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志娟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中国的法律日趋与国际接轨,我国亟需一大批既熟悉法律又精通外语的专业人才。自2001年始,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高等学校本科双语教学工作提出要求,全国范围内各高校相继开始积极推广双语教学,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双语课程也成为各校本科教学改革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现将我院《中国商法》双语课程具体教学实践作为基本考察对象,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改革等问题进行总结与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制约高等院校双语教学开展水平的首要因素是如何设置双语教学的课程,即双语教学应该自哪些年级开设、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与本专业的其他课程(比如专业英语课程、其他专业课程)如何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各校的做法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有些高校将双语教学课程设置为选修课,有的高校将双语课程设置为必修课,有的高校甚至将诸如是否具备双语教学的适格教师、是否有供选择的教材等条件作为双语教学课程开设的确定标准。各高校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实际教学需求开设双语教学的事实无可厚非,但是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的任意性必然会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影响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双语教学课程设置的科学与否更是制约双语教学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中国商法》双语课程为我校专业限选课,36学时,开设在第六学期,在此之前,已有公共课《大学英语》(一)——(四)、专业必修课《专业英语》和《商法》(一)课程的开设,与《中国商法》双语课程同学期开设的有专业必修课《商法》(二)和另外一门双语课程《国际法学》。对于同是法学内部专业课程而言,《中国商法》双语课程与《商法》(一)和《商法》(二)课程的教学内容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以法律出版社出版、朱羿锟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双语教材系列China’s Commercial Law为例,其主要内容为Introduction,Company law,Securities law,Negotiable law,Insurance law,Maritime law,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而其中的商法概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内容亦为《商法》(一)和《商法》(二)课程所包含的重要教学内容。以同一部法律条文或相同法律知识为教学内容的课程却分别设置为必修中文课程和选修双语课程,且开设在同一学期,这必然造成教学知识点的重复和教学资源的浪费,也在根本上制约了该课程双语教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另外,该培养方案将两门双语课程设置在同一个学期,共计有100学时,占该学期开设学时总量的32%,学生的学习负担相对较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明确将采用外文教材作为认定是否符合双语教学课程的重要标准,但目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仍处于初步探索和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于法学双语课程应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各高校的意见并不统一。有的双语课程直接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法精要系列,包括InsuranceLaw,ProductsLiability,CompanyLaw,Contracts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影印注释本)、《国际商事交易》(影印注释本)等,这些原版教材在语言运用、代表性与权威性方面具有优势,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出版时间大多为1999年与2001年,教材内容相对滞后,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发展变化特征;原版书籍是为适应国外教学而编写的,与我国高校实际教学体系和教学大纲的设计相差甚远,不能直接在教学中应用;英文原版教材的费用大多较高,学生负担较大;原版教材的版权取得困难,有些教材已经绝版,不符合教学的常态化和持续化发展的需求。
除引进原版教材之外,近几年,国内出版社在法学双语教材建设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包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院校法学双语教材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双语教材等。同时,一些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因自身教学的需要,自己编写出版相关双语教材在教学实践中使用。与国外的英文原版教材相比,这些教材注重反映我国最新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编写体例符合国内高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和教学需求,同时,价格相对较低,这是国外原版教材所无法比拟的。并且,有些教材采用了中英文结合的方式,降低了直接学习英文原版教材的难度,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和学习。但是这些教材的出版数量较少,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双语教学的需求,有些课程因没有适合的双语教材而不能设置为双语课程,同时自编教材也存在水平良莠不齐、体例不统一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双语教学活动的开展,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
