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论刑法教学中良性刑法情绪的培养
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刑事法治精神的发扬和最终实现需要依赖于民众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而刑法学课堂无疑是普及刑法和检测良性刑法情绪塑造可能性的重要场域。在刑法学课堂上向学生灌输刑法权利、民生和宽容之理念以及最终养成其良性刑法情绪是刑法学教师授课的目的,而完成此任务尚需要结合刚刚发生或者成为经典的刑事司法案件来制定具体的策略。
刑法情绪;刑法课堂;司法事件;策略
情绪是人从事某种活动时产生的兴奋心理状态。[1]心理学研究显示,表面上看,情绪是一些身体的变化和情感的表现。事实上,情绪包含的东西远远不止如此,不仅包含了行为、行动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倾向性或习性,还提供给我们一种理解世界的不同方式——情绪能帮助我们感受事物。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心理暗示,刑法情绪显然具有人类心理上的共性特征,但是笔者更倾向于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考察它。结合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经过刑法学和社会学改造,刑法情绪是指人们在认知刑事司法事件等刑法现实过程中,经过内心体验和有意识的筛选后对这一现实的主观评价和蓄意表达的潜能,并由此表现出的心理和生理反映。
以心理学研究中的负情绪里的愤怒为切入点,会发现,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驾临,原初意义上的愤怒发泄方式之主动攻击形式已经有所改变,变成一种表达自身反抗意向和态度的标志,而不必然和攻击行为联系起来。但是,负情绪中愤怒、厌恶、轻蔑等敌意情绪则成为近些年来所发生的典型刑事司法案件中“民愤”的最好注解。
心理学上的警示意义在于:我们应当注意并警惕民众刑法情绪中的恶性倾向。这也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印证。考察近些年来典型刑事司法案件中的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会发现,绝大多数的典型刑事司法案件中所释放出来的刑法情绪大都具有偏执倾向,带有明显的非理性和“恶性”特征。当然这里的“恶”,并非指人性中恶念的自然流露和针对特定个体单纯的恶意表达,而是指“杀人偿命、以血还血”等传统刑法报应主义在民众情绪中的复活,显示了民众对刑法万能主义、刑法工具主义、重刑主义一定程度的迷信与依赖。
具体而言,刑法情绪的恶性倾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刑法情绪中弥散着传统的刑法工具主义和重刑主义格调。其二,惩罚理性的丧失。主要体现在惩罚的愤怒和对理性的背离上。
恶性刑法情绪的蔓延固然盖因受传统刑法观念和现代仇恨犯罪理念双重侵淫,亦是刑罚效果不彰所引起的恐慌与麻木、法律系统运行不力所致的失望情绪蔓延之表征。但总体而言,恶性倾向当是刑法情绪之中顽劣之性的自然流露。
不过,民众刑法情绪中纵然潜藏千种险恶,但亦能在此处寻找到万般善良。何况如贾宇教授所说,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礼仪之邦,暴戾之气从来不曾成为被推崇的主流文化。悲天悯人是儒家精神对中华文明的浇铸,中国人的根在这儿。[2]实际上,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哪怕是驻守在道德底线的刑法。当我们回溯被刻画成血淋淋的古代中国刑罚的图景,尚能寻找到千丝万缕抹不去的人性气息,“上请”、“恤刑”、“死刑复奏”等在丝丝积攒着刑法的底蕴、层层剖解着刑法的灵魂。其实,刑法看似冰冷的外衣下又何尝不隐藏着一颗“温情脉脉的心”。而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民众刑法情绪又如何能不受此浸润。这就使得培养民众良性刑法情绪成为可能。
所以,拔除刑法情绪中恶的种子,铲除培植恶性刑法情绪的土壤,清理民众因不良情绪燃烧所致的疮口,还人们一个纯净、亲和的刑法心理,以便于善良和理性在民众刑法情绪中顺利归位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综上可知,刑法情绪既有丑陋的一面和向恶的可能性,亦有良性的天然流露。而刑法情绪中这种恶性和良性之争或言刑法情绪的波动性恰好说明它本身的可塑性,言即民众刑法情绪中隐含着的良性因素完全可以被一点点挖掘出来并且以妥帖的方式加以宣扬和固守,亦唯此才能完成对民众刑法情绪之颓势的扭转,才能将刑事法治的理念深深植根于民众心灵,才能完成刑法普及的最终使命。
长期以来,受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在一般人甚至部分刑法教育者和研究者看来,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惩罚的学问。这也是传统刑法教学者或者注释式刑法教学者历来宣扬刑法权力文化而忽视传播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刑事法治精神的原因所在。可以设想,刑法学课堂上倘若始终流淌着一股较浓的刑法权力文化思潮,那么浸染期间的必定是刑法的恶性情绪;但反过来,如果刑法学教师擅于开启刑法之门、更多地展示刑法真善美的一面,那么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必将深入学生的骨髓,而此将影响其刑法情绪的良性发展。
