持下,经济发展状况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作为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首批试点地区,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代表性。

本文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制度供给方面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度优势

(一)交易成本优势

机会主义、有限理性、资产专用性等是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供给方提供专用性服务和产品,农户和其他中小企业作为贷款需求方,在有限理性的原则下,只要违规收益大于成本,就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供给方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进行贷前检查,产生一笔费用。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具有自发性和渐进性以及公司自身的盈利性特点,因此相比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费用相对较低。具体表现在:

1.借款人的相关特点导致交易费用较低

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前,郴州地区农业贷款及农户贷款主要从农业银行和农信社获得,企业也主要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由于经营小额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大型银行基本定位于服务中高档客户群体,追逐大客户、大项目。一般来说,大型银行的贷款流程较长,个人贷款经银行做询问、收集资料、调查和上报申请贷款等审批流程最快要4-6个工作日,核实资料,做贷款审批,需要2-3个工作日。拿到贷款总共需15个工作日即近一个月。企业贷款的流程类似,但在调查审核方面更细致,最快也要一个多月。如果银行对贷款企业不熟悉或银行网点离贷款需求方很远,则要时更长。而且因难以区分优质借贷者,银行从自身盈利和风险防范考虑,个人与企业的银行贷款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大多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信贷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门槛高,手续繁杂,时间成本高是大型银行的主要特点。

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内生于当地经济。公司所在地离小额贷款需求方较近,对周边资金状况也较了解,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门槛较低、运行机制灵活、审核批准程序手续简便,能够迅速做出信贷决定,而且由于地缘优势使银行不能接受的物品在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抵押,提高了贷款者的获贷可能性,降低了在获取贷款过程可能支付的隐性交易成本。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申请到贷款的平均时间为3至7天,只需银行时间的三分之一,能够简单、快捷地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能解决他们的应急之需。

2.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特点使交易成本较低

金融中介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搜集信息的成本、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等。小额贷款公司能明显降低这些成本。

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大型银行与借款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对数量众多的相互独立、分散的农户、及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小微型企业逐个进行风险度量。若要做到信息对称,增强对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能力,只能依靠“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现场调查信息的成本费用和审批过程的谈判成本都很高。此外,若农户无力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抵押物或担保品,又会使大银行面临巨大的监督成本。

而小额贷款公司却具有信息优势和网络优势,能依靠“软信息”,通过人际信任机制降低对风险控制的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一般为当地的企业法人或有名望的自然人,公司的员工也几乎全是本地人,而且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不得跨试点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且列入试点的县市区限设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通常十分熟悉本地市场,有广泛的熟人网络,在搜集客户信息方面比大银行更具有优势,更容易了解当地农户和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信用水平和企业家素质,监控更方便,从而能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层次少,机构设置简单,但主要功能俱全;虽然人数不多但都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至少有一个监事长,员工不多但都有银行从业经验,信息传递渠道短,大大减少管理成本与监督成本(见表1)。

表1 已营业6家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

(二)产权优势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产权区分的清晰度。相比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控制了主发起人以及各大小股东的入股比例,规定了注册资本的上下限。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文件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银监发[2008]23号、财金[2008]185号、银发[2008]137号等文件,小额贷款公司以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需经市州政府批复同意。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并且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产权明晰(如表2所示)。

表2 郴州已营业家小额贷款公司股本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明晰产权,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相对集中又相对分散,具有较强专业性。相比于农信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将明晰产权纳入设立的要求,避免了股东软约束、增资扩股不规范和股权高度分散等问题,减少了产权制度改进的路径依赖成本。相比于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产权关系明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是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的重要改进。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身份定位不明,未来去向不明晰

由于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属于半自发性的产物,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合法性,盈利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有矛盾。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与全国其他试点地区一样,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纯粹私营性准正规金融机构,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中间体。也就是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由央行批准,获得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但未纳入国家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下。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确,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带来困难。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需求和外部制度环境供给的矛盾导致未来去向不明。虽然有小额贷款公司希望通过转变成村镇银行,使风险更小、盈利更大,解决身份定位的问题,确保资金来源。如富民公司在未来几年发展计划中明确提出争取一年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展成为村镇银行,但转为村镇银行需满足的条件非常苛刻。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要求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要重新调整。这对于想转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是道门槛,弱化了原有股东的监督激励与监督优势。而且,从建立初衷看,有关部门并不十分希望小额贷款公司以转为村镇银行为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曾经说过:国家推出小额贷款公司,目的是培养贷款零售商,并不是想为这些人进入银行搭台阶。从某种程度来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弥补“金融真空”,为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起到“鲶鱼效应”。并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确定,导致监管多头,发展无制度保障,无明确监管主体,又受金融保险业和一般性企业税务制度的双重管制,缴纳双重税收,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使未来发展方向扑朔迷离。

