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供电企业常见服务纠纷及投诉的防范

2012-08-21 03:18谢国玉张明先王海燕
中国电力教育 2012年21期
关键词:供电企业

谢国玉?张明先?王海燕

摘要:以规避供电服务纠纷及投诉风险、化解供用电双方矛盾为基点,阐述了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剖析了县级供电企业常见的服务纠纷及投诉热点,提出了防范纠纷及投诉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供电企业;服务纠纷;投诉风险

作者简介:谢国玉(1974-),男,吉林安图人,安图县水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张明先(1962-),男,吉林安图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部门主任,高级经济师。(吉林?安图?133600)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1-0126-02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逐步加大了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用电客户对供电质量、供电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广大农村用电客户,对“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决定了供电企业必须面向市场,深化改革,强化服务,牢固树立以发展为主线,优质服务为宗旨的管理理念,整合电力营销资源,规范供电服务行为,以崭新的服务姿态,树立起全新的企业形象,从而去占领和赢得供电市场,确保供电工作科学发展。作为县级供电企业,面对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业、农村、农民”,随着国家建设新农村有关政策的实施,当前,如何提升县级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规避供电服务纠纷投诉风险,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供电服务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光明。伴随着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农村客户对供电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也就显得愈加突出。

1.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是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县级供电企业是新农村建设的有生力量,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坚强柱石。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惠农政策,使农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农村建设的实质目标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农村供电服务,而传统意义的农村供电服务,已经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新的供电服务理念、服务机制,在供电服务管理、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等方面实现突破和提高。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是县级供电企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

2.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是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经济时代,市场的竞争,已不再单单是产品质量的竞争,更多的是服务水平的竞争。供电服务水平关系着供电企业的兴衰。县级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电服务去占领市场,从而获取更大赢利空间并得到迅猛发展。同时,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政府对供电企业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在供电服务上出现的任何偏差,都有可能面临拒绝缴费、索要赔偿和政府处罚的巨大压力。另外,农村供电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特征,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在供电服务、供电质量等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热点,将对企业的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基于上述因素,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已经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3.县级供电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是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布局合理、网架坚固的供电网络是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基础,县级供电企业虽然实施了“两改一同价”、“无电村建设”、“户户通工程”,但电网结构整体薄弱、供电半径局部偏大、设备陈旧、线损率高、负荷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由于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用电需求的迅猛增长,电力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电网安全运行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县级供电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电网事故发生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才能缓解电力供求矛盾,让广大农村客户用上安全电、优质电和放心电,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县级供电企业常见服务纠纷及投诉热点

连续十几年,县级供电企业虽然在农村供电服务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开展了农网改造、农网完善、农网升级等民生工程建设,实现了“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营销服务模式,农村电网的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但供电服务纠纷及投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越供电企业职能范围的表后维护服务纠纷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说来,农村供电计量装置点就是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点,表后的电气设备产权基本归用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自有产权设备的维护本应由客户自己承担。而实际上,但凡表后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客户一般都直接找到供电部门,把责任强加给供电企业。由于农村供电的多数客户地处偏远,而且点多、面广、战线长,一旦供电企业提供的维护服务不及时或者是不周到,就会引起客户投诉,诸如此类超越供电企业自身职能的服务纠纷投诉量较大。

2.供电线路通道障碍物清理与索赔纠纷

电力输送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供电线路建设之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已经支付了线路通道的占地费、苗木赔偿费等费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也为供电线路划定了一定范围的保护区,《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作物。但仍有村民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在线路通道内随意堆放杂物、种植树木,甚至兴建违章建筑等等,供电企业依法予以清理时,业户便无理要求供电企业赔偿,不满足其无理要求便进行投诉。

3.电费回收过程中发生的用电纠纷

电费回收是供电生产的重要环节,又是供电企业内部考核的钢性指标,及时、足额回收电费不仅是企业经营业绩的体现,也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一直以来,有些政府事业单位和个别招商引资企业受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政策影响,冠冕堂皇地欠费不缴,导致农村供电的电费回收之路十分艰难,成为长期困扰县级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客户拖欠电费)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但作为地方的骨干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供电单位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就会受到多方的干扰和阻挠。地方政府的保护、纵容,不仅给恶意拖欠电费的客户留下了可乘之机,增加了电费的回收难度,而且也助推了纠纷与投诉现象的发生。

4.居民非直供小区供电设施发生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居民非直供小区的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许多开发建设单位为降低建设成本,在小区配电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出现了建设标准低、设备选型落后等问题,再加上缺乏专业管理,大多居民非直供小区内存在着供电质量低、安全风险大、停电断电事故频发等问题。虽然供电企业作为非产权所有人,不具有居民非直供小区内供电设施的管理权,也不承担非产权供电设施上产生的民事责任,但非直供区发生人身、设备损害事故时,供电企业往往会遭受未尽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等之类投诉。

三、防范农村供电服务的有效途径

对县级供电企业而言,防范纠纷与投诉的发生远比化解纠纷与投诉重要得多。如何规避供电服务纠纷与投诉风险?笔者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服务水平,落实服务措施,降低投诉机率

农村供电纠纷与投诉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服务工作上的不足,所以,规避农村供电服务纠纷与投诉的根本出路,一是要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摒弃官商作风,更新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二是加大自我宣传力度,把营业窗口作为服务和宣传的前沿阵地,利用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供电服务的范围和相关规定,宣传供电企业为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开供电服务内容,从而既为客户提供了普及电力知识的服务,又有效避免了客户不了解电力政策、不清楚供电部门职能而引发的纠纷投诉。三是畅通内部诉求渠道,充分发挥95598电力服务热线电话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95598这一渠道反映纠纷和诉求,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外部投诉机率,维护供电企业社会形象。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规范电网建设行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以“十二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条幅、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职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网建设行为,认真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做好电力设施与其他工程建设相妨碍时的协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对于线路通道内妨碍电网安全运行的障碍物尽量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清理。

3.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内部管理,争取政府支持

员工队伍是农村供电服务的主体,必须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广泛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员工服务本领。创新内部管理,落实从营销经理到营销主任、营业所长、抄收员的四级责任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合作、高效运转的电费回收工作机制,做到人人头上有指标、有考核、有任务;认真把好《供用电合同》签订关,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欠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方式,以明确双方履约方式的手段来制约欠费客户的拒签行为,通过风险控制前移来降低电费回收难度,防止恶意欠费行为发生,同时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电费及时、足额回收。

4.明晰电力设施产权,加快非直供区改造,积极推广直供到户的营销模式

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的确定,有利于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人,供电企业应重视非直供区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的确定,与小区建设方或管理方协商好各自的电力设施产权范围,并在供用电合同中加以标注,用合同手段明确供电设施产权与其产权范围内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供电企业还要不断加快非直供区电力设施改造,按照居民用电未来30—50年的增长需求,统一改造标准,把非直供区改造与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通过高压延伸的方式缩短低压供电半径,采用单相变压器等新技术降低配电损耗。另外,要积极推广直供到户的营销模式,对新建居民小区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建设,有计划地把非直供区供电改造为一户一表直供到户的营销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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