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态文明视阈下的科技伦理探析

2012-08-15 00:52柳兰芳
关键词:法制工作者伦理

柳兰芳

(天津体育学院,天津300381)

当代生态文明视阈下的科技伦理探析

柳兰芳

(天津体育学院,天津300381)

自然价值的存在和由此产生的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使科技伦理范围内伦理范式的转变成为一种必然,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本文从当代生态文明视阈出发,认为在伦理范式转变的过程中,必须有配套的科技伦理机制作保证:这不仅要求科技与生态伦理进行良性互动,还必须在科技共同体中树立科学的职业伦理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科技伦理;生态文明;伦理原则

生态文明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人类在获得巨大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对科技产生了强烈的依赖性;随着科技对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渗透,科技日益凸显的负效应逐渐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这一战略要求,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从科技伦理视野下重新审视当代生态文明中的伦理范式的转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在实现当代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的过程中,科技与生态伦理要有机结合,较为明智的方法就是在科技领域引入生态伦理的“软着陆”机制,而在这一机制的构建过程中,科技共同体作为科技研究的主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从事科学知识活动的主体,是生产科学知识的集体,由一些学有所长的实际工作者组成。它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要求以一种崭新的模式对当代生态文明的塑造起重大作用,在这一模式中必须树立科学的职业伦理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一、在生态文明视阈下将生态伦理素质贯穿于科技职业素质当中

科学技术伦理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而且事关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规范,事关整个社会的发展前途。因此,科技界和全社会必须关注科技伦理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问题,正确地利用科技成果为社会造福,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科技成果的使用不当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就当代生态文明来讲,一些专家认为,应通过对社会价值目标的重新审定,通过对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正确理解,改变传统上以增加自然资源消耗、增强对自然界的征服掠夺为代价的发展方式,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的新伦理关系。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钱易院士认为,要尊重并善待自然,尊重一切物种,尊重自然生态的稳定与和谐。无论领导决策、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动都要考察环境伦理问题。科技工作者应以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作为进行研究的目标,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作为研究和开发的准绳,将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和对社会高度的责任心作为一个好科学家的根本,即把生态伦理素质当作科技职业素质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之后,要求摒弃人类以无度消耗自然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代之以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友好发展。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物质基础,始终对人类社会进步发展起着基础、先导作用;但另一方面,材料的制备、生产、使用、废弃的全过程又是资源、能源的最大消耗者和污染环境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材料的设计、研究和生产者,即科学家必须重视和树立环境伦理观。

将生态伦理素质并入科技职业素质当中,除要求科学家要自律外,还必须在整个科学共同体范围内建构明确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体系。一般来说,社会建构的目标其一是为扩展正确无误的知识;其二是为生产实践服务。显然,前者是后者的前提,而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目的。因此,社会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而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职业伦理规范问题。

科技共同体应本着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负责的原则,普遍承认自然界对于人类的价值意义,发展和研制新的科学技术,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使人与自然协调地得到发展。把生态伦理素质放入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之内一定意义上适应了新时期下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有利于社会建构目标的实现,从而更有助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进步。

二、在生态文明视阈下将生态伦理评价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

首先,科技共同体除必须遵守科学活动本身的伦理规范之外,还必须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只有在维护了这些规范的前提下,科学的自主发展和科学知识的生产应用才能正常运行。其次,科技工作者必须对科学的社会后果进行伦理评价。科技工作者是社会中人,其活动并不孤立,而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既影响社会,也受社会制约。作为活动结果的科研成果或技术发明的应用,对社会发展会产生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有害于社会文明的进步,科技工作者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应对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而产生的后果负责,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再次,由于科技工作者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比其他人更能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的社会后果和政治后果,因此,他们有责任去预测科学研究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对民众进行教育。最后,由于科技共同体的社会地位相对于一般公众来说有特殊的重要性,他们不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作为社会精英,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参与和影响政治家们的决策。科学是探索真理的活动,科学家在进行非本专业特长的工作时必须小心谨慎,稍微的疏忽会影响到人类的未来。大自然是人类生存的根基,也是人类生存的终极实在,因此,人类在运用科技使自己生活得更好的过程中,必须有效地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方面,科技工作者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必须将科技活动与生态评价有机结合。

因此,在一项科技项目实施之前,科技工作者必须有科学的预见性。这种预见性是以生态伦理作为评价准绳,高科技下的经济发展不能以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一旦一项科技项目的实施危及到生态环境,哪怕只是暂时的危害,也应立即制止。这要求把生态伦理作为一项评估制度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关键是在科技活动实施之前,因为在实施之前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预见,没有形成事实,对人们的利益吸引力相对来说比较小;一旦将科技成果付诸生产,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人们面对的往往是一个二难推理,是理性的应当和感性的不情愿之间的矛盾,在科技成果运行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求我们的科技工作者有足够的理性,以冷静的头脑来面对发生的一切,当机立断以维护人们的长远利益,哪怕这样会危及人类的暂时利益。

三、在生态文明视阈下生态法制贯穿于科技活动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伦理和法律是协调人类社会的两种不同手段,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相对于伦理的软控制来讲,法律具有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制作为伦理规范的一种补充,即在具体的科技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刚柔并进,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科技的进步性。

在科技活动中,将生态机制法制化是一种必然。在一项科技活动进行之前,必须有必要的评估检测过程,如果其运行对生态环境有所损坏,有关部门需运用法律手段阻止其进行。同时,在科技活动的全过程中,生态法制必须对其进行监督。这就需要社会行政部门运用一定的人力、物力建立一个体系,虽然这个体系的完善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但生态法制化却是大势所趋。

同样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上也是如此。一方面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民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切实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制定了各类国家标准,颁布了几十部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的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生态法制化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在生态法制化过程中,建立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是关键。所谓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生态环境法律以及有关生态环境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正确的生态环境法律意识能增强对生态环境法律现象及生态环境法律知识的认识,有利于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人们自觉处理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而不正确的生态环境法律意识则不利于生态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不仅会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可能动摇人类的生存之本。在提高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方面,除了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制知识外,应针对科学技术的特殊性有所创新。通过宣传教育,可以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这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是实现环保目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最重要的是要切实提高人民的生存质量。生态环境法制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实际上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有一定的认识,之所以做出一些有害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是迫于生计,只有解决了人们的生存问题,才可能把他们与生态环境对立的关系变成统一的关系。同时必须厉行法制。生态环境法制意识的树立还必须建立在严格实施相应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法律既是制度要素,也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他律”,其力量和作用是刚性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我国在资源环境等方面已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既然立了法,就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也要依法奖励,通过法律实践来巩固生态环境法制意识,坚持不懈地在广大人民中养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法制意识。

法律带有强制性,可以上升为具体的条条框框,使人们在具体的科技活动中有理性的约束;伦理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东西,在具体的科技活动中更注重的是人们自觉性的培养。在伦理中加入法律的因素使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定会使科技负效应的早日解决得以实现。

总之,科学技术并不是万能的,人类在漫长的自我解放过程中,并非只要满足自己的愿望就够了,如果不把科技的力量和人类生存意义现实地结合起来,不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现代生态文明,最终会偏离人的根本目的。因此,必须对人类的行为有所控制,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人类的根本目的和长远利益,建立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对自然界保持一种自始至终的“生态关怀”原则,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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