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丽,王宏涛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随着生态立县和各项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我县形成了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规模与水平参差不齐,效益一般不高,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种苗的发展需要,解决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及绿色千阳建设的逐步推进,带动了全县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截至目前全县在册登记苗圃203处,面积41.5hm2,其中国有苗圃3处分别为千阳县中心苗圃、种苗站下属的寇家河苗圃、新西苗圃,总面积8.2hm2;个 体 苗 圃 约 200 个,总 面 积33.3hm2,集中分布在城关镇和寇家河乡,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只有2个,其它均为农户小面积育苗。全县年产苗3 000万株,其中国有苗圃800万株、个体苗圃2 000万株,出圃率约70%。
从苗木用途来看,荒山绿化苗木基地21.3hm2,生产油松、侧柏、白皮松等容器袋苗木1 500万株,刺槐苗50万株;经济林苗木基地10.1hm2,其中核桃苗8.3hm2(产苗90万株),其它果树1.8hm2(产苗25万株);园林绿化苗圃6.7hm2,主要以“已栽代培”的形式存在;乡土树种3.3hm2,产苗5万株,总体现状为以荒山造林树种为主,绿化树种(品种)多,规模小,观赏树种,盆景、花卉等全面发展。(总面积与各个项目总和不一致)
从经营体制看,初步形成了以国有苗圃为龙头,个体育苗为主体,国家、民营两种所有制并存的县、村二级育苗网络。国有苗圃充分利用资源、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依然发挥骨干作用,起着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民营苗圃有2种形式:一是个体育苗,即通过自产自销、租赁土地等形式,利用兴办其他产业盈利资金投入育苗生产;二是专业合作社育苗,即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组建合作社,统一育苗。这种方式弥补了个人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不足。自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截至目前,已相继成立园林绿化苗木、荒山绿化苗木、果品经济苗木等专业合作社12个,繁育苗木面积33.3hm2,销售苗木2 000万株,收入约6 000万元,逐步发展为全县民营苗木繁育的主体。
我县种苗以油松、侧柏等荒山造林容器袋苗木为主,苗龄多集中在1~2a生;核桃特别是新品种核桃育苗有一定发展,但规模不大,乡村绿化苗木繁育面积小,国槐、泡桐等一些乡土树种育苗量几乎空白。
国有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在全县国有苗圃中,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者占35.5%,能维持正常生产、收支大体持平者占39%,亏损者占25.5%。主要原因是国有苗圃经营机制不灵活,信息闭塞,育苗成本高,苗圃土壤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缺少启动资金等。
我县种苗质量监督主要由种苗工作站实施,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还没有形成合力,检验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种苗管理机制和约束手段,无证生产和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民营育苗结构市场调查、分析能力不足,经营理念相对落后,尤其是大部分个体育苗户没有育苗经验,存在盲目育苗、一哄而上的现象,加之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技术应用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3a生侧柏留床苗和移植苗等苗木滞销,众多育苗户经济损失较重,影响了育苗积极性。林木良种基地数量少,结构不合理,全县只有林木采穗基地1处,尚无林木良种基地。加之新品种选育、繁殖、推广脱节,良种苗木生产、供应滞后,影响了林业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按市场法则经营,彻底抛弃“等、靠、要”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是在集体林地、林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新型组织[1]。以“政府引导、专业运作、服务会员、降低风险”的原则,从维护会员切身利益、降低市场风险、避免损失、提高苗木产值、维护品牌形象、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组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苗木销售市场,消除变相压价等不良现象,完善中介服务,实现会员利益最大化。
3.2.1 改变生产方式,帮助农民增收 长期以来,农户势单力薄,在面对市场化经营时处于弱势地位。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后,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增加了一个由能人领头、农民参与的组织,变成了“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市场”,这种模式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通过生产、加工、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链接[2],降低了中间交易成本,提高农户经营的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
3.2.2 促进科技兴林,提高生产效率 农民个体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有限,投入不足,新知识新技术接受能力低。通过林业专业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产量林产品品质,并将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连接起来,通过林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工业化生产,实现林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3.2.3 建立产销渠道,沟通市场信息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特别是林权制度改革后,分散生产的林农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卖难”已经成为制约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搭起了林产品走向市场的桥梁,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带入了千变万化的市场,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运输、贮藏、加工等多种新型服务,解决农民“卖难”问题。
3.2.4 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社 林业专业合作社正在发展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落实党和政府关于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农民的呼声的主体。林业专业合作社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承担了政府的某些职能,起到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之目的。同时,林业专业合作社有自愿参与、共同管理的特性。发挥农民个体自觉性,有利于农村民主管理,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适应产权到户、经营分散的新形势,势必会在整体提升林业产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苗木产业成为众多农民追逐的一大热点产业,为了保证生态安全,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条件、区域特征等立地条件,加快优势苗木生产区域布局,发展优势产品苗木生产环节上,盲从性导致苗木过剩。苗木流通环节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苗木积压。苗木应用环节上,与园林建设部门的良好沟通是实现苗木生产与园林建设双赢的前提。绿化树种以多样、层次分明,空气净化,环境优美方面,还要从常绿阔叶树种、彩叶树种等,实现县城周边绿化、美化、净化、香花、彩化等多方面的角度考虑。在树种培育上,应立足本地,因地制宜,培育本地生态适应和地域分布型的树种。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依法治种,强化种苗质量管理,同时联合税务、工商部门,加强种苗执法力度和广度,依法整顿种苗市场,严厉惩治经营伪劣种苗的行为,使种苗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实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强化种苗质量监督,建立种苗质量抽查制度。
[1]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2009.
[2] 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第6卷)[M].2007.
[3] 张宗山.林木种苗建设现状[J].现代农业科技,2012(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