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土所的教训——陈某受贿案剖析

2012-08-29 09:27
资源导刊 2012年8期
关键词:北流市梁某建房

2009年9月,广西北流市隆盛国土所工作人员陈某因犯贪污罪,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4月15日,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对陈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

陈某,现年36岁,1998年进入国土系统,一直在乡镇国土所工作。期间参加广西区委党校的函授培训取得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之初,陈某能认真钻研业务,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积极肯干,深受单位领导的信任和赏识,先后负责执法监察、土地登记、财务等工作。陈某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妻子在旅行社工作,漂亮贤惠,女儿聪明可爱,家庭虽然收入一般,但也算是衣食无忧。陈某受社会上“拜金主义”及奢侈腐化不良思想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贪赃枉法,最终迷失方向,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一个基层国土工作人员沦落为阶下囚。

2000年至2009年1月,陈某在广西北流市六麻、新丰、隆盛等国土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六麻镇钟某等9户、新丰镇黄某等12户、隆盛镇蒙某等3户农户的占地建房罚款合计148750元,采取给农户开假发票、假证件和收条等手段,将农户交的建房罚没款除分给蒙某1500元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2005年2月退回苏某3150元,同年5月将梁某、曾某两户建房罚款11600元上缴财政,至今尚有132500元未退。

2006年8月11日,隆盛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梁某、工作人员党某及陈某等3人到隆盛镇陈智村,收到村党支书廖某转交农户罗某等5户房屋办证款共17150元。当日,以陈某户名将17150元存入隆盛信用社,并由梁某保管存折,陈某掌管存折密码。2006年8月29日,陈某擅自到隆盛信用社办理存折挂失手续,9月5日领取补发的存折,先后从存折取出17150元办证款纳入个人腰包。经国土所长梁某多次追讨,陈某于2007年7月30日将该款交还给梁某。梁某于2007年7月30日和2009年3月19日、4月20日,先后三次将农户的款上缴财政。

[警示与戒鉴]

陈某是一个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虽不是所长、主任,却有一定的权力,通过将罚款以不入账的方式占为己有,贪污数额巨大。陈某案件反映出不是领导干部就没有贪污腐败机会的观点存在的误区。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总认为自己手中没有领导职务,又远在边疆小镇,山高皇帝远,不容易引人注意,不捞白不捞,进而铤而走险,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截留部分罚款不上缴或者收取罚款后占为己有,最终沦为阶下囚,成为人民的罪人。

从客观方面来看,国土所的行政执法管理、财务管理、罚没款的执罚标准和收取程序存在严重的漏洞,特别是在对农民违法建房处罚方面缺乏科学的、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在对农户违法建房的处罚标准上弹性太大,自由裁量太宽。在对罚款的收取和管理上更是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该国土所工作人员竟然人人都可以收缴和保管钱物,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该上缴的不及时上缴,客观上为违法犯罪行为埋下了隐患。陈某正是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作案,大肆侵吞公款,甚至造假证、假批复来欺骗群众,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该案件的发生,凸显国土系统基层单位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国土资源系统最基层的单位,面向村镇,接触的人相对比较广泛,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如果基层工作人员自身不注意防范,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构筑思想教育、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综合的廉政防范体系非常重要。通过教育提高基层国土所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筑牢防腐“堤坝”;通过制定规范标准的办事流程,提高国土所人员的岗位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做到小问题得到重视,大问题得到查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不良苗头及时发现和制止,把警示教育、岗位风险防范、案件查处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原载《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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