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晓燕
(山西省屯留县林业局, 山西 屯留 046100)
基层干部是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因素。屯留县自从实施林改工作以来,广大山区农民热情高涨,纷纷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及政策,对于他们来说,“困难在山,希望在山,潜力在山,出路在林”。全县各涉及到林改的乡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职能作用和乡村两级干部的主导作用,针对林改工作的特点,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全力协调、认真参与,特别是针对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进行了集中摸底排查。为此,成立了强有力的调解工作组和制定了细致周密的调解方案,成功地化解了山林权属纠纷难题,为全县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山林权属的纠纷,往往呈现争议面积大、持续时间长、主体多样性、纠纷成因复杂的特点。争议双方一般都是村民,或者集体相邻的乡村组,因此,村干部在山林权属争议调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层干部如何处理好和群众的关系,取信于民,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妥善处理因林地林界不清、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本次林改中出现新的问题至关重要。
张店镇柳树庄村地处屯留县西部雕巢岭脚下,村里有一块地名为烧灰圪梁的林地,在1982年实施林业“三定”后,有18户村民在该山场中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自留山。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加上疏于管理和开荒种地,当时确定的四至界线已经不复存在。村民对于自己的自留山使用证上面登记的四至界线也是模糊不清。有的说他家的在这里,还有的说他家的也在这里,出现了重复不清的局面,因此在互相的争吵当中产生了纠纷。然而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求在明晰产权上对自留山的产权予以保持稳定不变,由于四至界限的不清林业部门无法对他们的自留山进行登记确权。但是,村民对于自己拥有的自留山,希望林业部门给予登记发证的愿望却十分强烈。鉴于此,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该村支委会、村委会干部连同村林改小组成员深入家户耐心细致地讲政策、摆事实,最后这18户村民在村“两委”干部和村林改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下召开了集体协商会议,在自愿、平等的氛围中达成一致意见,即对于目前界线不清的现实实行按面积重新划分并确定四至界线。通过村干部和村民在山上精确测量总面积,并按家户人口多少予以平均划分,在排序上则通过公开、公平的抓阄方法,确定各户的方位四至。最后这18户家庭的户主都非常满意地在调解争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下了鲜红的手印,至此林地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张店镇林庄村原村委会在1995年进行“四荒”拍卖时,曾经将一处林地卖给了本村村民苏道一,并在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中明确写明了如果其在3年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造林绿化,村委会有权收回所拍卖的林地,重新进行拍卖。到了1999年,村委会发现苏道一没有按照原先合同约定对林地进行治理,于是村委会便决定将该林地收归集体,再次将该林地分为3部分拍卖给了本村的另外3户村民,并与这3户村民签订了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然而与苏道一当时签订的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由于其拒绝交出,因而没有能够收回,于是便出现了一山四主的局面现象。由于村委会重新将宜林地进行了拍卖,结果苏道一成为常年告状的专业上访户,扰乱了村委和上级各级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0年村委会紧紧抓住这次林改的机遇,成立了林改纠纷矛盾调解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村民代表和群众大会选出的人员担任。针对苏道一与村委会长期以来存在的林地纠纷,村委干部和调解小组成员多次深入其家中宣讲林改政策,希望他能够顾全大局,通过本次林改争取摘掉头上这顶带了多年的老上访户的帽子,维护农村稳定、和谐局面。通过村委会、基层干部和调解小组多次努力并连续两次召开村民大会并经过2/3村民同意,最后终于达成协议。村委会把集体的同等面积的山林拿出来补让给苏道一,并在这次林改中同样和其他村民一样分得了集体山林面积中其应得的份额。随后,苏道一主动交回了原先签订的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并非常诚恳地表示自己今后再也不会上访告状了,一定要按照村委的要求对自己的林地造林绿化,加强管理,使自己真正能够享受到本次林改给自己带来的实惠。
在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诸如以上的类似矛盾纠纷不胜枚举。屯留县到目前为止,共调处矛盾纠纷24件,林地争议面积477.45hm2,争议调处率达到85%以上。由此不难看出,在本次林改中,基层干部在处理山林权属争议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正是由于他们站在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立场上重调查、讲事实、讲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政策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历史遗留的山林权属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只有这样,今后的农村才会变得更加稳定、团结、和谐、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