就《中国商法》双语课程而言,《大中专教材征订目录》中共有三本可供选择的相关教材,分别为国际工业出版社出版、李栗燕编著的IntroductoryGuidetoCommercial Law;法律出版社出版,朱羿锟著ConciseChineselaw和China’sCommercialLaw。其中,第一本教材采用了普通法系教材的结构体例,只是在书后选录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文,第二本教材则涵盖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和国际法等多门法律制度,因此,从体例和内容上均不适用于以讲授中国商事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商法》双语课程的需要。相比较而言,朱羿锟编著的China’s CommercialLaw一书紧扣我国现代商法逻辑体系,涵盖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和破产法等内容,并在教材中采用表格、图表等形式将浩繁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化繁为简,作为双语课程的教材可谓不二选择,但是本书首次出版为2003年,而在其后,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规范已经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而本教材至今没有进行修订与再版,因此,该教材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反映现行商法的基本制度。综合而言,没有合适的英文教材,双语教学实践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限制了该课程双语教学的发展。
学生是教学的对象,亦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外语水平直接决定其学习双语课程的兴趣与学习参与度,因此,学生的外语水平是影响双语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通过全国高考进入高校之前已经有至少6年的外语学习基础,并且在进入高校后又进行了大学外语两年四学期的通识教育与专业英语的学习,具备一定的双语学习能力。但目前来看,高校学生的外语水平呈现两大主要特点:第一,学生外语水平层次不等。以开设《中国商法》双语课程的法学本科2009级2班为例,该班共有54名学生,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人数为28人,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的为13人,这些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扎实,水平较好,因而对双语课程的学习主动性较强,课堂表现活跃,能够与教师形成互动。但是对于其他16名没有通过大学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来说,因其英文基础和水平较低,学习主动性和对课程的参与度远远低于前者,缺勤或者迟到也经常在这部分学生中发生。第二,听说能力低于读写能力。就学生的整体而言,受传统的应试教育的作用,虽然每个学生都经过了多年的英语学习,也通过了大学四级或者六级考试,阅读和写作的能力较强,但听说能力较差,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不加大中文授课的比例,使得双语课程变形为语言课程或者使用中文讲解英文教材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双语教学的有效性。
目前,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初级形式,即采用英文教材,教师用英文讲授,考核采用中英文结合的方式。第二层次为较高层次的混合形式,即采用英文教材,教师结合教学内容的需要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采用英语和汉语交错进行的方式进行讲授。第三个层次为高层次的全英文形式,即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全部用英文讲授,考核方式也全部采用英文的方式进行。在我校的双语教学模式确定方面,采用与双语教学资格确定一致的原则,实行专任教师申报、集中评审的制度。具体而言,由教务处定期组织由外教、各专业高级教师组成的评议组,接受各系教师申请,组织考核,核定双语教师资格,同时确定可以采用的教学模式。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双语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准入制度,避免“鱼目混珠”。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①教学模式的选择不仅限于教师的外语水平,更应考虑学生的不同层次,否则双语教学也取得不了应有的效果。②这种方式只是限定了双语教师和教学模式的准入制度,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未有配套的质量标准和双语教学监督体系,因而造成有些教师在取得较高资格后在教学中依然用中文讲授课程,双语教学形同虚设。③考核侧重对外语表达能力的考察,并未涉及到专业知识层次,不能全面反映双语教学的需求。
双语课程的科学设置必须理顺其与语言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与其他双语课程的关系,具体如下:
从课程类型上看,《专业英语》课程和《大学英语》课程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属于语言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基础英语和法律英语的水平为目的。而专业双语课程,以外语知识与专业知识为双重目标,而且更注重知识目标。因此,基于两种课程性质的不同,在课程设置上,并不能因有专业双语课程而取消专业外语课程。同时,在课程的设置次序上,应将《大学英语》和《专业英语》作为专业双语教学的前置课程,语言课程可以为专业双语课程的开展奠定良好的通识英语和专业英语基础,并且实现双语课程与语言课程的有机衔接。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对于在专业英语已经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可以采用分组讨论、实习演练、复习巩固等灵活教学方式,注重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分析和掌握。
