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铸,宁建荣
(1.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075000;2.河北北方学院 校园规化与建设处,河北 张家口075000)
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的行动和过程[1](P导论12)。农民通过组织化,可使力量微弱的单个个体的利益诉求整合为力量强大的集团利益诉求。集团政治是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特征,对集团政治的研究带来西方政治学的发展,形成了政治团体论[2](P417),利益集团理论是政治团体论的主要代表之一。因此,研究如何利用利益集团理论来解释中国农民组织化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益集团的概念
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压力集团,通常是指旨在影响政府政策或行为的有组织的联合[3](P275)。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渗透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集团作了界定。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关于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家,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明了利益集团的重要性。他把集团称之为“派别”,并下了一个定义:“派别(Factions)”就是“为某种共同的感情或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论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同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长远和集体的利益相左的[4](P1-2)。因此,他认 为 利 益 集 团 是 自 私 的,不 能 被消灭和废除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是相互竞争和制约的,以此达到控制政府和社会的目的。美国著名学者大卫·杜鲁门(David Truman)在1951年发表了名为《政治过程》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利益集团及其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他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4](P1-2),如果它通过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了一个政治性的利益集团。他把利益集团看成是美国民主政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这个定义一直被广泛地引用。
(二)利益集团理论的分类及其主要观点
围绕利益集团存在的原因这个核心问题,形成了3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是以大卫·杜鲁门(Da-vid Druman)和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等人为代表的传统利益集团理论,认为集团(或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特别是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获得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他的个人利益[5](P49)。而以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为代表的第二种利益集团理论则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奥尔森指出了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认为尽管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集团的基本功能,但集团的个体成员并不会自动参与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他提出了集团行为的“分利”倾向,认为利益集团只代表自己的成员,不会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自我牺牲,而只会为自己的成员从总利益中争更大的份额[6](P48)。第三种是罗伯特·萨利兹伯里(Robert Salisbur)等人提出的政治企业家理论,把利益集团的组织者视作政治企业家。他们认为,集团提供给成员的利益可分为3种类型:物质利益、观念利益和团结一致的利益。奥尔森理论强调的是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后两种非物质利益。在萨利兹伯里看来,政治企业家之所以愿意作为集团行动的组织者,是因为政治企业家不但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物质利益,而且可以从集体行动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名声和荣誉等非物质利益[5](P49)。
当前,中国农民开始自发地通过组织化形成自己的利益集团。以张家口市为样本,认真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特征,对于促进农民组织化健康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增进农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组织化程度极低
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在较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解决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纵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虽然农业人口比例很低,但是绝大多数农民是各种各样的农民组织的成员。据美国农业部统计,1989年美国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 799家,每6个农场主就有5位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必要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销加工的。德国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日本村村有农民组织,户户参加了农民组织。对比之下,中国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很低,2006年全国参加各种经济组织的农户仅为5.27%[1](P导论13-14)。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851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711个,拥有会员8.66万户[7](P139-140)。张家口市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只占全市农户总数的6.3%,农民组织化程度之低可见一斑。
(二)农民对规范的国际合作联盟基本原则知之甚少
1844年,在英国北部创立了罗奇代尔公平合作社,该合作社制定的入社自由、民主管理、收益分享、重视教育、恪守中立等办社原则,为世界合作运动的发展奠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基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成立后,又将这些原则作为其办社原则列入联盟章程,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行动指南。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了成立100周年的第31届代表大会并再次对合作社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注社区发展等。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各国农业合作社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也随之不断修改和调整,但一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依然得到了强调和坚持。
张家口市农民同全国农民一样,没有自主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在某种意义上,依然处在马克思所称的“一袋马铃薯”的阶段。虽然改革开放对农民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由于农民在社会阶层中仍然是抵御风险能力最弱的一个群体,理性保守的农民对现代合作组织观念缺乏热情。因而,对规范的国际合作联盟基本原则知之甚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
