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晶/文
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社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它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有享受收入补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期,现代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十多年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民主,先后发表了包括《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等相关政策条文,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机关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里程碑”,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这些内容关系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更好地维护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保险法》为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为其解决了参保人员缴费接续转移困难等问题。然而,《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之后,许多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法是一个针对全国十三亿人口的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还属于框架性,内容比较原则化,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等。而这些有待完善的条例与民营中小企业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在生产加工企业中许多小型企业因工作环境设备简陋、管理不善、安全制度缺失,常常引发事故,给员工造成无法挽回的生理缺陷以及精神创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常常私了,从而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可以处以欠缴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然而,社会保险法对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只是简单提到“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因此,工作执行相互交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部分地方的税收和社会保险部门争夺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管理权,各部门职责分配不清,出现交叉管理现象,一旦管理过程出现问题,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也使《社会保险法》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在缺乏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情况下,许多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管理系统不规范,不断逃避应履行的义务,不为本企业员工上缴社会保险。民营中小企业经营具有灵活性、多变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很难把握其最新动态,无法确认其是否已经按相关法律规范及时参与并执行社会保险制度。
与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相比,许多民营中小企业,起步水平不高,投资盲目性大,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实问题,使其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方面,资金使用本就捉襟见肘,对于强大的员工社会保险税费来说,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选择逃避义务。同时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工资成本,想方设法逃避税负,例如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协议,或者加长员工试用期,而试用期内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降低企业员工参保率,变相逃避社会保险义务。此外,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迫于压力不得不参保,但是瞒报、虚报员工人数,有选择性地为部分员工办理参保工作,逃避企业参保责任。
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员工素质较低,缺乏社会保险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之不深,没有意识到参保的重要作用,法律意识淡薄,参保意识不强。
一方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民营中小企业员工,因为本身工资已经很低,为了正常维持目前基本的生活,无力再留出部分资金缴纳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员工构成复杂,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一部分是来自城镇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强,例如农民工常常在农忙时需要回家务农。员工结构复杂、流动性大的特点,降低了其参保积极性。许多员工本身对社会保险的技术操作程序不了解,认为参保是可有可无的,怀疑社会保险的未来预期,与其进行复杂的社会保险转换操作,不如不参保更简单。
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是它仍然是一部框架性、统领性的法律,原则性条款较多,授权多,可操作性不强,这样不仅加大了相关部门的执法难度,也降低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把原有社会保险条例统一修订之后,社会需要更加具体有效、成熟的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与之衔接,使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有抵触情绪,不参保、不缴费、恶意欠费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加大社会保险的执法监督力度尤为重要。
首先,法律的实施,必定需要一支态度端正严谨、严明的执法队伍,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有效和执法的公正严明。因此各地应尽快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培养,为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定期抽查部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开通群众举报热线,对于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群众有权利举报其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引起很多人关注,但覆盖范围有限,尤其民营中小企业急需提高关注度。
第一,各地区、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保险法,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尤其欠发达地区可以把《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规送到企业中,增强其法律意识,强化其责任意识,真正让企业认识到为本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第二,进一步向人民群众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员工普及《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知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意识到参保对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进而调动其主动参保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
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曾于2008年底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且在2009年,国务院决定将此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其资金压力。2010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应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然而《社会保险法》条文中关于政府补贴标准并没有明确说明,补贴基金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共同分担没有具体说明。
目前,对于民营中小企业,部分困难企业仍然面临巨大的税费支出困难。为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税费困难,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这部分困难企业的长期社会保险基金补贴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社会保险基金补贴,并且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