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娟
新准则中规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金额,或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新准则中规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以存货为例,新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可以更稳健地反映存货的价值,即以可变现净值来代替历史成本,真实地反映存货实际价值。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目前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会计实务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各个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谨慎性原则应用倾向明显增强,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也明显显现。
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规定不明确,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具体可依据的标准,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因而可能有违会计信息的相关、公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目的来随意选择会计核算方法,这样就使资产和利润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能出于不同目的而滥用稳健性原则来操纵企业利润,谨慎原则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很乐意采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当前的市场状况来看,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价格信息外,许多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难以获取,并且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及可能性均是会计人员难以把握的。
由于谨慎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免带有倾向性和主观随意性,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谨慎原则为借口,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同时,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使谨慎原则得到合理运用。
“适度”意味着不允许创设秘密公积,提取过分准备,更不允许蓄意地、一贯地少计资产和净收益。“适度”把握不准,会导致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与会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不相关,更严重的可能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各项决策,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由于谨慎原则要求会计实务工作者较多地运用专业判断,本身具有较强的倾向性,会计人员应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和业务判断能力,对不确定性进行精确的估算,判断其所属的层次,进而做出会计处理的决策。
谨慎性原则能否合理运用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企业的体制,所以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司制转制过程中还存在着产权主体设置虚位、治理结构混乱和契约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其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其中关键在于改革运行模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企业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