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艳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立法概述相关问题探究
刘飞艳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从词义上分析,立法即制定或变更法律的活动。要正确理解立法的概念必须清楚两个问题:其一,立法活动同哪些规范性文件相联系?;其二,立法活动包括哪些行为?本文试从法与立法中的“法”和立法中的“立”与法的形成的思维角度深入探讨立法概述的有关问题。
法;立法;法的形成
立法的英文字为 Legislation。《牛津法律大辞典》对Legislation一词的解释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这一词亦指在立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在这一意义上,相当于制定法。①《美国大百科全书》对这一辞条的解释是:“立法是指包括政府各部门所用的规范社会行为的法的规则。一般说,这一术语尤指代议机关所制定的法以及制定法的过程。”
从其在英语文献中的解释来看,立法一词基本上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法律的制定(legislation,或Enacting of Law,动词为 Legislate,即to enact laws,to make law);一是制定的法律(Law enacted)如“刑事立法”一词,既可指制定刑事方面法律的活动,也可指某些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
我国学者对西方学者关于“立法”一词的界说作了一下总结:第一,过程、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既指制定或改变法的一个过程,又指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即制定的法本身。第二,活动性质、活动结果两义说。认为立法是制定和变动法的规范因而有别于司法和行政的活动,同时又是这种活动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与司法决定不同。②
近现代我国学者对“立法”一词的理解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就广义言,行政机关之颁行条例章程,自治团体之订立公约规则,均可谓之立法。就狭义言,必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议决法律案,乃可谓之立法。”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法动,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通常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广义上的立法,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立法有时也是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泛称,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是泛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第四种观点:认为立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对立法最狭义的解释。④
从词义上分析,立法即制定或变更法律的活动。要正确理解立法的概念必须清楚两个问题:其一,从立法活动的结果来看,立法活动同哪些规范性文件相联系?其二,立法活动包括哪些行为?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立法活动的性质,即只有同“法”相关的活动,才是立法活动,从而排斥了那些虽产生规范性文件,但并非“法”文件的活动的立法性质,这是对立法概念之“法”的解释。第二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立法活动的范围,即在回答了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说明哪些活动才是立法活动。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对“立法”概念之“立”作出解释。对于“立法”之“法”的理解,就必须要考察“法”的意义,即要了解“什么是法”这样一个问题。
(一)什么是法
探讨“法”的概念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历史,古今中外,有很多思想流派、思想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总体而言,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大致遵循三种角度,即法的本体、法的本原以及法的作用。
第一种思维角度是从法的本体出发,以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代表性的观点有:规则说,认为法就是规则。命令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第二种思维角度是从法的本原出发,说明法自何出。主要观点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权力说、民族精神说。第三种思维角度是从法的作用着手来探讨法是什么,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主要观点有:正义论、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我国学者也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概念作过界定,不过,多数是从法的基本特征出发,阐述符合这几个特征的就是法。这些共性特征一般有以下方面: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其内容的;第三,法是以国家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近些年来,有学者对法的基本特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观点,认为能否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也是衡量一种社会规范是否属于法的范畴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立法中的“法”
然而以上只是考察了法的内涵,对于“立法”的“法”的现实表现形式还要作具体把握。根据我国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们所讲的“法”的具体形式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订的特别行政区条例。因此,“立法”的“法”具体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条例。另外,要注意一点,法律一词在我国有两种用法: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法律;另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条例都在内的规范性文件,这被称为广义法律,在这里,我们指的是广义法律。
(三)立法中的“立”
立法行为包括哪些活动?从立法的方式看,有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之分。所谓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主体直接创制新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这是立法最基本、最直观的方式;⑤所谓法的认可,是指有权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方式承认并赋予某些行为规范以法律上的效力,如对习惯、判例、国际公约、法理、政策等进行法律效力的肯定。所谓法的补充既可指在已公布的法律规范之外另行作出补充规定,也可指在原来的法律中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法律的修改是将法律中有些不适合社会实际的内容加以改变后继续适用,通常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的修改与补充是同时进行的;法的废止则是指某些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或已不适合社会的需要,有权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加以废除的活动。
(四)法的形成与立法
要深入理解立法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法的形成的有关问题。
1.法的形成的概念
法的形成是指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既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本质上看,法的形成就是统治阶级唉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中,将本阶级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上的要求,并且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上升为法律规范和形成国家意志的过程。
2.法的形成与立法的关系
从上面关于法的形成的概念中可以看到,法的形成和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得来说,在法的形成过程中,包括立法的各个环节;而立法活动则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所以,法的形成是比立法的外延更为广泛的概念,是比立法延续时间更长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的活动及其规律。
法理学在分析法的作用时,通常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角度指出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职能是如何发生影响,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过程同样也会产生相同的社会作用。但是,当立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是,也有与法的作用不同之处。简单说,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法的运行的过程中而立法的社会作用只是法在创制过程中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主要是应然的。下面我们从立法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的影响方面分析立法的社会作用。首先,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不仅要看它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看它的法律体系是否科学、合理、法和本国情。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也是立法的社会作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的体现。其次,要科学、合理、民主地进行立法活动,还必须使立法活动法制化。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规范要求,也是立法的社会作用的制度性的体现。最后,立法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还必须重视立法技术问题,这是法治对立法活动的文化要求。
鉴于立法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重要影响,为了建立、健全、完善、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当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已经明确而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已经形成时,说明将法律动机转变为法律规范的条件已经成熟,有关国家机关就应当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创制工作。
注 释:
①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by David M. Walker)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47页。
②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72页。
③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南京: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4页。
④ 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⑤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1]郭道晖.当代中国立法[M].1998,(上).
[2]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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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李步云.立法法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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