因而,在笔者看来,刑法学课堂是体察师生刑法情绪良与恶的重要场域。而对于刚踏入法学之门不久的法科学生而言,这是引导并养成其良性刑法情绪的滩头阵地。限于刑法学分而授之的课程特点,可能有人会认为刑法学总论因为知识体系的完整性或者知识更加系统有利于整体阐发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刑事法治精神,而刑法分论的此种理念则分散在各种罪名之中,较为琐碎,令人难以捕捉。而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刑法总论固然可以从容完成对刑法理念的整体宣扬,刑法分则分散在各个罪名中的法治精神又何尝不像是一颗颗晶莹剔透的珍珠等待人们去采摘呢。而且,在讲解刑法分论中的各个罪名时更便于结合身边刚刚发生的或者成为经典的刑事司法案件,将附着于其上的民众刑法情绪剥离出来呈献给学生,更利于疏导并塑造学生的良性刑法情绪。
在阐述如何在刑法学课堂中完成对法科学生之良性刑法情绪培养之前,有一个问题尚需要说明,即刑法情绪的主体界定。因为,处在高等教育第一阶段的法学本科生,而且他们又处在开设刑法学课程的前期阶段,究竟是属于普通民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尚需要进行必要的界分。
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与法学家这些法律事务工作者虽然曾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其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与普通民众存有诸多差异,但是在刑法生活场景中,他们与普通民众并无主次之分。言即,所有人在面对典型刑事司法案件时所释放出来的刑法情绪在原初意义上是相差无几的。
不过,亦必须承认,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民众在刑法情绪的表达上显然存有客观上的区别。而且,法律专业人士的刑法情绪会受到已然成型的法律知识体系的框定,游离了情绪本身的涵摄,定格为一种刑法意识。毋宁说,法律人士之相对成熟的法律知识体系固化甚至僵化了其刑法情绪几乎致其失去了应有的品性。相较而言,普通民众的刑法情绪才是本色的。因而,笔者更倾向于将刑法情绪的主体界定为普通民众。
对于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而言,此种界分恰好说明了法科学生的本科期间尤其是刑法学的开设阶段是一个至为重要的时期。因为,法科学生正处于不断汲取知识、感悟法治精义而法律知识体系建构尚未最终完成的阶段。换言之,绝大多数的法科在读本科生正在完成从普通人士到法律专业人士的蜕变时刻。这也使得本科生刑法学课堂的使命性更加重要、任务更加明确。因为,作为民众之一部分,法科在读学生当具有一般民众共有的刑法情绪特征,而法科的专业塑造又决定他们的刑法情绪会逐步区别于普通民众。因而,对法科学生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应当建立在对其专业性和普通性的准确透视和分析之上。刑法教学的课堂无疑是观察和跟踪他们刑法情绪变化并且逐步塑造其良性刑法情绪的重要阵地。
如何培养法科学生的良性刑法情绪则不仅是一门科学同时是一门艺术。笔者将结合典型刑事司法事件阐述如何引导并培养学生良性刑法情绪的具体策略。
正如刑法情绪可以分为恶性和良性,凝结着刑法情绪的典型刑事司法案件亦就此划分为两个阵营。其中一部分成为考察刑法恶性情绪的范本,如药家鑫案等;另一部分则是考察刑法良性情绪的实例,如许霆案等。
基于文意,笔者将以许霆案为考察重心说明如何培养学生良性刑法情绪。毫无疑问,人们在许霆案中察觉到了民意的理性倾向。正如有人所言,这一重审判决结果,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在这样的舆论监督中,只要有心,都会看出民意的理性、睿智和舒张,的确令人倍感回味悠长。[3]
不宁唯是,因为要证明学生良性刑法情绪培养之可能只需要一个实例就足够了,但是要促使他们逐步驱散刑法情绪中潜藏着的阴霾,唤醒并且自觉积累刑法情绪中的光明,则要复杂曲折得多。这就意味着必须给学生一个信仰刑事法律和信任刑事司法运作能力的充足理由。当且仅当这个理由深入骨髓、刻入肌肤,并且与惯常的道德体系相契合时,他们才能因此将之加固并推崇为自己的精神寄托,而后先内化为行为潜能,再外化为行动指南。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笔者以为,首先应当叩启学生心中的刑法之门,让刑法知识体系以鲜活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因为在我看来,刑法及刑罚并非如有人想象的那样,因为相较于其他法律更为严厉,其适用更具震撼力,所以妇孺皆知。相反,刑法正日复一日地被囚禁在地下室里,成为隐形法律。我在课堂上曾就“洛阳性奴事件”追问学生对此事件的看法。绝大多数学生只能谈及对事件主角之定罪和量刑问题。没有学生觉察到民众对刑法的迟钝感。这也说明了刑法感官在他们自己身上的缺失。故此,将“囚禁在暗室里的刑法”解救出来实乃第一要务。在遇到类似许霆案这样的刑事司法事件时,教师不仅仅让学生明确定罪与量刑的刑事政策学意义,更要使他们明白其中隐含的刑事法治精神。如此,才能让刑法真正融入课堂,成为一种课堂生活,也从而才能完成刑法的真实普及,不光刑法条文,还有刑法精神。