就张家口市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第一,民主管理尚需强化。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不规范、管理随意性较大、民主参与程度低、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不能做到一人一票制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社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度不高。第二,大多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合作社的活动主要限于技术、信息和市场销售服务,尚未将社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合作社的活动范围。第三,社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多数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真正利益紧密型合作组织不多,合作社与农民只是买卖关系为主,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农民不能真正通过加入合作社而增收。大多数合作社未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对社员进行盈利返还,降低了合作社的影响力,同时也阻碍了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第四,合作社的主要成员的素质与农民政治企业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距离。他们关心自己和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但是,非常不善于整合本社社员的利益诉求,非常不善于整合合作社之间的共同利益诉求,非常不善于通过正式渠道向政府反映利益诉求。因此,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加强农业合作社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作为政治团体论主要代表之一的利益集团理论产生西方,但是,西方的人文社会科学并非与东方格格不入,东亚国家是世界上接受西方观念最为容易的地区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利益集团理论的一些成果至少在方法论上是可以借鉴的。
(一)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意见综合等方面的作用
在西方,利益集团理论之所以能够在饱受批评的态势之下还能被人们所接受,利益集团的行动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影响,是因为人们看重利益集团在政府过程中的功能,认为它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有效补充[8]。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现代政府过程的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环节: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施政、政务信息传输和监督。因此,意见表达、意见综合是政府过程的首要环节。意见表达主要是指公民或一定的利益集团向政府提出某种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保护和增进自身的利益。意见综合是指在政府过程中一定的政治人物和有代表性的政治组织将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诉求通过一定的政治机制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一定的社会利益目标的过程。“当代中国政府和任何国家的政府一样,也客观地存在着自己的运行过程、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也在政府之外的各种力量的作用下以一定的方式运动、变化着。”[9](P21)然而,中国农民组织化承担极低,其对政府过程的影响力过于微弱,因此,中国农民组织化任重道远。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是在政治上的组织化,即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利益集团;二是在经济上的组织化,即建立诸如合作社之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集团理论之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在政治上应当更多地发挥利益集团在利益表达以及在立法者、政策执行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政府过程合理化。
(二)培育农民政治企业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目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在产业链条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成,农产品价格低迷、农业增产不增收等现象极大地困扰和影响着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分散的个体农户面对国家政策、市场波动和中间商的盘剥,往往无能为力,经常遭到重大的利益损失。在严酷的现实面前,农民逐渐认识到组建、参加农民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农民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在利益表达、意见综合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农民组织化的世界潮流,顺应农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历史潮流,重视传统利益集团理论在当前农民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具有当地特质的农民政治企业家,积极引导农民建立自己的、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基本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自主地走向联合。应当通过利益诱导,使在农民中那些具有号召力的新兴富裕阶层成为中国首批农民政治企业家。允许他们不但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物质利益,而且可以从集体行动过程中获得非物质利益。允许他们既可以向其成员收费和征收其他资源,也可以通过集团的有效行动,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益,还可以通过组织集团行动获得成就感、名声和荣誉等非物质利益。当前,最为有效的办法首先是通过现有的民主程序,将农村中那些掌握现代观念、愿意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选举为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骨干,并着力落实修改后的《选举法》,使他们尽快当选各级人大代表,使农民的利益诉求在国家的各级决策机构得到应有的反映。
(三)探索规范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不同规模的合作组织应遵循不同的运行机制。奥尔森对集团克服“搭便车”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个体成员才会参与集团行动:一是自己从集团获得收益大于参与集团的成本;二是受到鼓励或威胁而愿意或不得不参与集体行动[2](P419-420)。因此,初次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小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些社员、甚至是每个社员都有动机保证公共物品得以提供,即使自己承担全部成本也在所不惜;对于中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可以通过威胁、允诺而达成有条件的合作,通过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使公共物品得以生产出来;对于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选择性刺激”制度。选择性刺激分为正、负选择性刺激。正选择性刺激是一种选择性收益,具有排他性,可以只提供给对公共物品生产作出贡献的人,对他给予奖励。负选择性刺激是一种选择性强制或惩罚,可以施加于非集团成员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人身上[10](P74-75)。因此,选择性刺激可消除社员“搭便车”行为,促使社员参与集团活动,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社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导向的方式活动。
总之,农民组织化不仅是中国农民自身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世界潮流。面对诸多国内因素,利益集团理论对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在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上,仅仅关注利益集团理论又是远远不够的,利益集团理论不足以完全解决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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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程同顺.利益集团与中国中国农民组织化[J].社会科学,2005,(3):22.
[9] 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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