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军
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确认条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具有可靠性。在税负处理方面,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又分为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而会计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房屋建筑物。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建筑物已经以经营的方式出租,则确认是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但是如果房屋建筑物在出租之前已经完成足够的折旧,则不能再重复进行。在会计准则中已经确认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所有权,在税法中,对已经以经营手段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是无形资产,在税前扣除摊销,但是如果企业已经获得增值,然后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无形资产范围。
在会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需根据成本实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的价格、该资产涉及的其他支出、相关税费等;如果是自行建设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其成本由建设该项目并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新会计法则的规定,与其相关的后续支出,且在确认条件范围内,则计入成本中,若不满足确认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则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历史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获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实际支出的金额。在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发生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除了根据税收可以确认为损益之外,不能随意调整计税基础。对于企业如何划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来确认计税基础,遵循以下两原则:
(1)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应该按照买入的价款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企业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根据竣工结算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为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从租赁生效之日起,其公允价值和最低租价付款额的现值较低项目,再加上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基础;通过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获得的房屋建筑物,根据资产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
(2)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买入的价款、相关税费为、与该资产相关的所有支出作为基础;通过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资产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
(1)成本模式
在会计处理方面,核算的相关成本与费用,更多考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谨慎性、完整性,通常运用的结果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在成本模式下,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出现了减值可能性,可以进行计提减值准备,以备抵项目形式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将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中;一旦确认了资产的减值损失,那么在后续会计处理期间不得再反复回转,对于已经做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则以全新账面价值进行折旧或者摊销金额计算。
与会计处理不同,税务处理强调的是“客观性”,认为成本与费用必须确定,而不是由纳税人主观臆断或预测。因此,税务处理时并不承认会计处理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当投资性房地产未产生实际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除非在该资产进行处置时,才可提取减值准备;有关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项目,也根据税法的规定,符合标准方可税前扣除。
(2)公允价值模式
在会计处理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可以持续、可靠地获取,那么就可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实行后续计量,无需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而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原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
在税务处理方面,如果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那么不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在纳税方面的优惠,需要对纳税进行相应调整。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有所改变,并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则可将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相互转换,具体条件为:投资性房地产为自用;停止使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形式赚取资金或增值;房地产作为存货,以租赁为主;原本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改为出租形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前的账面价值与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一致;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则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价值,将公允价值和原有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当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存货转换或者自用房地产时,将其根据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如果转换当日的原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反之,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应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方式:①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未做计提减值准备)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将持有并在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换为自用形式,那么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认成无形资产;②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已做计提减值准备)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所差异,需做纳税调整;③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税收基础不便,根据会计处理中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④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存货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无论是哪种计量模式,都应该按照销售进行收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作为其纳税基础。
以当前投资性房地产的发展来看,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较大,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难度。由于一般税法的修改相对缓慢,就需要税法协调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减少差异。因此,税法应该以调节收入、维护计税基础为前提,遵循谨慎性、相关性原则,与新会计准则逐步适应。
税法应该参照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准则,对整个大类房产税进行部分调整或综合协调,尤其针对企业所得税方面,鼓励国家参与到房产收益的分配中。
在市场信息完善、公允价值合理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应该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及相关转换处理时,取消原有的成本模式,而全部使用公允价值模式;税法也作出相应调整,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纳税基础,而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费用摊销,这是考虑到会计处理时已经进行了资产减值或资产增值、折旧摊销等因素。
这样,可逐渐减少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真正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投资性房地产的新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