如前所述,《中国商法》双语作为双语课程与中文必修课《商法》(一)(二)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复之处,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从体系上看,《商法》(一)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商法概述、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为商事法律总论的内容,从体系上应位于以商事部门法律规范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商法》(二)和《中国商法》双语课程之上,因此,应作为两门课程的前置课程。其次,不宜将内容基本相同的《商法》(二)与《中国商法》双语课程设置为中文必修课程和双语选修课程,可以将该课程同时设置为中文选修课和双语选修课,参考大学英语分为快班慢班的模式,结合学生的外语水平让学生自己选择中文课程或者双语课程,并对选择双语课程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学分鼓励,以适应学生的不同层次需要。
基于双语课程双重学习目标的要求,其学习内容比一般专业课内容要多,学习难度也更大,因此,在开设多门双语课程的法学专业,宜将双语课程分学期设置,即一学期只设一门双语课程,以分散学习难度,保证双语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
另外,双语课程的设置还应注意结合学生大学四年学习过程的特点。一般来说,第一到第四学期,一般为大学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这一阶段主要是基础知识的积累阶段,通识教育的大学英语与专业英语一般开设在这一阶段。第七、第八学期,学生面临考研、司法考试、毕业求职等压力,课程主要以实习、实训课程为主,因此,双语课程一般不易在这两个阶段开设。综合而言,专业双语课程适宜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在第五和第六学期。
在合理设置法学双语课程的基础上,双语教学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教学模式的选择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的需求,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对法学双语教学模式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主要包括:
针对学生读写能力较强、听说能力较弱的现状,在完成常规教学的基础上,在教学内容上突破教材中商事法律的固有内容,尝试使用部分课时增加法律英语900句、VOA听说、HowtoSayAmericanEnglish等英文的听说内容,运用听写、听译、复读、问答等多种方式对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进行锻炼和强化。通过教学内容的增加,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听、说能力和学习兴趣,听说读写能力得到综合的锻炼;另一方面亦能够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原汁原味的法律词汇英文表述方法,达到双语教学国际化的目的。
和其他专业课多采用几个班级合堂的方式不同,双语课程均以不超过50人的小班方式进行,同时将全班同学分成3-4人的学习小组,在学习过程中,商事案例、图表填写、司法考试真题、实务演练都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强调以学生为本位的自主学习,教师在学生讨论过程中的只是进行点拨、启发和适时参与。学生在小班小组讨论的过程自主思考、探究、表现的机会多,自主地创造、创新的机会也多,一方面学习了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在共同参与与合作的学习过程中,提高了分析、总结、归纳、演绎等思维方法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另外,教师在此过程中与学生交流、接触的机会也增多,能更容易了解每位同学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较强的教学设计,而且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有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
双语教学考核方式改革目的在于改变传统的“一卷定成绩”式的单一、静态考核方式,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将考核与学习的整个过程结合起来,实现从考核积累与记忆为主的“考知识”到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才能”的转变。
双语考核方式改革要突出两个特色:第一,强调过程考核的独立性。将该课程总成绩按一定比例(一般为3:7或者4:6)分配为过程考核分数和期末考核分数两部分,并将过程考核分数分散到学习过程中的不同节点,将过程考核贯穿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中。具体而言,是指在学习过程中,采用出勤考核、复习提问、小组讨论、课程论文、主题演讲、实务模拟、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注重考核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运用商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过程考核各部分成绩的确定可以结合考核内容的不同采取灵活的方式,比如主题演讲部分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分组共同打分,以保证评分公正。第二,期末考核方式的改革。要改变卷面考核的方式,采用主题演讲的方式,以商事法律的关键词为核心词汇,要求学生进行5-10分钟的主题PPT演讲,同时提交演讲所收集的英文资料、讲稿等文字材料,依据学生的口语表达、对商法制度的掌握、英文书面材料的整理等多方面情况,以教师评分组的方式综合确定学生的期末成绩。从总体上看,通过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方式改革,强化了学生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学生对商法专业英文材料的理解、分析、运用、总结的能力、学生对课程的参与度加深,小组合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达到了双语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总之,双语教学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发展需要,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和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法学双语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进行重新构建,能够顺应目前教学改革的需要,使法学专业的双语课程体系更为科学、合理,也使高校双语课程建设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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