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胜丽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的统计结果,中国目前还有近9,000个乡镇只有一个金融服务网点,有近3,000个乡镇市没有金融服务网点,即“零金融服务网点”,而在这些“零金融服务网点”中,西部民族地区占到了80%以上。
王曙光在“加大西部民族地区金融反贫困扶持,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中这样写道:其多年来在宁夏、广西、新疆、内蒙古、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做过很多农村金融相关的调研,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的飞速增长以及农民对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跟当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短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农村信用社共有12个网点,其中城里有7个,乡下只有5个,1个农村信用社服务3个乡镇,而这些乡镇的地理跨度非常大。金融服务的缺失,造成了老百姓贷款困难。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至今仍有21个乡镇属于“零金融服务乡镇”,农民贷款困难突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逐渐萎缩,现存金融机构在服务能力和覆盖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再加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运营方面的问题,使得新疆农村金融服务形势更加显得严峻。2009年9月,作者调查了距乌鲁木齐仅有30公里的五家渠市的农村金融情况,在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成立之前,这里的农户基本得不到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农户信贷可及性很低。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总体来说是很滞后的,西部农村出现了大面积的“零金融服务区”,既有客观的原因,例如边远民族地区尤其是山区的信贷成本高,自然风险和信用风险比较大;也有制度性的主观因素,例如政府不注重在边远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大型商业银行大面积撤并网点,等等。但从金融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金融政策全国统一,缺乏倾斜性金融政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自身资金积累能力有限,所需资金除财政投入外,主要靠吸引外部资金。然而,西部地区投资环境不佳,投资成本高,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在这种境况下,增强对区域外资金的吸引力,就只能靠政府政策,特别是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安排。但是,目前中国在金融政策上并没有做出有利于增强西部资金吸引力的安排,货币金融政策没有体现出对西部地区的倾斜。主要体现于:第一,全国统一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利于西部地区货币资金供给的增加;第二,全国统一的存贷款利率造成西部地区资金流向东部。
全国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使本来就资金严重短缺的西部地区资金供给不足,融资余地有限,而且还要承受资金外流的现实,最终使东部地区金融市场上出现“马太效应”,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地区拥有的金融资源远远多于急需大量开发资金的西部地区。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金融服务不完善。西部金融机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服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主要表现为:第一,西部民族地区政策性金融机构有限,其对西部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不足,在东西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以及其他金融政策没有差别、东部资金盈利率普遍高于西部地区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机构必然把资金及业务重心转向东部,这样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除了需要国家金融政策提供外,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业务来体现,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为西部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非国有金融机构发展不足,导致西部金融服务主体不足,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狭窄,对中小企业、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乏力,从而影响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第三,外资金融机构少,外资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有限;第四,商业银行布局网点较少,金融服务能力不强;第五,农村金融机构萎缩,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
(三)西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实力不强,服务水平较低。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相比,其金融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实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服务功能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金融机构运行机制不规范,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第二,金融创新发展滞后,金融服务功能不完善;第三,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金融人才匮乏。西部地区在人才上的劣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资源向西部的转移,影响西部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影响了西部金融机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增强西部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金融市场发育滞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在西部地区,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充分,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发育更是严重滞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发行数量极为有限,债券的流通规模更是微乎其微,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很大,由此极大地限制了西部地区直接融资的发展。而融资方式的单一,又会使资本形成能力不足,从而制约了西部融资能力的增强。
(五)西部民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欠佳,融资能力有限。西部民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问题较多,金融生态环境较差是金融支持力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第一,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法制环境不佳;第二,金融监管不力,金融机制稳健运行缺乏监管保证;第三,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第四,金融领域仍然存在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独立性不够;第五,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商业银行优质客户较少。相对东部来说,西部地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盈利水平不高,大中型企业较少,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三资企业、外资企业较少,而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一般都是当地银行的优质客户,这类企业少意味着银行优质客户少,经营风险较大,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制约,因此,金融支持西部经济发展的能力也就较低。
(一)实施有差别的货币信贷政策。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有区别的货币信贷政策,如降低民族地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扩大实施利差补贴的农贸企业范围等等,改变目前信贷资源过度向“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集中的局面。制定适合民族地区经济特点的评级标准和贷款条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同时,加紧制定向民族地区倾斜的货币金融政策法规,为了加大商业银行对民族地区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可以适当降低民族地区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备付金率。此外,为了吸引区域内外资金,可以考虑赋予自治地方所在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适当调整利率的权限。
(二)完善西部民族地区金融组织体系。首先,要降低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准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发展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引进股份制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次,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推动民族地区证券、典当、租赁业和担保机构的发展;第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民族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尝试农业保险等业务,拓展服务范围;第四,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办低费率的农牧产品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强化对农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第五,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形成民族地区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建立西部民族地区资金回流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首先,调整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适当放宽民族地区授权授信额度,解决民族地区贷款难的问题;其次,规定存贷比例,控制民族地区商业银行上存资金,改变基层经营方式;第三,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拓展业务范围,开办中小型企业贷款和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第四,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应增加民族地区开办助学贷款和中小企业再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牧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贷款等等;保险公司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帮助民族地区增加金融资源,加快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四)加强对西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培养。政府应该帮助民族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升人力资源质量,加强培训力度,以改进其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的素质和经营能力。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既取决于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素质,政府应该承担对民族地区金融机构进行人力培训的责任,同时也应加大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提升他们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信用意识。
(五)强化西部民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减少审批环节,坚决杜绝乱收费,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发挥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引导作用,政府通过转换和健全职能,促进市场和企业健全机制,建立和谐共存的金融生态环境;第三,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提高金融司法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
[1]王曙光.加大西部民族地区金融反贫困扶持,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J].理论探索,2010.
[2]丁英.西部地区金融支持力度不足的原因分析[J].经济研究,2009.62.
[3]王一流.民族地区金融发展的法制对策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0.11.
[4]乔永,李大期.优化民族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建议[J].甘肃金融,2009.1.
[5]丁志勇,任佳宝.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实证研究[J].经济纵横,2010.16.
[6]赵志刚.浅析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J].金融研究,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