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靓 黄汉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1995年1月1日,是国际贸易完成历史转折的时刻,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国际贸易进入新时代。
GATT时代虽然结束了,但它在结束之际为国际贸易进入新时代建立了一座历史丰碑,即在GATT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三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一是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将国际贸易置于WTO规则约束之中;二是取消一切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实现关税化;三是安排削减进口关税日程表,确立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
WTO时代虽然开始了,但它必须尽快完成GATT赋予的三项历史使命:一是按照《1994 GATT》的要求取消非关税壁垒措施,即取消以“进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为标志的数量限制措施;二是按照《1994GATT》的规定,将刚纳入WTO规则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全面推进工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三是按照《1994GATT》附件中的“关税削减义务表”的日程安排,督促WTO各成员进一步削减关税,直至向零关税过渡。
从实际情况来看,1995~2000年期间,发达国家成员对工业品关税削减幅度约40%,平均关税率从6.3%降到3.8%,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工业品关税也大幅度降低;所有成员18%的工业品关税约束为零,发展中国家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的价值从20%提高到44%。更为重要的是,为保护本国工农业设置的形形色色的非关税措施,都将在2005年内逐步取消,涉及几乎全部工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都得到解决。此外,2000年参加《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发达国家已实行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将少量产品延长实施期至2005年1月1日,全球92%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将实现自由贸易。
综上所述,阻碍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已全部取消,这标志着国际贸易已进入关税化时代。与此同时,2005年工业品关税已降到3%左右,其中信息技术产品已基本实现零关税。这意味国际贸易进入关税化时代的同时,后关税化时代已经开启。在关税化的基础上,由低关税率逐步过渡到零关税,这是后关税化时代的基本特征。这也标志着WTO解决了全部工农业产品市场准入问题和一个崭新的国际贸易时代的开始。
自1995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取消非关税措施实现关税化的过程中,以及不断地降低进口关税并向零关税过渡,从而开启后关税化时代的进程中,国际市场发生了许多令出口商防不胜防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突出表现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诸多方面。其中,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出口贸易形成的阻力最大。
没有进口配额的限制,也没有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制约,只有不足3%的进口关税,进口国凭什么或用什么措施防止进口产品对本国刚刚成长的或正处于调整中的产业,以及竞争力较弱的同类产品的冲击呢?因此,在这种状况下,进口国必然借助WT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中对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而采取救济措施的规则,变相地把这些救济措施演变成最为严厉的阻止进口产品的复合型贸易壁垒,并使进口产品的出口商损失惨重,甚至迫使他们退出市场竞争。这是因为,无论是采取反倾销措施,还是实施反补贴措施,或是实行保障措施,都会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加征关税,使出口商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二是采取数量限制或迫使出口商自动限制出口;三是取消相关优惠待遇,使出口商深陷歧视性待遇之中。由此可见,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都是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的双重回归,而且使出口商丧失普惠待遇,这就是在后关税化时代兴起的复合型贸易壁垒。
必须指出,《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是1979年GATT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由于GATT不能很好地监督《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执行或调解纠纷,再加上GATT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削减关税,所以反倾销和反补贴成了进口国的“自主行为”,甚至被人们所忽视。更为重要的是,当时保护本国产业的主要手段不是关税,也不是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而是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当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以后,反倾销和反补贴就成为保护进口国产业的主要手段。正因如此,GATT乌拉圭回合(1986~1993年)多边贸易谈判在决定取消以“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为标志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同时,重新修改和完善了《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旨在将其作为保护进口国产业不受损害或威胁的救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就把《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作为保护进口国产业的重要规则[1]。
无论是反倾销,还是反补贴,都是由进口国提出和实施的。既然作为救济性手段,就必须达到“救济”的效果,甚至超出规则本身所预期的效果。所以,进口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其预期就是达到比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保护本国产业时更好的效果。因此,在征收普通关税基础上加征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期限3~5年)的同时,还要进行进口数量限制或迫使出口商自动限制出口,此外,还得取消相关优惠待遇。这就构成了复合型壁垒措施,显示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在后关税化时代的特征。
《保障措施》是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86~1993年)达成的新协议。它与《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相比,既有相同的之处,又存在差异。不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控的对象不同,反倾销的对象是某一特定的出口商,反补贴的对象是某一出口国政府,而保障措施是进口产品的所有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是进口国与所有涉及保障措施对象的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之间的较量;二是指控的内容不同,反倾销或反补贴指控的是进口产品价格(前者指的是倾销价,后者指的是补贴价),而保障措施指控的不是进口产品的价格,而是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对本国产业的冲击或构成威胁。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在实施复合型贸易壁垒措施上基本是相同的,即在征收普遍关税基础上加征关税的同时,对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实行进口配额。此外,在保障措施调查和实施期间,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由此可见,《保障措施协议》也是专门针对取消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情况下,对进口国产业遭受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冲击下而实施的一项救济性保护措施。然而,在实施保障措施过程中,进口国却把它作为复合型贸易壁垒进行运作。