(二)缺乏融资渠道,可持续发展风险大

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可以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仍为空白。且公司面临的农业系统风险占主要位置。由于一方面资金紧张使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涉农贷款具有农业系统风险,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偏高(表3),涉农贷款比例不高(表4)。除了金源公司涉农贷款比例从42%上升到85%,其他公司的涉农贷款比例都不到50%。祥和公司和银丰公司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3月份的涉农贷款比例还有下降趋势,祥和公司从45%下降到20.18%,银丰公司从29.62%下降到23.82%。

表3 6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浮动状况

表4 6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构

(三)规模小,贷款方式单一

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试点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如郴州的每个试点县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跨区经营带来的竞争,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地区的垄断经营,影响在农村的覆盖面和效率,使单笔贷款成本较大。为了追逐盈利,甚至发生“使命漂移”,即贷款对象脱离涉农群体,向盈利较高风险较低的富裕群体漂移。虽然经营范围限制在县域,使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形式单一,能做到“船小好调头”,但目前郴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只有整贷整还,贷款担保方式只有直接担保,没有小组联保,以至于不能产生很好的信息约束来降低违约风险,而且难以抵御市场风险。贷款方式单一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想借款却无能力借款的农户的实际需求。“小额、分散”的原则和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导致对于一些有较大需求的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能满足,使中小企业更多转向郴州地区贷款更方便的民间融资。这也是调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贷款未达比例的原因。如表4所示,除润城公司以外,其他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占比最少仅0.4%,最多不超过26%。但跨区经营又必然会弱化监督效率,增大监管成本。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贷款余额等方面在逐步上升,但因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等原因使政策、法规等制度设施没配套,从而面临着身份定位不明、融资渠道受阻,未来发展方向难以确定,成本、深度和可持续发展相互制约等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我国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一种特定制度安排,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一)改善农村金融环境,设立新的法律法规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确定,导致监管多头等问题,可以通过设立新的法律法规来完善,比如设立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法》等。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考核列入监管指标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贷款比例。

(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可从财政资金入手并进一步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当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再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支持另外达到申请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其次可以向金融机构转贷资金,比如向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支农再贷款,由人民银行监督其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发展。再次通过政府的协调,使从银行业融入资金的设想得到实现。

(三)加大政府的服务力度

加强政府服务工作,目的是为了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加深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深度。

首先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发展。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不到比例的问题,可通过补贴的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和微小型企业贷款,并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公司进行业务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费减免,鼓励其向涉农部门和小微企业贷款。

其次加强舆论监督及宣传力度。一方面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广播、电视和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宣传工作,以打开市场,并招聘到更多优秀人才。通过群众举报、媒体舆论等方式监管公司行为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另一方面可通过媒体的力量让群众了解更多的金融知识,同时打击非法小额贷款公司,提高当地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誉。

最后可通过郴州的“林邑讲坛”或其它培训的方式,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

(四)改进公司经营和内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除了需要外部制度安排的完善,还需要公司内部管理治理结构的改善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利用政策而不依靠政策,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贷款方式,根据客户的不同来采取小组联保或直接担保,因地制宜地设计不同的信用产品等,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其次不断改进业务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信誉,提高还款率保障利润,在竞争中赢得市场。

[1]李芮.试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兼论其身份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06).

[2]刘磊.农村信贷联络员研究: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J].区域金融研究,2011,(01).

[3]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陈玉娟,孙利荣,吴伟中.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与持续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9,(12).

责任编辑:肖琴

F8

A

1004-3160(2012)06-0071-05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研究》[编号:09BJY099],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编号:09A045],湖南省软件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09ZK3131]的阶段性成果。

2012-08-20

1.李明贤,女,陕西大荔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湖南省普通高校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农村金融;2.陈铯,女,湖南郴州人,现为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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