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012-08-25 02:11王廷贵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期
关键词:支农政策性信用社

王廷贵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制密不可分。美国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它以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补充,形成了三大金融系统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格局。

1.以美国政府农业信贷为主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服务农业的政策性金融体系,这个体系由农家管理局、商品信贷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各有侧重。

2.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信贷系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都是在政府领导并出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退出,现在的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由农场主拥有的合作金融机构。目前,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然而,我国农村金融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断减少。由于农业投资的高风险性,许多金融机构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中,从县域撤并机构网点,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农村信用社出现非农化和商业化倾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经营机构逐步从县域以下市场退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据统计:2004-2006年,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年均下降3.7%。银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占全国乡镇的7%左右,服务空白乡镇342个。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政策性金融组织支农作用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近年来,积极拓展支农领域,支农力度逐渐加大,但是支农作用有限。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末贷款余额10224.39亿元,2008年12192.79亿元,2009年年末14512.6亿元,贷款余额不断增加,但其贷款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03年到2006年比重一直在39.45%,2007年16.7%,2008年17.67%,2009年15.88%。农业发展银行支农范围仍然狭窄主要集中在粮棉油。

3.合作性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功能弱化。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发放各项贷款21,968亿元,两者差8,726亿元。同时,农村信用社的互助合作色彩日益淡化,据资料显示,大约只有20%的贫困农户能够得到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主要用于县域以下农业贷款,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重达87.5%。然而由于信用规模小,故其农业贷款占全国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3.38%。可见,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仍然十分有限。

4.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性,我国商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是农村主要的商业银行机构。近年来,农业银行不断撤销农村经营网点,2007年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2009年农行农业贷款累计1.2万亿元,2010年末累计1.5万亿元,增速较快,但是占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还很低。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开始开展农村贷款业务且力度不断加大,但仍然是农村资金的吸水机,吸收大量的农业存款外流。如2008年资产总额2.2万亿元,农业贷款仅92亿元。

三、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支持农村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其他小型金融组织。二是国家采取税收等财政扶持政策和存款准备金、利率等货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建立和扩大金融机构网点。对于在偏远乡镇开设网点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免缴营业税等优惠的政策,建立覆盖农村的金融服务网点。

2.完善政策性金融组织支持“三农”功能。一是政府加大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扶持农业发展的能力。同时,给予优惠的税收和利率政策,提高其发放支农贷款的积极性,对其在支农贷款的投放总额和比例上要有所要求。二是积极拓展支农的范围和覆盖面如:支持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以及受灾地区农业建设。在国外,对于政策性银行有专门的《政策银行法》,我国也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政策扶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等予以全面规范。

3.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一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把农村信用社改组成真正按合作制原则运行的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二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如可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提高其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和实力。三因地制宜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某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经营。

4.建立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激励机制。一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利于增加支农资金供应,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二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在总结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在农村地区探索各种类型的信用贷款模式。三是正确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实现成本可覆盖,借鉴扶贫贴息贷款管理的经验,转变财政补贴支持方式。坚持以商业性运作为主的方针,对于农村金融中具有政策性特点的业务,财政应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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