我国是在后关税化时代开启之际(2001年),以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 WTO的。因此,在享受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同时,更多地遭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保障措施)的困扰,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出口产品竞争力日益增强,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出口贸易大幅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发动一轮又一轮的反倾销指控,导致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信息,经整理的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情况,见表1。
表1 对华反倾销案件一览表(1979~2011年)
从表1可以看出,1979~2011年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动1 025起反倾销,其中,美国对华反倾销位居榜首,欧盟名列第二。涉及的商品达4 000多种,覆盖了出口产品的各个领域,其中纺织、轻工、化工、机电、五矿和土畜等行业首当其冲。上千家出口企业深受其害,对外贸易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上万亿美元。更为严重的是,连锁影响国内上万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992~2011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件为918起,平均每年为46起,每年都是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这就是说,自1992年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无论是反倾销案件总数,还是每年平均数,都名列世界各国之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所爆发的市场竞争力,使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感到担忧,因此,他们通过反倾销途径在削弱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上重拳出击。
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变化来看,1979~2000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件为411起,平均每年为18.68起;2001~2011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件为614起,平均每年为55.82起。这就是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平均每年遭受反倾销的案件,几乎为入世前的3倍。这表明中国成为WTO成员以后,遭到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一些成员的“围攻”,中国出口产品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点对象。那么,他们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严重削弱中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这是对华反倾销的首要目标。从征收反倾销税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反倾销税都在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更离谱的是,还有征收1000%以上的反倾销税,如墨西哥对中国鞋类出口产品曾经征收1105%的反倾销税,这在国际反倾销史上也是十分罕见的。如此之高的反倾销税,无论哪家出口企业都是无法承受的。
其次,迫使我国出口企业采取自动出口数量限制措施,打乱出口企业在国内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国内市场交易秩序,这是对华反倾销又一重要目的。这是因为,在被迫采取自动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条件下,出口企业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缩减生产规模,裁减生产人员,或暂时停止生产,造成工人失业,还连锁影响相关联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二是将出口产品回流到国内市场对国内市场带来压力,使国内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被打乱。
再次,取消普惠制待遇,变相遭受歧视性待遇,这也是对华反倾销另一个重要目的。我国作为WTO成员,不仅享受WTO规定的最惠国待遇,而且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然而,给予普惠制待遇是有条件的,如欧盟规定对倾销商品不能提供普惠制关税待遇。
与对华反倾销相比而言,对华反补贴在2004年之前非常少。这是因为,反补贴诉讼是进出口两国政府之间的行为,在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要经过政府磋商环节,因此在程序上比较复杂。所以,许多国家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取代对华反补贴措施。
2004年以来,对华反补贴案件逐渐增多,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对华反补贴案件一览表(2004~2011)
从表2看,2004~2011年间,平均每年为6.5起,这是该时期全球国际贸易反补贴案件发生最多的国家。为什么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指控比以前突然多了起来呢?对华反补贴的指控,完全是别有用心的。首先,故意指控我国政府严重违背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补贴”,严重损害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声誉;其次,通过征收反补贴税,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迫使被陷入反补贴贸易纠纷案件中的出口企业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再次,将我国政府拖入贸易纠纷之中,扰乱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对华反补贴的指控,其政治与经济双重企图尤为明显[2]。
自1993年GATT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保障措施协议》后,1994年我国对外贸易就开始遭到进口国采取的保障措施的限制。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从2002年开始我国对外贸易又遭受特殊保障措施的限制,因为按照《1994GATT》第6条规定,我国在过渡期内如果未受限产品且未纳入《1994GATT》的产品,进口国可单独对其产品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因此,从2002年开始,我国对外贸易遭受双重保障措施的困扰。
表3 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一览表(1994~2011)
表4 对华特殊保障措施案件一览表(2002~2011)
从表3可以看出,1994~2000年间,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为17起,平均每年为2.4起;2001~2011年间,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为128起,平均每年为11.6起。这表明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对华保障措施案件比加入WTO以前平均每年增加了3.8倍。这充分说明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大了限制措施的力度,企图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强势发展,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
从表4可见,2002~2011年间,对华特殊保障措施案件高达34起,是该时期遭遇特殊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这实质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渡期特定产品出口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在2002~2011年间,国外对我国实行双重保障措施149起,平均每年14.9起。这是我国加入WTO以来,WTO成员中遭受双重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那么,为什么要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采取双重保障措施,其图谋何在?
