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青年志愿者活动长效机制刍议

2012-08-15 00:45刘维利曹兴波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活动

刘维利,曹兴波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一、我国青年志愿服务现状

(一)我国青年志愿服务的特点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是伴随社区服务的开展而诞生的。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中提出,“倡导民间的互助精神,以灵活多样的社会服务形式,为居民特别是有困难的人提供各类社会福利的社会服务。”1989年3月18日,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这是我国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志愿服务组织。纵观我国近30年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历程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志愿服务的特点——始终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受国家政策引导的影响极大。

我国的青年志愿者是目前我国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主力军,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已有1.5亿多人次的青年为社会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仅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三项大型活动志愿者累计就高达420万,提供超过5亿人次的服务,使得青年志愿活动又掀起了新的高潮。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在总结学雷锋活动和借鉴国外志愿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团中央1993年下半年发起。青年志愿者队伍中虽以高校大学生和共青团员为主,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组织并不局限于此。我国现行的志愿者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类型,“自上而下发起并推广”、“自下而上发起,自上而下推广”、“自下而上发起并发展”。

(二)中外青年志愿服务比较

我国志愿服务还不能真正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较西方国家的社会志愿服务而言,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文化内涵均存在极大差别,但志愿者精神、志愿服务的理念是一致的,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是可以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

志愿服务在西方的良好发展是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其均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支撑。

首先是政策支持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鼓励商家和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规定捐赠可以抵税。因此,美国82%的大公司、企业有对志愿者行动进行捐助的计划。这些政策、经济支持均得益于美国源自工业文明与移民文化而形成的极强的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其次在文化背景方面,西方国家普遍信仰基督教与天主教,其所倡导的“施爱于人”对于培养志愿者精神起到了巨大作用。再次,观其经济制度,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重视经济效益,企业都非常重视人才的社会工作能力,因此,国外很多高校都将社会志愿服务作为学生重要的在校表现评估之一。如美国,许多学校开设了服务学习课程,两年制学院近1/5的系、约1/5的四年制学院至少开设一门服务学习课。

二、建设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思考

(一)应完善科学的选任培养机制

指导性强、组织性强是我国青年志愿者活动最大特点。当前我国各高校从校团委一级至各院系团总支、团支部均分别组织志愿者活动,各级组织中配有负责、指导工作的教师,共青团的指导存在于绝大部分的高校青年志愿服务中。各高校中普遍设立学校团委指导的志愿者机构,其组织结构多为学校总队、院系分队相互合作的模式,活动流程普遍为:接洽任务、招募志愿者、面试筛选、志愿服务活动、现场记录、活动总结。各流程基本都由组织者负责并协调完成。

可以看出,我国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志愿者个人的主动性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志愿者易产生依赖性和服从性。各志愿活动相对独立,缺少承继性、创新性。且志愿者成了志愿活动的参与者,很少能参与到活动的企划、评价与监督之中。志愿服务组织成员流动性极强,志愿者缺少相关技能的系统化培训,或培训之后得不到长期的锻炼。志愿者的选任、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青年志愿者选任培养机制的症结所在与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不无关系。首先,我国高校中将志愿服务活动与学生在校表现相关联的极少,高校教育过于重视理论和专业修养,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能力培养功能认识不足,虽大多数高校设有社会实践类课程,但其内容大多是专业有关的工作性实习。学校应从体制上规范青年志愿服务,只有摈弃“读大学就要全身心的放在学习理论知识上”的错误观点,青年志愿者的长效而科学的选任培养机制才能得到彻底的改观,高校大学生也才能真正得到全方位的素质发展。

(二)应建立持续的严格考评机制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长期持续的个人或组织考评机制尚属空白,绝大部分考评都是针对独立的志愿服务,缺少连贯性。也因此无法制定相应的长效激励机制。

一套完善的长期可持续的严格考评机制不但可以明确青年志愿者的是非观和道德标准、准确地掌握行为标准、系统地强化青年志愿者的相关技能,更能巩固青年志愿者的道德信念与行为习惯。适当的中期评价和阶段性总结表彰也会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产生相当的激励作用。

在高校志愿者中建立这样一套机制,首先需要学校与社区之间开辟专门的沟通渠道,严格监督,切实掌握志愿活动的实际情况。其次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长效规范的个人志愿服务档案,自志愿者首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起建档,详细记录志愿者个人信息、参加的志愿服务组织、曾受过的培训、历次志愿服务表现,及其他相关记录,并应接受社会公开查询或面向社会定期公布考评记录,既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是对志愿者个人能力的肯定和展示。第三要制定针对志愿服务的数量、质量的量化考核标准,使考评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第四,应将考评成绩纳入到学生的在校表现中,不但要给予大学生志愿者充足的社会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精力,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志愿服务的个人能力培养作用,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三)应改进德物并举的激励保障机制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的最高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不是为了某种功利上的利益满足,也不纯是为了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来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社会志愿服务的动力源自志愿者的参与热情,激发这种热情、满足志愿者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必须改进志愿者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学界曾有针对志愿者保障机制的问卷调查,其结果60%以上大学生表示“对目前的志愿者保障机制不甚满意”;57.3%的同学认为钱是影响志愿者活动的主要因素。诚然,志愿精神首重道德,但并不能摈弃物质而言道德。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义”与“利”处于对立位置,所谓“德不求财”。且我国对于“志愿服务”的性质普遍认识不足,常与“慈善”混淆,有基于此,造就了我国目前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异于慈善,就志愿者而言,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并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大部分大学生志愿者无法承担志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个人开销;就志愿组织而言,非营利性的特征也使得单纯靠志愿组织自身解决诸如食宿、交通等活动经费也是不现实的。解决物质方面的激励与保障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支持。相应的,政府与社会对于志愿服务活动的经济支持也能体现出对社会志愿服务的重视,进一步起到精神激励的作用。

政府与社会作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得益方与组织方,无论从收益性还是从公益性来讲,都应维持志愿服务这一社会资源的良性可持续运转。政府除给予相应的政策,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外,更应树立“政府购买公众服务”理念,对于需财政支持的志愿服务,从财政拨款上建立支撑点,此外还应设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支持和激励财政拨款范围以外的志愿服务活动。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组织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而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还没有形成规模,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和激发企业、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所以,除现有的精神激励机制外,我国应建设更为人性化的“财政拨款+基金资助+社会赞助”的物质激励保障机制,这样才能真正使我国青年志愿者活动与时俱进,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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