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廖跃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名义下发关于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专门文件,在统一战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共郴州市委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坚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全市实施“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和统一战线“同心工程”相结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基层调研活动,从理论探索、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四个层面抓好统筹谋划、综合施策。
掌握规律,事半功倍。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前提,就是要着眼当前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根本属性、时代特点、成长路径和规律的研究。
(一)深入研究党外代表人士的根本属性。党外代表人士是在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特定概念,其根本属性即代表性就是回答党外代表人士与党外普通群众的本质区别问题。《意见》明确界定了党外代表人士范围和基本标准,指出“党外代表人士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是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等,使基层在区分党外代表人士与党外普通群众上有了较为明确的把握。但是,就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宗教界、非公有制经济、港澳台侨领域,如何区分党外代表人士与党外人士,以及符合什么样的具体要求才能将党外人士发展成为党外代表人士,还需要着眼工作实际,加大研究力度,分类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标准体系。
(二)切实把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时代特点。当前,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已成为党外代表人士的主体,他们继承了老一辈的优良传统,又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总体而言,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具有更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良好的经济基础,有着差异化的政治属性、成长规律与路径,视野开阔、思想活跃,对不同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有着理性的把握与追求。同时,不同类别的党外代表人士又有着不同的时代特点,只有深入研究并准确把握其特点,才能更准确地找出当前政策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现状的不匹配之处,使各级党委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积极探索党外代表人士的成长规律。党外代表人士不同的成长路径对其性格取向、行为特征和能力结构有着不同的影响,是我们科学培养与使用党外代表人士需要掌握的重要基础资料。比如,从基层单位成长的无党派代表人士,比从学校或科研院所成长的无党派代表人士有着更强的群众沟通能力,而后者比前者在专业领域则有着明显的优势;从传统行业通过长期艰苦创业成长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比依靠自身知识技能创业迅速成长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具有更强的政治荣誉感,而后者在为政府部门相关产业规划提供参谋上则具有更突出的能力和积极性。只有进一步加强对这一规律的研究与运用,才能在实践中对不同路径成长的党外代表人士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培养与激励措施,不断提升培养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意见》明确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量适度增长”、“结构逐步优化”、“素质不断增强”、“作用更加突出”的目标要求,各级党委制定配套政策的关键,就是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定更具刚性的目标要求、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量化目标要求。在数量上,要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层次、类别的党外代表人士与相应的党员干部或人才的具体比例,促使各级党组织有意识地吸收、预留和安排足够数量的优秀党外人才,确保优秀党外代表人士的来源稳定;在培养上,要明确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相关培训、挂职锻炼的具体比例,明确党外代表人士一定时期内参加轮训、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的具体时间或次数;在安排上,对党外代表人士安排的范围、职数包括正职数量要有明确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领导班子换届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以解决党员干部挤占党外代表人士职数和党外代表人士实职安排难以突破的问题。只有党外代表人士在各层次、各环节的工作,都有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稳步推进。
(二)进一步优化职责分工。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有序推进,各部门之间的合理职责定位与科学分工是关键性基础。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及各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抓好落实工作机制的要求,重点应进一步理顺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的关系。实行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一肩挑”,有利于加强组织部门与统战部门的协调配合。没有实行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一肩挑”的,更需要从机制上保障“六个共同”的有效运行,着重保障统战部对党外代表人士实职安排的提名推荐、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提名和汇总、党外领导干部调动和交流的建议等职责。在管理上,明确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所属党派团体要定期向党委统战部通报情况,确保党委统战部“从总体上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情况”不落空。
(三)进一步改进考核体系。《意见》明确要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当前,要改进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统战工作的考核参照上级统战部对下级统战部业务考核情况打分的做法,避免出现党委不重视党外代表人士工作、考核排名靠后时“板子只打统战部”的尴尬局面。在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配套措施中,可探索从考核主体和考核指标上进行改革与完善。比如,上级党委在印发对下级党委的考核细则时,应明确将党外代表人士安排分为实职安排、政治安排和社会安排三个指标,分别列入组织工作、统战工作考核项目中,而在考核主体的设置上,明确由统战部门负责把关,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交叉”考核的关系,有利于提高考核的公正性,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意见》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四个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就是要围绕这四个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发现储备机制。发现是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前提。