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鸿林,陈燕平
(1.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2.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 300161)
关于“十二五”时期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思考
杜鸿林1,陈燕平2
(1.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2.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 300161)
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的确立,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的统摄下,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相关配套工作不断加强,由此可以做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政府采购科学发展关键期的判断。在这一期间,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瓶颈主要有:相关理论准备不足,法理支撑不够有力,政府部门预算存在缺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不尽合理,政府采购工作自身尚存诸多不适应等。“十二五”期间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需在两大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形成一整套完备科学高效的法律、制度、机制、运行体系;大力强化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需求的机构主体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五”;政府采购;发展瓶颈;科学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间,政府采购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事物。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事业始于1995年,1999年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采购在我国全面推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从此,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纵观我国政府采购十几年的发展,可谓成绩很大,问题不少,逐渐成为各界人士关注审视评判的一个热点。进入“十二五”之初,政府采购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2011年和2012年的“两会”上,政府采购更是成为热门议题之一,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还是部分两会代表的提案,对政府采购均有论及,尤其是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的披露①,再度引发了人们的高度警觉和相当程度的担忧。据此,本文将对政府采购在“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走向予以阐述并提出若干建言。
(一)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的确立,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同样要贯彻于政府采购领域: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网络建设。2011-2012年,我国财政重点投入在“三农”、教育、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及欠发达地区等领域,政府采购均已涉足其中。政府采购制度从社会公共事业扩展延伸至“三农”、民生领域,政府采购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政府绿色采购、民生采购、节能采购和可持续采购运行机制加速推进。
将“十二五”的主题确立为科学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意义重大,对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同样具有统揽作用。坚持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必定是科学的发展,坚持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必定是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坚持促进政府采购整体功能的最大化最优化,这将体现在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家科技进步和创新、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主要方面和关键领域。科学发展这一主题规定了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走向和所要达到的高度。
(二)在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的统摄下,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相关配套工作不断加强
按照科学发展这一总主题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自身科学发展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配套工程”的主要任务已经确定。就政府采购自身而言,要牢固树立绿色采购的理念,低碳发展的理念,通过制定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等措施,加快实现绿色采购步伐,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导向作用。要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指导方针,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事业人才团队建设,重点提高这一团队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制度体系。诸如此类的任务,是对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精细化,这一精细化是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
政府采购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国家整体科学发展的一个有机部分,“十二五”的许多重大举措为政府采购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政策、措施、舆论等方面的“配套”。诸如:实现全面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加强预算透明度,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情。特别是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逐步增加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建立与规划任务相匹配的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形成机制。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强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评价考核,强化对结构优化、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加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守法、敬业诚信和勤俭节约,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行为和行为规范。加快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并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等。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矿产权拍卖等经济活动”②。党和政府从战略层面提出了诸如上述的政策和举措,为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发展奠定了强大的制度保障、政策支撑和精神动力。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阐明的是国家战略图景和政府工作重点,为2011-20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精心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制定一个好的规划不容易,把好的规划落实好更不容易。就政府采购事业而言,“十二五”期间实现我国政府采购科学发展还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
(一)关于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理论准备相对不足,法理支撑尚待加强
通过回溯政府采购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史,我们不难认识到,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理论准备不足,理论研究跟进不够。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事物,其运行的内在规律并未充分展现,人们对其认识还大致停留在感性阶段。由于对政府采购这一事物的认识有限,致使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法和法规之间或是相互抵触,或是与实然状态南辕北辙。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民盟中央向政协十一届四次全会提交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法》的提案,该提案开门见山地指出:《政府采购法》自身存在的矛盾与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③。鉴于《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许多交叉而又不统一之处,引发了诸多问题,影响了统一的采购法律秩序建立。故此,在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有的委员提交了《关于制定统一完善的政府采购法维护采购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提案④。《政府采购法》自身也存有不完备之处,其中有概念界定问题,也有合法保护民族工业的重点措施没有明确的问题等,给实际操作部门带来很多困难。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部基本法,无法与实施细则有机结合,使得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尽完整,带来的问题自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尽完善。例如政府采购关于自主创新的主要制度已经建立,但由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备和可依据规章的缺失,使得政府采购在支持自主创新时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当前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出台,各地方自行出台的目录以及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形成了倾向于扶持本地企业的地方垄断;二是多数地区根本没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三是国家出台的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统一标准缺乏可依性,势必导致管理的混乱,由于地区、部门的垄断,势必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由此,从企业、政府层面,如何提高其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作用和对策;从制度层面,如何解决好执行与运行的问题;从政府采购层面,如何合理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在市场有序的状态下促进自主创新;从社会整体层面,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环境等一系列重大课题,均需要深度思考。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初步建立,但其随着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健全完善似然任重道远。政府采购的科学发展需要完善制度,而当前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会对政府采购科学发展产生相当大的负作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补正完善需要时日,政府采购步入法律所建构的科学轨道目标需要时日,对此要有足够的耐心,又不可掉以轻心,要尽快使之完善起来。
