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初探——以案例教学法为观察对象

2012-08-15 00:46龚向田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案例

龚向田

(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的今天,地方高校应如何生存与发展,这是每个有历史责任感的人必须予以回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学界基本上赞同地方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但对于什么是应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较为混乱,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应有的发展,对此,怀化学院以胡建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阶层深谋远虑、审时度势、敢为人先,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振聋发聩的“三位一体”通适型人才培养新模式,此模式由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的三重维度构建而成:其一,人才培养规格,融“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其二,人才培养的内容,融学生的“公共能力、专业基础能力、专业发展能力”为一体;其三,人才培养的途径,融“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校园文化活动”三个培养平台为一体。自从“三位一体”通适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出台以来,其成果、评价及推广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显然,“三位一体”通适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以往人才培养模式的超越与发展,是当下中国地方教学型高校人才培养最理性的选择,因此,我们应当高度关注与认真对待“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怎样有效推广或实施“三位一体”的精神与理念。鉴于“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侧重于基本思想和宏观上的策略设计,即“顶层设计”,“对于各个专业而言,又有各自的、基于学校人才培养模式顶层设计下的小模式,其表达侧重于中观和微观上的方法体系,包括培养目标、规格的确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手段的选择,以及管理与评价的方法等内容”。[1]故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实必然依赖于系部各个专业及其相应的具体课程的应有变革。“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在我校各系部各专业皆有所推广,但仍有待拓展与深入,就法学专业而言,政法系还只有李伟迪教授与张喻忻副教授在推广“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有所研究,但仅涉足于法学专业法律实务能力型人才培养、法理学课程教学实践化以及民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其他法学课程尤其是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相应变革研究还无人问津,因此,法学专业要真正全面实施“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每门具体法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作出相应的变革。

作为一个担任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普通教师,笔者对“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涵盖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观摩审判、法律诊所以及法律援助等形式,本文拟从案例教学法的视角探讨行政法学实践教学,鉴于在行政法学领域为什么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及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价值表征有哪些等问题学界已有诸多阐释,并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怎样适用案例教学法,学界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待进一步拓展与深入,因此,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前筹划、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以及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后考评三重维度对行政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为“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实现尽一绵薄之力。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前筹划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前筹划主要是解决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教案的编写这两大问题,从而为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做好充分有利的准备。

(一)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的制定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的制定主要包括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教学类别与教学对象、教学项目与教学内容、教学参考的书目与教学参考的法律法规、教学时数与教学学分等事项。

1.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案例教学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培养学生的理解、适用及评价法律等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归纳、综合等逻辑思维能力;陈述、解释、辩论等口头表达能力、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书面表达能力以及人际沟通、团队协作能力等,从而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融为一体,真正落实“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精神。教学要求涉及师生两个方面:对于老师而言,在思想上必须树立案例教学的信念;在行动上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行政法学的内容设定好每次案例教学的讨论主题与讨论的案例、引导与掌控课堂案例讨论以及对案例予以讲解与总结等。对于学生而言,在案例教学前应针对老师安排的讨论主题与讨论的案例广泛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写好发言提纲;在案例教学中,应积极参与讨论,敢于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认真听取老师点评;在案例教学后,应进行反思与总结、写作案例报告或小论文。

2.教学类别与教学对象。教学类别为课程内案例教学;教学对象是全日制大三的法学专业本科生。

3.教学项目与教学内容。教学项目为两个案例:一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二是“杜宝良交通违章处罚案”。教学内容针对第一个案例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程序等内容;针对第二个案例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程序等内容。

4.教学参考的书目与教学参考的法律法规。教学参考的书目主要包括:

(1)崔卓兰主编:《新编行政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树义主编:《行政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崔卓兰主编:《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教学参考的法律法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草案)等等。

5.教学时数与教学学分。两个项目的教学时数共为12课时,具体分配为课外8课时与课内4课时,其中课外8课时用于了解相关理论知识、搜集相关资料,准备参与课堂内的讨论等;课内4课时用于学生讨论案例、老师引导与掌控课堂案例讨论以及对案例予以讲解与总结等。教学学分为1学分。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教案的编写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教案的编写乃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的具体化,也是落实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例,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教案的编写主要涵盖下述内容:

1.教学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程序等。

2.教学案例梗概及思考讨论题。“原告田永系被告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原告于1996年考试作弊,被告遂依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 (068号通知),决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但未向原告宣布处理决定、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办理退学手续。原告继续以学生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在1998年6月,向被告申请毕业证和学位证时受拒绝,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2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颁发毕业证书,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P305)

思考讨论题:(1)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是否适用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行政立法的关系是怎样的?(4)法院在审查中能否给被告增加遵循正当程序的义务?

