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蕊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在摹仿笔迹案件中,摹仿他人案件居多,日前,笔者受理了一起自我临摹添加后重描的案件,现就其检验简述如下:
该案为一起贷款纠纷案,原告怀疑被告对协议进行了添加变造,要求认定添加事实及添加人。检验发现,协议的字迹均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字迹,所有字迹均有重描现象,争议字迹运笔较呆板,不流畅,在布局上争议字迹间距较大,与协议中其他字迹布局不同,争议字迹所叙述的内容与相应条款内容不一致或不相干,争议字迹背面复写透痕比其他字迹透痕细。综合以上几点能确定争议字迹为后添加的。在是否同一人书写问题上,添加字迹运笔较呆板,形快实慢,不流畅,应为摹仿形成,相同字迹的起收笔差异特征、笔力平缓应为重描导致,但在原字迹上的二次重描几乎未出现修饰重描、中途停顿及连笔紊乱等特点,同时相同字的笔顺、搭配及连笔运笔等细节特征都相符合。据此,我们作出了添加字迹为同一书写人自我临摹后重描形成。对添加及原协议字迹进行重描是为了掩盖添加时用的圆珠笔油颜色不同。
1.自我临摹是以自己的书写字迹为仿本,通过临摹的方法形成的笔迹。
2.自我临摹实际还是本人的书写字迹,只是为了制造他人摹仿的假象,以便日后推卸责任。
3.自我临摹笔迹首先是临摹笔迹,这决定了其具备临摹笔迹的一般特征,主要是:书写速度形快实慢;运笔呆滞,流畅度降低;笔划有弯曲抖动痕迹;笔力平缓等。
4.自我临摹笔迹与被临摹笔迹“形同实同”,由于自我临摹笔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自我书写习惯的再现,连笔运笔、笔顺、搭配等细节特征相同,修饰重描、连笔紊乱等摹仿特征很少。
1.要全面了解案情,包括发案的时间、地点、检验材料的形成与保管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通过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初步判断检材有无自我添加临摹的可能,从而为进一步检验打下基础。
2.对检材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发现自我临摹笔迹与被临摹笔迹的搭配、连笔运笔、笔顺等细节特征上的相同性,是认定自我临摹笔迹的关键性依据。
[1] 刘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 涂丽云.文件检验[M].群众出版社,2007.
[3] 中刑科协文件检验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全国文件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