其一,通过双重保障措施,全面对我国出口规模较大的产品实行数量限制,极大地降低其国际市场占有率,削弱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无论是保障措施,还是特殊保障措施,都是将我国出口产品数量限制在一定水平上,旨在较长时期内(4~10年)削减我国出口规模,减少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和占有率,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其二,通过加征高额关税,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迫使我国一部分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保障措施加征的关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加征的关税,二是加征的关税以所谓产业损害为依据。然而,产业损害程度是由进口国政府掌控的,因此,保障措施加征的关税,通常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加征30%以上关税,并针对不同产品进行关税配额,其期限为4~10年。在4~10年间对进口产品加征30%以上关税,这是任何出口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其产品完全丧失市场竞争力。既然在4~10年内没有竞争力,那么退出其市场竞争当然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其三,取消优惠待遇,导致被迫采取“自动出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不同,它不是企业行为,而是进出口双方政府间的行为。因此,两国政府代表必须进行谈判或磋商,进口方政府必然以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为由,不履行原来双方谈判或多边贸易谈判所承诺的义务,这意味着取消相关的优惠待遇,从而导致出口方采取自动出口限制措施,或另辟新市场,或出口转内销,这都会造成出口企业处于艰难的境地。
按照我国入世协定书第16条规定,要取消特定产品过渡期国外对华特殊保障措施要到2013年。这就是说,2013年以前国外对我国特定产品随时可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作为特殊保障措施,是针对特定国家特定产品在特定过渡期采取的保障措施,它带有明显歧视性色彩。
当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之际,国内学者和实业界人士都纷纷探索应对的途径、方法和策略。然而,其成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主观判断错位与失误的问题,又有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认识不清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应对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保障措施),必须首先认清我们面临的两道难题,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统一高效的组织机构问题,然后才是选择最适宜的应对策略。
1.非市场经济的困扰。自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反倾销协议》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就开始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1979~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件高达1 025起,是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为什么呢?因为提起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国家,一直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更多,比入世前多了近两倍,为什么呢?因为我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的。在入世协定书上把我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并规定我国出口企业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待遇要经历15年的过渡期。因此,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不是与我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比较,而是选择生产成本最高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价格作比较,因而上演墨西哥对我国出口鞋类产品征收1105%的反倾销税的闹剧。这就是说,只要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就可以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找到依据。这实质上是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一种歧视,这就不难理解我国是WTO成员中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这一事实。这个问题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要想减少对华反倾销,就必须针锋相对去应对。因此,离开非市场经济问题去探讨应对策略,都是不符合实际的[3]。
此外,对华反补贴指控,也是与非市场经济问题密切相关的,因为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直接干预的结果。尽管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提起反补贴指控的进口国仍然把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待。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较低并不是降低生产成本的结果,而是给予出口补贴造成的。
2.缺乏统一高效的应对组织机构。在国际市场上,每天都会发生贸易纠纷,每周都有贸易纠纷案件的调查、磋商、谈判和实施,因此,各国都有专门组织机构去应对。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都有为出口企业建立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专门机构或组织,提前或及时发布国际市场动态信息和预警信号,并要求相关出口企业及时调整出口计划和应对即将发生的贸易纠纷,为出口企业解忧排难。这些组织机构虽然属于行业协会性质,但它是长期的专业性的,在信息发布与预警上建立了稳定的运作机制。然而,我国行业协会或组织还不健全,更缺乏协调性和统筹性,因而使出口企业长期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行业协会或组织与出口企业处于分离状态,很难有效地应对频繁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纠纷案件[4]。
放眼后关税化时代,我国出口企业与进口国在限制与反限制中的较量仍将继续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仍会出现上述三种复合型贸易壁垒的“围攻”,特别是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或待遇的过渡期结束之前仍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用新思维去反思过去的应对策略,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