(二)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缺失对政府采购实现科学发展影响巨大
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基础配套工作,主要包括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打造职业化采购队伍等。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⑤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以财政预算为前提,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这一流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部门预算。
我国的《预算法》颁布于1994年,早于《招标投标法》10年,早于《政府采购法》17年,两部后制定的法律尚存在缺憾,我国的《预算法》愈发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却又未得修订。由于预算编制方式依然传统而粗放,加之政府采购在各地区、各部门发展的不平衡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不相适应,缺乏审核机制,有些地区的政府采购预算出于应付而形同虚设,更谈不上细化编制到具体的采购项目,进而导致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不高、客观性不强。加之政府采购计划的高频度调整,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政府采购的盲目性,影响政府采购规模优势的发挥。此外,政府采购的不平衡发展还表现在会计核算方法和国库制度的改革成效方面,有些地区依然沿用着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些地区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单一账户”管理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还没有完全真正有效地落实,这无疑直接影响到采购效率、影响到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的要求相比照,现有的《预算法》乃至《预算法》的实施过程缺乏的是“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的充分彰显。国家财政预算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亿万纳税人)的知情权为本,以尊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权为本。当每年三月召开人大会议时,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已实现实施了一个季度。在人大代表之中,官员和相关利益者占了一定的份额,大多数人大代表不具备相应足够的财政知识,人大内外又没有专业的预算咨询机构,这样,向人大代表提交审议的预算报告有这样那样的毛病,照例会被高票通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各级政府预算中用于购买公车的费用逐年大幅上升,已成了众目所瞩,可这样的预算年年报年年过,令纳税人花了大量不明不白的冤枉钱,引起了国人的强烈不满。2011年北京首次公布公车数量。公允地说,这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迈出了可贵的一大步。然而,公众对62026辆公车的数量大感疑惑,公车之痛公车之怨再次激起舆论之波。公车几乎都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而购买的,其中也不乏动用预算外资金但同样是纳税人的钱而购买的。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共性体现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公共性的实现。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内部的行政控制,而不由人大这样的立法机构对政府行政预算予以有效监督,如果仅仅以统计资料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财政预算信息,而没有设立相应的标准和确保纳税人知情权、评审权乃至决定权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切实保证政府财政预算的公共性和人民性。要解决政府财政预算公正公开的问题,使之高度符合公共性、人民性并非易事,这需要在整体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中切实秉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坚决铲除任何可能产生既得利益集团或既得利益群体的制度源和滋生的土壤。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尚待进一步合理化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体地位还不明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里,只是将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和权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模式各异,形式不一,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带来阻力。尽管一些采购人所委托采购的事项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但从根本上讲,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一些关键性事项,集中采购机构是没有决定权的。另外,在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利也不明确,特别是代理实施集中采购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上地位的不明确以及操作过程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使得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显得势单力薄。从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和隶属关系来看,大致分属于9个不同的行政部门。除隶属于财政部门外,有的隶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有的隶属省级机械设备成套局,有的隶属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有的隶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商务部门,有的隶属国资委,有的不隶属任何部门,属于企业性质,有的分出财政部门、又由财政部门代管。从机构性质上看,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四大类。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政府采购中心由于脱胎于财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的某个机构,其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中存在“衙门化”现象,这与我国“十二五”期间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有所不符。作为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中心在现实中时常陷入尴尬境地,一面要非营利,一面又要自负盈亏;一面讲公益服务,一面又要有偿。事实证明,政府采购中心如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作为定会大打折扣。如果因为政府采购中心具有营利性,就将之转为企业,这显然是不明智的。中国如此之大,各地差异如此之大,似乎都不宜将政府采购机构设定成为同一模式。选择是有的,或是继续强化政府采购中心的行政职能,将其留在或转为政府行政机关,或是继续强化政府采购中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将其设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并未指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排在政府行政系列之外,而“非营利”又与现状大相径庭。挂着“政府采购”的牌子,又由一群非公务员身份或与公务员身份毫无关系的人去从事政府采购,这显然是一件难事。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编制、职能,赋予其应有的权力和利益,已经成为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发展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四)政府采购工作自身尚存在诸多不适应
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是一门科学,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科学技术等多学科多领域,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极高。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事政府采购事业的主干力量,这支队伍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地交学费,不断地有所得。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支队伍在认知水平、政策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尚不足以适应“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