此外,在刑法学课堂里向学生倡导理性、文明的刑罚观和犯罪论,传播刑事法治精神和刑法的民生、宽容和权利之理念。这当然本身就是刑法普及的一部分。犯罪者处遇史就是一部从野蛮惩罚到文明教化嬗变的历史,也是一部把犯罪者作为“非人”、“异类”和“人类一份子”之认识演变的历史,同时也是人们犯罪观、刑罚观和刑法功能论演变的历史。在朴素到法律甚少亦没有法治观念的年代,“复仇作为刑罚的一项正当性根据在人们的经验(观念)中根深蒂固”[4],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当纯粹或者狂热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在当下社会死灰复燃、占据主流地位时,一旦涉入民意的力量,纯粹的复仇和报应就将变得不再纯粹,“它所传达出的往往是一种乔装后的功利立场:刑罚是正当的,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有序的情绪发泄途径,若否定之,则这种情绪将会以一种更难以为社会所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4]此时的刑罚观由仇恨的力量占据。我们无法渴求人人都能从容面对罪恶和仇恨,我们渴望的只是理性的火种尽快燃烧起来。
毫无疑问,占主流地位的犯罪观,也必然左右着刑法情绪的走向。究竟是把犯罪人当做绝对的异类、和正常人之间存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之绝对主义犯罪观,还是认为犯罪人也是正常人一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之相对主义犯罪观。在迪尔凯姆看来,犯罪作为一种常态社会现象,见于所有类型的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犯罪对象性质的转变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急剧增加,“镇压”这种暴力手段往往显得打击过剩,而此带给人们的反思是考虑犯罪究竟是不是绝对的恶,有没有矫正的可能。由此,犯罪观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即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者不是纯粹的敌人和人类异质,而仅仅是犯罪的人。无疑,从敌人到犯罪人再到犯罪的人这种犯罪观的转变折射出理性的光芒,预示着民众良性刑法情结呼之欲出,同时也昭示着人类法治时代的春天就要到来。借此,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对犯罪行为特别是犯罪者的积极态度,这样也可以加深他们对许霆过山车式判决的理解特别是二审对许霆减轻量刑的认可,也会深刻体会到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件中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为刑罚文明所作出的努力。
当然,作为刑法课堂上的受众者,学生们在面对因受案外异质性因素侵扰而异化的典型司法案件时难免会出现情绪上的波动,或者说在一开始他们就无法剔除潜藏着的不良刑法情绪的干扰。客观而言,学生这种不良刑法情绪与案件当事人受自然法批判的卑劣行径有关,也与司法运作系统的运行不畅有关。因而,需要在课堂上阐释刑事司法改革的要义,帮助学生厘清阻滞刑法实施机制上的障碍,以便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最大限度地彰显刑事司法正义的希望。结合司法个案的讲解并且有意识地设置必要的刑法适用社会效力的个案检测机制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虚拟为刑事司法的主导者,以便通过对学生凝结在司法个案上刑法情绪的考察体认他们对司法信任感和刑法认同感,从而有利于法科学生刑法信仰和刑法习惯的最终养成。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35-1036.
[2]贾宇.网络民意杀声一片中国死刑何去何从 [EB/OL].[2012-04 -02].http://legal.people.com.cn/GB/203936/15442016.html.
[3]尚黑.用舆论理性矫正制度的偏颇 [EB/OL][2012-04 - 02].http://www.daqi.com/bbs/00/1925568.html.
[4][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M].梁根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6-37.
G642
A
2095-0683(2012)04-0176-03
2012-04-13
张训(1976-),男,安徽怀远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编校刘正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