1.练好内功与盲目应诉的选择。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惯性思维,就是当出口产品遭到进口国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指控以后,才被迫走上被告席去应诉,结果败诉多,胜诉少。即使胜诉,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得不偿失。败诉了,也不知败在哪里。如果知道败在哪里,就会吃一堑,长一智,不会重犯错误。
其实,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纠纷中,造成损失最大的还是反倾销,而反倾销又与非市场经济问题最为密切、最直接。应对反倾销的关键,不在于去怎样应诉,更不能盲目应诉,而在于如何让对方撤销反倾销指控。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有一条重要规定,就是出口企业或行业,能够证明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确定其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可使用本国市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作比较,而不是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唯一能够证明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就是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而这种财务核算体系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否则不被认可。过去被撤销的反倾销案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得到进口方的认可[5]。
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只有这样,非市场经济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进口方也没有任何理由提起反倾销指控。同理,反补贴也是如此。所以,今后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一切形形色色的反倾销、反补贴指控都会不攻自破。这就是说,在企业内功上下工夫,练好企业内功,而不是盲目应诉。
2.主动规避与被动应对的选择。过去,在对外贸易营销策略上也有一种惯性思维,就是认为出口价格越低越有竞争力,这就是所谓的以廉取胜营销策略。因此,一些出口企业为了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不惜亏本把产品价格订在生产成本线以下,还自认为是运用了渗透营销策略,然后再寻找变换方式提高价格,把亏损补回来。其实,这种做法在国内某一地域市场可能会取得成功,但在国际市场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当出口产品低于生产成本或在成本线附近,则被进口方作为倾销来起诉,或作为出口补贴被起诉,一旦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该出口产品必然被迫退出国际市场。其实,少数对华反倾销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有胜诉的可能性呢?
在当今或未来的后关税化时代,国际市场是科技、产品质量的较量,而不是价格的较量。科技含量高的产品、高质量的产品,必然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受到市场的追捧。质量好、技术含量高的多功能产品,尽管价格高也受欢迎,而那些质量不稳定产品,价格再低也无人问津。在后关税化时代信息技术产品已实行零关税便是例证。
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主动规避反倾销、反补贴,就必须改变营销观念,调整出口营销策略,把出口产品重点放在科技含量高、质量过硬的新产品上,追求超额利润而不是用低廉价格去开拓市场。如果继续运用低廉价格去开拓国际市场,必然遭到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指控,这与非市场经济毫无关系。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遭到保障措施的指控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保障措施主要是为保护调整中的产业,而上文所指的是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更新的新产品,它始终走在产业发展的前沿,并起着导向作用,这是WTO规则所倡导的。这是最好的应对,而不是被动应对。在主动规避与被动应对之间,应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
3.长期布局与短期行为的选择。长期以来,出口企业还有一种惯性思维,就是怎样把这一批或下一批出口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而很少对今后几年或十几年的发展进行战略层面的规划。这种短期行为,无需关心国际市场发展趋向和产品走向,因而总是以摸石过河的方式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而很难突破复合型贸易壁垒的围追堵截。
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从根本上避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复合型贸易壁垒的困扰,在国际市场获得可持续发展,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将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联合起来,形成结构合理的集团化,对未来国际市场进行整体布局,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离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频繁发生的市场。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规模小,数量庞大,且处于单兵作战状况,因而存在信息缺失、信息滞后和信息不对称,从而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在应对复合型贸易壁垒时不知所措。因此,以行业为主线,将众多分散的中小出口企业组建成集团公司,成立信息中心,对国际市场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发布信息预警,弥补我国目前缺乏统一高效的应对组织机构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将过去中小出口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化,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这样一来,既提升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整体能力,又避免受困于非市场经济引起的贸易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扫除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各种障碍,开创后关税化时代对外贸易的新局面。
[1]张晓涛.国外对华反补贴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2,(1):54—57.
[2]杨文丽.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反思[J].商业时代,2011,(31):35—36.
[3]荆林波,等.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现状、成因、趋势与对策[J],财贸经济,2010,(12)74—81.
[4]周爱春.论我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的优势和路径[J].法学杂志,2011,(12):1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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