政府采购办公室机构人员与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机构级别与法定职责不尽匹配、监管环境与监管职责不尽协调、预算支出部门的过于强势等不利因素,使其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对采购中心的事务性工作的管理上,而忽视了监管范围的全面性。工作人员的变迁影响了采购办公室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特别是掌握政府采购管理行业政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链条屡遭打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在机构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缺乏环节过程的操作标准,缺乏环节间的相互制衡,部分代理机构长官意志影响依然颇大,谋取私利时有发生,照顾人情关系几乎至今还是一种常态的怪象。在“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着许多预料之中和预料之外的两难选择或多难选择。比如,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是大势所趋,而国内相关准备不足,我国企业竞争力整体偏弱,特别是国有企业将面临巨大竞争压力,加之对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不甚知晓,我国进入其他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能力不足,一旦国内保护国货的政策受到一定强度的限制后,不少企业原有的市场份额将很难保全。《政府采购法》第十章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国货优先,这两者大有相悖之处,要妥善处理绝非易事,因为连何为国货都不能说是清楚的。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国货的界定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这其中的“一定比例”究竟是多少,在什么幅度之内均没有明细,这必会引发操作层面的困难。在“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机构能否智慧地贯彻“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能否在两难和多难选择中做到既不背原则又不失兼得,这的确是个严峻考验。
“十二五”时期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子系统众多,具有极高的统筹性,需要极高的执行力。本文仅从两大维度阐释笔者的见解。
(一)大力强化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律建设、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形成合理高效的机制
鉴于政府采购与财政有着相当紧密的关联度,因此财政立法必须跟进,视情予以立改废。特别是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已严重不适应我国财政发展的状况和政府采购发展的需求,亟待尽快修改完善。政府行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立法,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多方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要充分发挥立法机构的重要作用,在人大内增设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在每年召开的人大会议中,适当增加非官员身份的,懂财政预算的人士为代表。
近一个时期亟须在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着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⑥。在我国现有行政体制下,政府财政部门在推动实际政府采购科学发展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十二五”期间,政府财政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政府采购工作,要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与财政其他各项工作发展存有的差异,将会影响到财政整体工作的进步。因此,政府部门要着力转变不适合、不符合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突出主、客观问题,着力解决政府采购办公室和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政府财政部门内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政府采购科学发展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保障机制,推进财政部门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各项工作公平发展。基于当前的现状,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方面,更要给力于政府采购部门,打破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方面难操作、在政府采购标准方面难控制、在全面实施采购项目方面难管理、在实现政策功能采购方面难落实、在维护采购各方权益方面难协调等工作障碍,持续不断地提升发展能力。同时,本着应采尽采的原则,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做到长安排短打算相结合,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初甚至更早一点适时发布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供各级政府采购部门早得知、早领会、早部署。财政部在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中提出,2012年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购置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采购计划,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要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这赢得了业内外人士的好评⑦。
(二)大力强化适应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体建设
在十余年的工作实践中,政府采购机构摸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诸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奉行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力而为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注重技术更新,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立足服务,协调多方,积极打造和谐采购的局面;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觉强化政府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实现阳光采购;把政府采购的评价权交给客户和社会公众;大力加强政府采购机构文化建设,树立并践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职业操守。在“十二五”期间坚持这些有益有效的经验做法是有必要的,但绝不可满足于此。
笔者对“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工作规划框架表述如下:
——制定一个好的指导思想。所谓好的指导思想,即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既要与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精神相通,又要凸显政府采购事业的特性。
——制定一套好的工作目标。所谓好的工作目标,即包括政府采购工作必须达到的约束性目标,又包括其指导性目标;所设目标既有相当高的强度和难度,又能蹦一蹦够得着;既有量的标准,又有质的规定;既顾及全面,又突出重点。
——明确一套好的实际举措。所谓好的实际举措,即指具有强大约束力的工作任务,是精细化的,有着明晰的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一套实际举措既重点突出,又相互联合,构成近期和中期政府采购操作层面的整体图。
“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任务主要有:1.充分发挥学习的引领作用,坚持学习的常态化、制度化、内生化,全力打造学习型政府采购机构;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一线工作实际,着力将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为政府采购机构的具体规范;3.进一步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懈提高机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4.勇于走出国门试水闯荡,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水平;5.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事业共同体建设,在机构内,积极推进强心健体工程建设,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求新、特别能战斗的人才队伍,走出机构,积极加强包括采购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在内的政府采购事业共同体的建构;6.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机构工作绩效的评估体系,这一评估体系应以量化标准为主要特征,以体制外的公众判断为主体,以绿色采购、阳光采购、可持续采购等为价值导向。
注释:
①概括起来,近来各地陆续曝光的政府采购乱象,一是高价中投;二是违规采购屡禁不止(国家审计署2012年3月19日公布,京沪高铁个别物资采购未按规定招标或招标评标不规范,涉及金额高达8.49亿元);三是采购过程不透明。参见新华社北京2012年3月11日专电和2012年3月19日电。
②温家宝2012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见《人民日报》2012年3月16日第2版。
③参见民盟中央《完善〈政府采购法〉》,见《人民日报》2011年3月16日第20版。
④新华社北京2012年3月11日专电。
⑤新华社北京2012年3月6日专电。
⑥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人民日报》2011年3月20日第2版。
⑦新华社北京2011年3月11日专电。
[1]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2-03-16.
[2]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刘小川,唐东会.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海涛.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法]让-雅克拉丰,等.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M].石磊,王永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陈燕平.政府采购质量体系的探索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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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
A
1008-7168(2012)03-0101-06
2012-04-05
1.杜鸿林(1951-),男,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陈燕平(1966-),女,天津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