要树立“大人才观”,通过“大统战”机制延长工作“手臂”,根据党外人士分布的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在党外人才发现、评价、推荐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整合各个部门、各种资源,形成党外人物调研工作的固定机制,每年拿出一定时间,组织一定力量,开展一定规模、有所侧重的人物调研活动,使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工作动态化、常态化,按界别、社会职务、自身素质、社会影响力等分门别类地建好人才库。要制定科学流程。通过建立健全各类党外代表人物的评判标准、“准入门槛”,确立提名推荐、初步协商、述职测评、综合测评、集体研究五大程序。要实行党外代表人士推荐公示制,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全面、及时、公正、公开。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养机制。培养是选拔使用党外代表人士的基础。坚持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统一纳入各级中共党委干部、人才培训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选派下次换届考虑安排的重点人选、“六支队伍”中的骨干成员、统战团体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商(协)会负责人,进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重点培训。分类分期分批地在较为发达和较为贫困的下一级地方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经济开发和产业园区建立一定数量的实践锻炼基地。采取调研考察、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以及交流、轮岗、挂职等不同形式,有计划地安排“六支队伍”中的领军人物进行多岗位、多台阶锻炼。对党外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坚持从早抓起、跟踪培养,特别是对新的社会阶层中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才俊,要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三)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要程序规范。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建立协同配合制度,切实将“六个共同”落到实处,定期召开联席会,避免党外代表人物培养、推荐、使用上的脱节。要完善统筹机制,着力提高安排使用的针对性。各级统一战线代表人士一般应先作社会安排,再作政治安排或实职安排。根据各级党外代表人士的能力结构,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才一般安排到人大、政协;管理型人才一般安排到政府及其部门;专业型人才一般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要从机制上保证各级统一战线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名额,保证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按规定配备党外干部。上级部门要加强统一战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各项统战政策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根据《意见》要求,应该确立党委统战部党外代表人士负责宏观管理、参与微观管理的机制。对于已作实职安排的党外代表人士,统战部门应该参与组织、纪委等部门组织的年度述职、述廉等考评活动;对于已作政治安排的党外代表人士,统战部门应该参与人大、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对于已作社会安排的党外代表人士,其所属党派团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要定期将有关表现情况报送统战部门。要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制度管理。着力建立健全定期考评制度,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核等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走访谈心制度和定人联系交友制度,真正使“联谊交友工作贯穿于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管理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不断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管理的效能。
在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践工作中,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遵循客观规律和结合工作实际三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只有如此,才不会偏离《意见》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党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领导,关键就是要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落实党委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认真抓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同时,按照党管人才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着力把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工作置于严格的民主程序中运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在重要人事安排问题上,要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有关方面充分交换意见达到共识,确保党管人才与发扬民主相统一。
(二)树立培养为重、以用为本的理念。深入分析党外代表人士的能力结构,科学制订培养流程、规范培养过程、加快培训进程。积极选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校)和高等院校参加培训,安排到基层或上级机关挂职锻炼或到艰苦地区进行磨练等,通过政治培训、实践锻炼、岗位交流等多种方法,着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政治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坚持“使用就是培养”,积极推进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将以用为本贯彻于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的全过程,在培养对象的选择上以“可以用、准备用”为目标,在培训内容的安排上以“能够用、用得上”为要求,在岗位的安排上要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标准,确保培养为重和以用为本相促进。
(三)把握进步性和代表性统一的标准。进步性是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代表性是党外代表人士自身存在的价值。培养选拔党外代表人士,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注重党外人士的进步性,不降格以求,充分保证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合格,严把政治关;又要充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朋友宜多不宜少,安排面宜宽不宜窄,充分体现大团结。安排使用党外代表人士,既要求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又要从工作需要和党外人士的实际情况出发,优先照顾、适当放宽,积极铺设成长台阶、提供热心帮助,做到先进性和代表性相统一、严格要求和热情关心相兼顾。
(四)落实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一项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照顾同盟者利益的原则,综合平衡,兼顾各方,对各方面党外代表性人士做出适当安排,使各方面代表人士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要准确把握《意见》明确的党外代表人士范围,重点做好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社会团体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人士,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司法机关、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人员,重点港澳台侨代表人士的培养,充分发挥其领军型人物的重要作用,实现统筹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