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为何容易激起民愤

2012-08-30 17:17舒炜
廉政瞭望 2012年6期
关键词:贪官贪腐腐败

舒炜

俗话说,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明朝正德五年的秋天,也就是1510年,北京城出了件大事,巨贪刘瑾将被凌迟!行刑那天,万人空巷,北京城内老幼争相一睹刘瑾死状,事后,不少人还争着将刘瑾的一片片肉拿回家“食之解恨”。

2008年9月19日,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这条消息于当天傍晚时分逐渐传开,郴州人开始了全城狂欢,人流、车流堵塞了街道,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庆贺曾锦春落马”。

曾锦春的贪腐罪恶比之刘瑾,级别和危害都不同,但民众对贪官的愤恨从来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弱。贪官的最终下场,正是全民围观其被惩的高潮,人们也一直钟爱这种高潮。

于是,真要揪出了贪官,人们往往会矛头一致,对其口诛笔伐之后,更寄望在他身上留下几个枪眼,即使用注射死刑也被会被人批评是“让贪官享受了‘特权”。

一部仇贪史

如果说,中国的贪官非要寻一个“开山鼻祖”来供奉的话,那么,春秋时期晋国大夫羊舌鲋就是当之无愧的祖师爷了。

羊舌鲋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见诸文字记载的大贪官。他在任职期间,“渎货无餍”、“邀宠窃官”、“卖法纵贪”,成了第一个被以“墨”罪论处、杀头示众的人。上下千年,民间对贪墨者无不是恨得牙痒痒,总是希望能除之而后快,让其“以死谢罪”。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认为,古代政府往往对贪官污吏保持法律上的高压,维持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威和政权的正当性,以慰民意,安民心。

因此,历代王朝对官吏犯罪法律的惩罚是重于常人的,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在脸上剌字并服苦刑。不少封建帝王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大多不赦贪官。

在中华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几乎占全律的一半,由此可见唐朝统洽者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重视程度。惩治官吏职务犯罪与唐代的兴衰息息相关,唐前期严于治吏,带来了盛世和繁荣,伴随着后期法纪废弛的,则是吏治的败坏,最终积累、爆发为一场充斥着赤裸裸杀贪情结的黄巢起义。

可以说,唐朝的经验几乎适用于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后继者则小心翼翼的引以为鉴。出身乞丐的朱元璋深谙民间疾苦与贪官之间的关系,他把贪官看作大敌,对其下了“剥皮实草”等死手,且一点不讲“特殊政策”,对跟随他多年的老臣照样不给面子。明朝甚至还动员社会力量,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却充满着强烈的个人爱恨情感。

可以说,古代社会对贪官的痛恨一直延续到了今天。西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就表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还常被死刑判决书所引用,后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渐入人心,就不怎么再用了,但有时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却仍保留。似乎贪官被判处死刑,并不是因为他的罪行极其严重,而是在于人民的愤怒。

“贪官必须被严惩,最好杀头”,似乎成为了普遍的社会心态。

受害者的愤怒

“罪恶流过了你的心涧,冲动是你的弱点,我看着那些无辜的小伙伴受到伤害,就想把你碎尸万段,你要真忍不住仇恨,你就去杀那些贪官。”

这句话出自2010年3月底,福建南平一名小学生给制造校园惨案的凶手郑民生写的一封信。

一个小小的孩子,居然有如此杀伤力的想法,着实让成人们震惊,小小孩子哪来这么严重的仇贪情绪。有评论指出,“这足见我们对贪官的仇恨,早已远远超过了对凶手郑民生的仇恨。即便是年幼的孩子,也梦想着要将其绳之以法,或将其痛打!”

理智一派则认为,连无邪的童真世界里,都被贪官这个词汇肆意地布满了乌云,说明不少人作为贪官行为下的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有的遭受“权钱勾结”下的强拆,有的遭遇“萝卜招聘”的无奈,有的更是饱受贪官对伪劣食品、药品放任生产之害。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仍处在一个剧烈的变革期,许多事的发生、发展都让人惊愕和沮丧,这些变迁给民众带来了太多疼痛,需要寻找发泄的对象,贪官则成为最佳人选。

反腐专家任建明表示,新中国成立60多年,前30年官员的廉洁度是比较高的,但是后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部门比较严重,要保持前30年那样的低水平腐败,就需要全社会形成一种对腐败零容忍的文化价值观。

据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日前透露,最近30年,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受处分,去年一年则有4843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受到处分。老百姓虽认可国家反腐败的诸多努力,但这离他们对反腐败的理想状态依然还有不少差距。有人办过民间反腐网站,也有人不惜实名举报,而山东平度60多岁的普通农妇张秀芳,更是在自家院中立起了“贪官碑”。

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体会议公报在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时,就指出了“三个并存”。即反腐倡廉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

