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术良(云南省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7月30日,云南省兰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参加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李某从某地区运入兰坪县城农贸市场50只鸡,执法人员随即上前表明身份,要求其提供检疫证明,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检疫证明,遂请求相关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对现场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未附检疫证明的活鸡、车及货主进行了拍照与摄像。在对李某的询问中得知:该批鸡于2011年7月30日7时在某县装运,李某不知道需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出售,所以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货值共计1003元,车辆属李某所有。综上所述,执法人员认为该案中李某不凭检疫证明运输活鸡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有对货主李某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拍摄活鸡、车、车牌号、李某照片等证据材料认定。该案的当事人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认可,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辩:不知道运输、经营活鸡必须进行动物检疫申报,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经执法人员合议,认为减轻处罚理由不成立。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2张、摄像资料等为证。
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为李某非法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案成立,货主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三项、第44条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3款、78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003元的10%处罚,即罚款100元整;对该批鸡进行补检。
当事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终结。
1.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就本案来讲,当事人在运输、经营活鸡整个过程中都没有申报检疫意识,等查获后才知道是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当然也有可能货主主观上就存在逃避检疫行为,但不管怎么说,加强宣传,让养殖户认识到开展到动物检疫重要性是很有必要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自觉主动申报检疫,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序开展。
2.经常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个别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业主为了自身利益,逃避检疫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动物检疫工作秩序,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能有力打击各种违反动物防疫行为,维护动物检疫工作秩序。
3.缺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使各种违反动物防疫的货主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本案的这批鸡属某县,途经兰坪县的箐门检查站,但由于国家治理“三乱”不允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县与县之间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装运后可以畅通无阻,到达目的地后一般畜主都是不会主动申报检疫的,逃避检疫案例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