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玮华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沧州)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是空前的,如何“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对此,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验教训的总结,既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又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和谐社会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又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冲突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不仅仅意味着一些偏向弱势群体的政策,而是意味着社会发展模式和思路的转变。以我们社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两个原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资本主义现实不平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不平等事实,这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烈,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关注,罗尔斯对此迅速做出了反应,认为“现在的工业文明社会盛行的经济主义观念,却忽视了在人类社会整体中只不过是一个部分,将属于整体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甚至为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严重侵犯一部分成员的权力,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是很不公平的。在这种不公平的现实基础上,为了消除资本主义危机,恢复民众对现行制度、传统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信任,保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变革和改良现行分配制度,罗尔斯在思辨的领域内建构了他的正义原则,并把这一原则作为改良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系统的合理依据。在理论来源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以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主流学派的政治哲学思想为基础,他继承和发展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学倾向,罗尔斯曾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罗尔斯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认为正义原则是我们全体参与者一致选择出来的。在如何能够选择出理想的正义原则上,罗尔斯假定,人们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正义原则或社会安排。如果参与选择的人都持这种态度,那么他们所选择的原则必然是功利主义的,而绝对不会是正义的。因此罗尔斯认为,为了达到正义的原则,人们必须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不知道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心理特征以及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将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事实、知识和信息都过滤出去。在“无知之幕”后面,人们将都会选择“作为公平之正义”。这种公平之正义建立在两个基点上:一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也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点;二是分配的合理性。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多的利益,而资源的有限性远远不够分配,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这就需要指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公正合理的分配。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把探讨既保障人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臻于公平合理作其正义论的目的。并认为,社会正义的一般观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趋向于公平合理,首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将上述正义观概括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一原则用以安排、调节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做了如下表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是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作为对社会制度的批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
当代社会的和谐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任务是实现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和谐,而社会公正则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建设路径是什么?是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要结构和谐、制度和谐、分配和谐,其中合理的阶层结构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正义的制度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正义的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合理的阶层结构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当前,我们的社会阶层结构不甚合理。合理的结构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谐的问题,首先涉及的是结构的和谐。一个建筑物的稳定取决于它的结构稳定,同样,一个社会结构的合理对这个社会的稳定及其正常运转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我们必须建立一条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社会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结构。所谓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主要是指在一个社会里,极富和极贫的均为少数,而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和和谐,因为这样的结构能够使社会的资源和财富得到一种相对合理的分配。使大多数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和政治体系产生认同感,使社会成员的“不满意度”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一个社会是否能够达成和谐和稳定,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其赖以生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等等的认同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一般的社会分层理论均以人的经济地位或者说以其在社会中占有的财富的多寡为基础。而我们现在的社会结构不尽合理与稳定,这是当前我国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结构性原因。我们必须调整政策,制定法规,缩小两极分化的局面——极富和极贫的人数,扩大中间阶层的比例。这既有利于增强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又有利于我们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第二,正义的制度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当前,我们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不强。构建和谐社会的正义制度是保障。当社会制度根本不正义时,它就侵犯了人们的基本权利。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社会主要制度不仅决定着个人的生活前景,而且是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人类的幸福将以合理的社会制度为基本条件。在社会领域内,正义的观念和原则必须化为现实力量才有意义,生命和权利必须有切实的基本制度作为保障才不会流为空谈。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的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意即和谐社会。我们的改革从某种视觉上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调整如果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由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改善引起的群体利益的改善,而且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受损,此时的社会将是平衡和谐的。然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并不都是“帕累托”改进,更多的是非均衡发展。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我们社会中的诸种矛盾,如矿难频频发生、非法采矿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官商勾结,欠安全保障等,根源在制度;民工辛辛苦苦付出的劳动,竟然在索取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微薄的报酬时还要付出更多的辛苦,血汗钱竟要不来,民工为讨工资铤而走险事件常见报端,甚至发生国务院总理亲自为民工讨工资之事,这种奇事的发生原因在于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索取的渠道,根源于制度;贫富悬殊日益扩大,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力的失衡,源于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根源于制度;可见,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善于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往往表现在它能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应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所以,我们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建立利益群体的表达制度,理顺官民关系、官商关系、民商关系。既要解决好利益表达制度的形成和制度化的问题——协调好官民关系;又要解决好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克服双方互动的潜规则化问题——协调好官商关系;又要解决好劳资关系中的权利和合作机制的问题——协调好民商关系;还要解决好政府与社会的利益均衡制度问题——协调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第三,正义的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我们的社会不平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生了变化。构建和谐社会,正义的分配是基础。我们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贯彻的是“两个大局思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影响左邻右舍,先富带后富;让有条件的地方先富起来,支持其他地方,走向共同富裕。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如何把这种差距缩小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就需要在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上下工夫。罗尔斯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一个正义体系给予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一份,换言之,它分配给每个人以正义体系本身规定的他有权得到的东西”。罗尔斯强调,“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任何个人和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显而易见,罗尔斯对弱势群体有一种偏爱。他的这一思想对如何解决我们社会现存的弱势群体问题有极强的理论借鉴和启发意义。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结构中进行的,市场经济讲竞争、讲效率,但公平性却不能很好的兼顾。对此,罗尔斯认为:“一个竞争的价格体系不考虑任何需求,因此它不可能是分配的唯一手段。在社会体系的各个部门之间必须有一种劳动分工来满足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要求。不同的机构处理不同的问题。”“我们有理由强烈反对由竞争来决定总收入的分配,因为这样做忽视了需求的权利和一种适当的生活标准。”我们对于贫富拉大的事实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不仅要做好第二次分配,还要在正义的分配制度上下工夫。一种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公正,不能单从分配方式出发,一种分配制度的优劣应从这个社会体系来衡量。按需分配的准则就应留给转让部门去执行,它完全不是一个有关工资的准则,为了评价分配份额的正义,我们必须注意背景制度的总体活动和来自各个部门的收入和财富的比率。我们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参与分配者只要提供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就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同时,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必然导致新矛盾的出现和激化,和谐社会则无法实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构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公平正义的分配,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
总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
[1]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钟海燕.“正义论”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启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