与此对应的是,大面积贪腐现象层出不穷。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研究认为,落马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期权化交易越来越隐蔽,“冷衙门”腐败有所抬头等都是贪腐现象大面積扩散的表现形式。

首钢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丛义认为,从一些落马高官来看,他们权位越高,谋私就越“方便”,腐败链条也更长,“缓冲”地带就越宽。他们还普遍抱有“少也是贪,多也是贪”,反正也是上了“贼船”的思想。北京大学教授李成言则进一步指出,这种意识蔓延开来,可能在一些地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并成为腐败领域里重要的生长点,“生长”出来大批贪官。比如在韩桂芝腐败案一下涉及到几百人,显然是有“贪腐文化”作为支撑,如果没有支撑不会有这么大的规模。

更可怕的是,“贪腐文化”除了“批量制造”贪官本身,更让人担心的是影响普通人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形成一种“我要办成这件事,我一定要用多少钱才能够能把它拿过来”的潜规则。

恶性贪腐挑战公众容忍度

程枫(化名)是一名有着30多年纪检工作经验的老干部,在办案过程中,接触过不少贪官,他直言,“随着反腐败力度增大,照理说贪官也应该越来越‘谨慎,但有些贪官的恶性行为,却是无法无天,令人发指!”

程枫表示,从过去的一些案件来看,贪腐手段的恶劣程度,和个人的素质、品行有很大关系。一部分贪官飞扬跋扈、骄横霸道、唯我独尊,他们凭其爱好办事情,对持有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容不得其它“杂音”。原河南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就是这样的一个跋扈贪官。在卢氏县,杜保乾每到一地,都是前呼后捅,他的活动都会被县电视台记者录入镜头,返回台里,中断正常播出,打出“重要新闻”字样。

信仰的缺失,让贪官的恶劣行径不仅冲击着法律底线,也冲击着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底线。据新华社报道,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贪污受贿案件中,贪官100%包养二奶。在海南省临高县原县领导吴光华的带动下,当地一些干部兴起包养“二奶”热,一度到了公开、半公开的地步,一些腐败干部公然带着“二奶”出入酒席和公众场所,甚至互相攀比炫耀。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养着一个“情妇团队”,他开创性地设置了“首席情妇”的头衔,并用其去管理这个“情妇团队”,贪官们的“色胆包天”令人震惊。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指出,贪官除了品质和行为上的恶劣,那些直接触及到公众利益的不法手段,更容易激起公愤。当下一些拆迁充斥着暴力和血泪,其中不乏贪官的身影。南京市检察院曾发布过一份调研报告,该市在2009年落马的贪官中,每4个人里就有一个是搞拆迁的。原湖南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甚至发明出一种“嘉禾拆迁模式”,最终事实证明,里面存在着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和徇私枉法。

贪官的疯狂行为,让老百姓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独揽药品注册大权,大肆受贿,“创造”出不少的“新药”和批文,让全国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人们一度不敢买药。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则称,“郑筱萸案危害性严重性无他案可比”。

人民论坛杂志曾发起过一个“未来10年10个最严峻挑战”调查。其中,占受访人数的82.3%的受访者认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是最严重的问题。在震惊全国的青岛聂磊涉黑案,检察机关查处的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达到30多名,其中包括两名公安局局长。专家认为,黑恶势力与一些领导干部的“共生共存”,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更大,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也更大。

程枫还指出,有一类被查处的贪官很有“心计”,在人事调整时,会瞄准一两个刚查出过贪污腐败分子的单位,主动要求到这种单位担任一把手,因为有一种观点是“刚查过的地方,不会再查”,他过去以后就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掩人耳目,大搞腐败。在一些建设部门,他们则会经常找机会下工地“检查”工程项目,稍不“如意”,就会为了“工程质量”要求返工。对方为了节省资金和时间,往往用钱财开道,此时贪官们则不顾工程质量好坏,盖上过关的大印。之前上海在建楼盘垮塌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后果被查出该项目有政府官员参股。

社会学家认为,当公众的容忍度底线受到挑战时,他们会基于日常经验的积累,对官员从不信任转向怀疑,从仇贪官发展到了仇官。网络上大家用激烈或讽刺的语言表达着对贪腐现象的不满,其实也是对自身现状不满的一种投射。但有的人却是既沽名钓誉又色厉内荏,他们恨贪官并非恨贪官造成的社会危害,而是恨“贪官不是我爸爸”。人们讥讽不正之风,自己卻生怕办事少了关系。

广州某小学一个6岁学生说今后她想“做贪官,因为贪官有很多东西”。一年级小学生的“理想”折射出了现实世界中“公开的秘密”,有评论认为“小孩说出了老百姓的心里话,其实每个人都想当官,并用那点权力来自肥”。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则说:“在我看来,民众并不‘仇富,他们反对的是‘不仁;民众也不‘仇官,他们反对的是‘不正。”而解决民众的仇官情绪,势必要减少贪官对政府公信力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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