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拍卖的执行难题

2012-09-06 16:32杨正莲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金国大连市债权

杨正莲

3月13日,大连商人李永夫的脸上布满愁云。

15个月前,李永夫作为债权人被卷入当地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案,当法院裁决以拍卖抵押物(土地)方式还款给他时,由于土地被第三方企业看中,执行被中断了。

此间,为了中止这场拍卖,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发公函要求法院中止拍卖,大连市政法委也召开协调会要求此案暂停执行,并“由市政府牵头、法院做配合,做买受人(金国平)工作,让其退出”。

第三方企业是谁?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巨款收购银行“呆死账”

“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欠多少钱,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写得很清楚。”2月29日,回想起2008年底竞拍债权时的情形,李永夫仍然觉得这个在法院判决书上非常清晰的债权,应该是没有风险的买卖。

李永夫是大连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这家名为新誉公司的投资公司,在2008年收购了一个账面本金为6869.9万元的债权包,本息合计12863.57万元。其中,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债务本金高达3400万元,本息合计7443.8万元,是这个债权包里价值最大且有房地产抵押的一个。李永夫看重的,就是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这个呆死账。

大连市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公司”)是一家国企,2000年12月7日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借款3410万元,期限9个月。为了取得贷款,金属公司将下属子公司,大连宏业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宏业公司”) 名下近10万平方米的土地和仓库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由宏业公司为这笔借款做连带担保。2000年12月7日,宏业公司与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连带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借款到期时,金属公司仅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400万元及全部利息。2004年6月7日,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

多次催讨未果,信达公司将金属公司和宏业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7月19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金属公司10日内归还欠款本息,宏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判决并未按时执行。2008年,信达公司决定将上述债权进行公开拍卖。当年11月20日,大连新誉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拍,以4500万的价格受让了这个债权。随后两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次年6月1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

2009年7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上述债权的原强制执行申请人由信达公司变更为新誉公司。新誉公司成为对金属公司和宏业公司的到期银行债权的唯一债权人。

彼时,花4500万买来6869.9万元的债权包,李永夫认为,自己起码有两个选择。“对方要么还钱,要么拍卖抵押物。”怎么算,李永夫都认为这应该是一笔相当划算的买卖。但就是这笔看上去板上钉钉的生意,日后却给李永夫惹来无尽的麻烦。

被阻挠的司法拍卖

成为唯一债权人之后,新誉公司发现,金属公司已经于2007年废业。在讨债难以进行的情况下,新誉公司向大连中级法院申请,要对宏业公司的抵押物进行拍卖。

拍卖请求得到大連市中院的支持,并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2009年9月23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委托一家房产土地鉴定评估机构对宏业公司抵押给交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9915.76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掌握的材料显示,大连市中院在2009年12月裁定,为方便案件执行,由其下级法院、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前述2007年中院所判决的“金属公司归还欠款本息,宏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4月7日,沙河口区法院执行局下达裁定,将拍卖上述抵押土地及房产。

然而,沙河口区法院做出的这个拍卖裁定,却遭到了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的反对。《中国新闻周刊》掌握的材料显示,2010年11月19日,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致函大连市中级法院:“再次紧急建议贵院暂缓强制拍卖大连宏业物资储运公司房地产”,声称,“近日,该企业领导多次找我委反映企业情况,要求我委与法院沟通。目前该企业职工严重动荡,情绪激昂,矛盾极易激化,事态大有扩大之势,有可能造成大型群访事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2012年3月1日下午,《中国新闻周刊》就致函法院一事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主任张跃良求证,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回答。3月2日上午,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党委办公室主管宣传的副主任孙荣桓亦在电话中拒绝了采访要求。

不过,《中国新闻周刊》掌握的多份材料显示,发出2010年11月19日这封公函之前,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的前身,原大连市商业局也曾多次出面找法院“协调”此案。其中,2008年4月21日,大连市商业局致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2007年下达的归还本息的判决,理由是“为妥善解决历史上形成的债务,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承诺“将积极督促两被告企业尽快与原告达成还债方案,争取早日偿还债务”。

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商业局再次致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资产可能引起职工队伍的不稳定,有可能造成大型群访事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为由,请求“对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二执行人大连宏业物资储运公司的资产不予实施拍卖”,同时承诺“积极督促两被执行人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债方案,争取早日偿还债务”。

然而,大连市商业局一再承诺的“尽快达成还债方案,争取早日偿还债务”,却迟迟没有结果。为了尽快处理此案,大连市中级法院和沙河口区法院分别召集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新誉公司负责人李永夫协调商讨解决方案,双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不仅如此,大连市政法委也介入此事。当地司法系统一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抵押物拍卖前,政法委曾经准备召开协调会,但是意见不统一,法院认为必须执行,“协调会没开成,结果就给拍卖了”。

2010年11月29日,拍卖如期举行,9900万元的底价,最终创下1.6亿元的成交高价,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下了宏业公司所有的抵押土地及房产。

“这不是挺好的嘛,欠我的钱给我就好了,剩下的还给企业。”李永夫很高兴,他认为这足以满足各方需求达到共赢了。当年12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原先3400万元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费用已累计达到1.2亿元。

12月8日,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6亿元给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至此,依法拍卖宏业公司抵押物的司法执行程序基本完成,仅剩下法院裁定确认成交、划转执行款一亿两千余万元给新誉公司两道手续未办。

拍卖款被“退”了回去

最后的节骨眼上,却再次卡了壳。

“按说法院应该在拍卖成交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拍卖的标的物转到我名下,给我下裁决书、过户。”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国平说,自己按时交了钱,却迟迟拿不到裁决书。3月1日晚,金国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来沙河口法院要给我们下裁定,通知我去拿,结果突然又说,上面要求先不要下这个裁定。”