3.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人际沟通、团队协作能力等,从而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融为一体。

4.教学的对象:2008级法学专业1-2班的全体学生。

5.教学课时:共6课时,课外4课时加课内2课时。

6.教学要求。就老师而言,在课堂内正式讨论案例之前,首先,要把教学的完整案例及讨论问题告知学生;其次,告知学生本案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再次,告知学生所需查阅的相关资料以及撰写发言提纲。就学生而言,应根据老师的要求认真阅读与仔细思考所提供的案例;对案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应应有较好的理解与把握;积极查阅相关资料并撰写好发言提纲。

7.教学时间与地点:教学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周一 (5-6节),因为此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程序等内容已讲授完,再通过一个典型的且涉及知识点较多的案例的教学以达到进一步理解与领悟先前已讲授的教学内容的目的。教学地点为政法系617教室。

三、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是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大纲与教案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在总体上必须处理好师生之间的关系,其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和发挥引导作用,主导地位体现在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引导讨论,结论评判等一系列过程中;引导作用体现在通过讲授、讨论或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进人法律情景,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调动学生能动性,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辩论,思考情境中问题,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掌握。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主讲老师必须保障学生对情景进行分析,对问题做出思考,展开讨论,作出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让学生独立思考、集体协作,培养学生法律理念、沟通能力、协作精神,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3]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整个时间为90分钟,具体分为下述诸步骤:

步骤之一:(20分钟)老师首先就本堂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案例及讨论问题等向学生做一下简单说明,然后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成员就准备好的发言提纲围绕案例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推选代表发言。

步骤之二:(45分钟)首先,各组代表轮流发言,即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之知识点进行法律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分解与综合。[4]其次,在各组代表轮流发言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位代表发言完毕,其他各组成员就可以对他提问与质疑,并由其当场回答,代表所在的小组成员可作补充回应。提问与质疑是深入分析行政案例的关键环节,教师要善于控制局面、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譬如,当学生对某个问题的争论无休止时,教师要及时缓解局面,使下面的讨论继续进行;当学生发言发生偏题或跑题时,教师要适时诱导学生,使案例讨论的发言始终围绕问题顺利进行;当学生对个别概念或原理缺乏理解从而使辩论发生休克时,老师应给以点拨、暗示及引导。

步骤之三:(25分钟)总结与点评。学生在经过激烈的案例讨论后,都渴求老师对整个案例教学进行总结以及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评判,因此,这个阶段的总结与点评对整个案例教学起到了画龙点睛之效。总结与点评具体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教师对学生的案例讨论情形予以总结与点评,如肯定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所取得的成绩并指出在讨论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对积极参与、主动发言、见解独到的学生要特别提出褒奖,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二是基于对学生案例讨论的评判,老师应当对整个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确定案例问题的标准答案或不能确定标准答案的,应确定倾向性的意见。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机融合起来,使学生既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又能够熟练地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

四、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后考评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后考评乃完善与发展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事中实施的有效手段,通过考评一方面促使学生认真撰写案例报告、主动积极参与案例教学,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使其知识、能力、素质融为一体;另一方面能检验教师的实践教学效果,促使其认真对待与精心准备案例教学,从而提高案例教学水平。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等措施。有学者指出,法学实践作为一个系统,必须要有考评,没有科学的考评方式很难保证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因为考评是在教学过程中,根据相关的评价指标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情况进行分析,用以发现问题,提高各方面素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5]据此,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体现,对其考评也就成为必然。考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教师对学生的考评;二是学生对教师的考评。

由于“实践教学的评价标准与课堂教学考试成绩评价标准的最大不同应表现在实践教学对过程与结果同等重视,甚至重视过程更应甚于重视结果。”[6](P59)因此,教师对学生的考评既要重视学生的发言提纲与案例被告,同时更要重视学生在整个案例中积极参与的表现,展言之,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成绩总分为100分,直接计入学生期末总评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占15%。评定标准:(1)全程积极参加并主动发言或提问者,核定基准成绩60分;(2)发言提纲与总结报告良好、优秀者计10-20分; (3)发言代表加1-10分;(4)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提出建设性观点且表现出较强的综合能力者加1-10分。

学生对教师的考评,主要由管理教学的负责人把事先做好的对教师实践教学的考评表在案例教学结束时分发给学生,然后由学生根据每一项考核指标给教师打分。考评结果必须与老师的绩效工资挂钩,如果成绩优良,则应适当增加绩效工资;相反,则应适当减少绩效工资。如此,则能促使教师深刻领会案例教学的教育理念,充分自如运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受益。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1)案例教学的教案设计;(2)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驾驭能力;(3)敬业精神与职业道德;(4)教学特色与效果等。

[1]胡建,宋克慧,彭庆文.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考 [J].大学教育科学,2010,(3):34.

[2]周佑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 [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4]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3.

[5]兰刚.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 [J].中国高教研究,2007,(8):37.

[6]焦富民,李云波.新时期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C].成都: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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