一直等着拿钱的李永夫也感到十分意外,他开始一遍遍地往沙河口区法院跑。“从执行局长找到院长,去了无数次,开始是每周一次,后来是半月一次,法院的门槛都踏破了,还写了好几次报告,强烈要求立即给我们执行款。”李永夫说:“他们就是说,我们说了不算。”

3月2日上午,《中国新闻周刊》向沙河口区法院联系采访,政治处郑姓主任答应向院长请示,此后再也没能联系上。此后《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沙河口区法院院长曲云杰、该院执行局局长于暐,均无人接听电话,短信亦没有回复。

金国平更着急,交了1.6亿元,却什么都没拿到。他曾多次找过沙河口区法院和市法院,甚至找过市领导,但迟迟没有结果。

“大连市政法委书记组织了三次会议,承认这个案件在买卖关系上合法。”金国平说,政府和法院也在积极地努力协调这个事情,“政府写了协调书给我,说先把钱退给我,然后等通知,如果协调可以下裁定后,再将钱交过去。”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16日下午,在大连市政法委书记主持下,有主管副市长、法院和服务业委员会等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决定,由市政府牵头、法院做配合,做买受人(金国平)工作,让其退出;市政府给法院一个函,说明因涉及社会稳定问题,此案暂停执行。

“我提出政府要赔5000多万的利息,如果赔不了,那就给我这块地。”金国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这1.6亿元的13个月利息,政府表示给不了,“请求我理解,说给我其他的优惠政策,比如企业的工业用地等。”在大连尚有多处投资的金国平,最终接受退款,但提出“钱可以先退回来,但是我们不放弃这块土地,法律程序不收回”。

2011年12月23日,沙河口法院将1.6亿元执行款退还给大连北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时,距离拍卖成交已经一年有余。

阻力重重的背后

李永夫眼看到手的执行款,突然就没了,并且摊上了一场官司。

2011年9月22日,李永夫收到一份来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早在两个月前,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和宏业公司共同提起诉讼,声称大商集团作为持有原告宏业公司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依法享有对宏业公司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新誉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一波三折的拍卖,突然多出来一个大商集团,而且还是“作为持有原告宏业公司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这让李永夫大吃一惊。

对于这种关系,大商集团出示的证据是,大连市商业局2002年9月9日所作《关于大连宏业物资储运公司加入大连商场集团公司的批复》,其中表示“同意通过国有资产划拨方式,将大连宏业物资储运公司成建制并入大连商场集团公司,为大连商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份文件同时要求,“大连商场集团公司和宏业物资储运公司应抓紧做好资产清查和相关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待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产权划拨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年,《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大连宏业物资储运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最后一次变更发生在2001年5月21日,其中尚无关于大商集团的任何信息。在《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成员登记一览表》以及《关于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拟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元正评报【2009】字第062号)中,也没有能够体现大商集团与大连宏业储运公司隶属关系的材料。

新誉公司代理律师梁剑兵據此认为,大商集团与宏业公司之间在法律层面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2012年2月7日,此案首次开庭,梁剑兵在答辩中申明了自己的这些观点,最终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3月2日上午,《中国新闻周刊》就此联系大商集团负责法务工作的陈声雷,对方拒绝接受采访。《中国新闻周刊》致电曾任宏业公司副经理的迟庆明,对方亦以“情况不了解”为由婉拒了采访。

根据公开资料,大商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零售业集团之一,截至2011年11月其销售额突破1000亿元,是辽宁省首个千亿规模的本土企业,同时也是中国百货行业中第一个千亿级企业。一个零售业巨头,为何会对城市郊区的一块土地如此感兴趣?

“那块地,大商想弄个大型超市。”一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大商集团突然强势介入的真正原因是宏业公司所在的区位开始显示出空前的升值潜力,而此前他们在司法拍卖阶段遇到的种种阻力也都与此有关。此外,2009年大商集团改制时,政府承诺只要大商出4950万就保证帮忙解决这块土地的债务关系,“多退少不补”。

采访中,《中国新闻周刊》曾先后向大连市商业服务委、法院、大商集团以及宏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求证上述细节,均遭到拒绝。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宏业公司被抵押的两处地产总计约10万平方米,均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曾因地处偏僻并不被看好,仅作为仓库集聚地集中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仓库。然而,随着大连市中心向北移动,这里将建起新火车站和中央商务区。宏业公司所在地,距离正在兴建的哈大高铁终点站,仅约3公里左右,现在被用做轮胎批发市场和石材市场,周边遍布二手车市场、机电批发市场、灯饰批发市场和建材市场等。

李永夫声称,他当初从信达公司购买债权时,就是冲着这两块土地而来。进入司法拍卖阶段后,他甚至希望不要有人来参与竞拍。在2010年11月29日的拍卖中,李永夫也参与竞价了,喊到1.2亿元的高价时没敢再继续。然而,比李永夫更年轻的金国平在与其他几家的竞价中,最终加价到1.6亿元。

志在必得的金国平,原打算在这里建造商业综合体。“目前这计划都被打乱了。”金国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一次次要求法院下达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的过程中,他甚至被告知,“如果这个地卖了,大商集团有疑问,会有上访的。”

阻力之下,李永夫和金国平两家都只好等待最后的结果。李永夫甚至试图就执行款消失一事申请司法赔偿,但是法院收到他们的申请后拒绝开具收据等凭证,这种程序上的阻力让李永夫无可奈何。他甚至表态,愿意以7000万元左右进行调解:“7000万,我答应人家还不一定答应啊,很渺茫。”

(见习记者张郡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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